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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一次偷竊代價 0.36個月刑期

王齡梓 2017年03月13日 00:02:00
每當發生重大刑案時,主政者要撫平民心,馬上就搬出修法加重罪責的招數。(攝影:陳品佑)

每當發生重大刑案時,主政者要撫平民心,馬上就搬出修法加重罪責的招數。(攝影:陳品佑)

眾人皆知,生病要找醫生就醫,而且要找對醫生,才能對症下藥,就如一個牙痛病人不會去找骨科醫生看診。然而,長久以來以律師為主導的司改,卻宛如面對一個多重癌末的病人,卻請來一群醫術精湛的整形外科醫師會診,縱使每位醫師都是華佗再世,也難以期待能起死回生。、

 

量刑不符人民期待

 

以現今嚴格的刑事訴訟法程序,證據調查的嚴謹,誤將無罪之人判為有罪之機率已微乎其微,以法務部之新聞稿觀之,檢察官起訴後之定罪率在9成6,無罪率在百分之3,而一名檢察官一個月所收新案之中,偵結後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約僅3成(其餘為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撤回告訴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職權不起訴處分等),亦即每100個新案中,可能被判無罪之案件為0.9件,而司法之不被人民信任,不在於這不該被起訴判刑的0.9件,而在於處分掉的6、7成案件及起訴後判決有罪的案件量刑是否符合人民之期待。

 

於是我們看到殺一個人不會被判死刑、運輸毒品認罪可以得到緩刑、詐騙無辜民眾的詐騙集團,繳個罰金就可以逍遙拿詐騙所得過日。司法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在民眾心中,卻成為「法律只保護壞人」、「一審重判、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的奇特景象。只要做個問卷調查,相信多數民眾對於司法不信賴的原因,不在於這極少數誤遭判決有罪的案例,而在於每天發生在我們生活周遭的大小犯罪,卻無法讓行為人得到該有的制裁。

 

過度重視被告的人權,將刑事司法導向服務業,結局就是漠視被害者的人權,導致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感越來越低。當鎂光燈不斷聚焦該如何為被告爭取權益時,似乎宣告所有的犯罪被害人「是你們自己活該倒楣被害!」。此外,過低的犯罪成本,引發的是更多的犯罪。民眾或許不知,在臺灣特殊的定刑制度底下,偷1次東西判2個月,偷2次判4個月,定應執行刑後變3個月,若偷了100次呢?多次跳樓拍賣打折結果,應執行刑可能只剩不到3年。換言之,每一次偷竊的代價是0.36個月。

 

性侵女子代價18個月

 

再以前幾日高院甫宣判的李宗瑞案件為例,其性侵、偷拍20名女子,已判決確定1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另有8罪9人受害部分發回更審,遭判刑39年2月,如刑期定讞,與前面的20年合併應執行刑最多30年,換算下來,性侵1名女子的代價僅18個月!這種犯越多、罪越輕的制度,怎麼不鼓勵有志者繼續犯?

 

每當發生重大刑案時,主政者要撫平民心,馬上就搬出修法加重罪責的招數,殊不知只是刑度加重,沒有其他配套的結果,只會讓法官在量刑時更加謹慎小心。然對於某些刑度很高的犯罪,卻又不分情節輕重,讓法官在量刑時處處蹩腳,如貪污治罪條例中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某個公務員A了辦公處所的一包衛生紙,如無任何減刑,依法條竟要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過於嚴苛?以1000元代價,販售1包海洛因,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相信這樣的刑度沒有法官判的下去,只好從法規範中,尋求可以減刑的方式,讓行為人得到適當的刑度,久而久之,卻也演變成刑法第59條的濫用與法官量刑的不確定性,然而此立法不當,卻不應歸責於法官。唯有量刑制度化、檢討廢除定刑制度,才有可能遏制日益升高的犯罪率,方能建立司法之威信。

 

又我國獄政長久以來不被重視,許多權貴、具有黑道勢力者,往往可以在獄中呼風喚雨,過去更曾發生東森掏空案的王令麟行賄獄中人員情事,而該掏空320億元的王令麟,遭判刑3月10月,亦已於服刑2年後假釋出監,再度回到商場,對於那些受害的小股東而言,情何以堪?可惜的是,在這場宛如嘉年華會的司改大會中,民眾感受最深的刑度問題卻未見重視,到頭來,這場大秀又能換得多少民眾信賴?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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