愛滋器捐美意加碼 立院法制局籲:排除親等限制

黃驛淵 2017年02月20日 21:41:00
政院日前提出修法,放寬愛滋患者彼此之間可以「互捐器官」,現在立院法制局將美意加碼,建議修法應排除親等限制,讓愛滋患者可採「指定捐贈」互捐器官。(設計畫面)

政院日前提出修法,放寬愛滋患者彼此之間可以「互捐器官」,現在立院法制局將美意加碼,建議修法應排除親等限制,讓愛滋患者可採「指定捐贈」互捐器官。(設計畫面)

基於醫療人權,行政院日前提出修法草案,允許愛滋感染者彼此之間可以「互捐器官」。不過,立法院法制局對修法有意見,在最新出爐的評估報告中指出,愛滋感染者相互間的器官移植,如仍維持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親等限制,恐怕適用案例會非常少,建議修法應排除親等限制,讓愛滋患者可採「指定捐贈」互捐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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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立法院法制局也認為,一般手術,醫師可能會依照《醫療法》,向病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醫療狀況,但因愛滋感染者的歧視問題嚴重,需要特別保障感染者的隱私,因此建議手術告知對象,應「僅限於受移植者本人」,不必告訴感染者的親屬

 

行政院日前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1條、第21條及第22條條文修正草案,相關法案已送進立法院待審。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就是所謂的愛滋病毒。過去愛滋感染者長期被污名、歧視,不但不能捐贈器官,若有移植器官需求,也無法成為器捐受贈者。但醫療科技進步,愛滋病患只要病情控制良好,已可視為是慢性病;這讓政府著手檢討相關法令。

 

去年3月,政府首度鬆綁禁令,凡是病情控制良好,且有器官移植需求的愛滋病患,可登錄為器官等待移植者。此次修法,衛福部進一步再參考其他國家法令及案例後,決定開放愛滋感染者也能捐贈器官、分享大愛,但受贈者只限愛滋患者,一般患者無法受捐贈;換言之,只允許愛滋感染者彼此「互捐」。

 

世界各國都有類似修法趨勢。像是美國已在2013年通過《希望法案》,並在前年修正《聯邦器官移植法》(National Organ Transplant Act),開放病情控制良好的愛滋感染者可捐贈器官,以挽救其他愛滋感染者的生命;其他如英國、西班牙等國亦允許愛滋感染者可捐贈器官給感染者。

 

美國2015年修正《聯邦器官移植法》,開放病情控制良好的愛滋感染者可捐贈器官,以挽救其他愛滋感染者的生命。(翻攝自The Doctor Weighs In)

 

然而,依我國現行法令,無論是活體器官捐贈或是死後器官捐贈,若想要指定捐贈,都有「親等限制」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死後的器官捐贈如果想要「指定捐贈」給某個人,受贈者必須是五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或配偶;若不符合這些「親等限制」,死後捐出的器官則依照需求及排序來分配給受贈者。至於活體器官受移植者,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移植的器官只能是肝臟、腎臟,且受贈者也限制在五親等以內的血親或配偶。

 

也就是說,一旦行政院版本的修法草案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即便愛滋感染者可以捐贈器官給另一名愛滋感染者,但也必須符合上述的「親等限制」

 

立法院法制局在法案評估報告中便認為,因為愛滋感染者的捐贈器官來源比一般捐贈更為稀少,加上同居人、同性伴侶、摯友間捐贈的可能性很大,那麼,既然已允許愛滋感染者捐贈器官,就應該讓愛滋感染者所捐的器官排除親等限制,才不會「辜負本次修法的美意」。

 

比親屬還「親」的同居人 憑什麼不能接受指定器捐?

 

對於現行指定捐贈規定,立院法制局表示,除了愛滋患者之間的器官捐贈,現行無論是屍體捐贈或活體捐贈的親等限制也都應該加以檢討,「而取消親等限制,在HIV陽性器官移植HIV感染者更為迫切」,因為有摯友、同性伴侶間捐贈的可能性更高,也是HIV感染族群的特殊情況,所以建議這次修法先增訂。

 

立院法制局也推估,在未考慮感染者捐贈意願情況下,每年符合捐贈條件的愛滋感染者死亡人數為70至80人;但若考量捐贈意願,估計每年至少有1名愛滋感染者可能捐贈器官。此外,我國潛在有腎臟移植需求的愛滋感染者,估計有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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