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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重大變革】利於釋憲作成 大法官會議表決門檻降為二分之一

盧禮賓 2017年03月20日 16:40:00
司改會第二分組今通過包括調降大法官議決門檻、允許檢察總長以公益代表人身分提起釋憲等議題。前排右為第二分組召集人林子儀、前排左為籌委會副祕書長林峯正。(攝影:盧禮賓)

司改會第二分組今通過包括調降大法官議決門檻、允許檢察總長以公益代表人身分提起釋憲等議題。前排右為第二分組召集人林子儀、前排左為籌委會副祕書長林峯正。(攝影:盧禮賓)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繼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即大法官會議可以審查確定終局裁判的法律見解,20日第三次會議討論司法院提出的配套措施,通過包括聲請權人原則上以人民為限,但基於保護人民《憲法》上權益的必要,允許檢察總長以公益代表人身分提起;有關大法官議決方式,決議由現行出席的三分之二多數同意,改為二分之一多數決


司法院就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配套措施規畫說明,現行法對於大法官審理各類案件的表決門檻規定都相當高,以解釋《憲法》案件為例,無論違憲或合憲,都需要出席大法官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導致實務上常發生主張合憲、違憲雙方都未能達到可決人數,審查表決結果陷於膠著,不利於解釋的作成。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資料照片)


司法院認為調降大法官審理案件的表決門檻,是提升案件審理效能的關鍵。為有效解決現行制度實務運作的困境,有合理調整表決門檻的必要,所以規畫在《大審法》修正草案中規定,將大法官審查各類型案件的表決門檻,一律調降為出席大法官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為可決(如採分庭,即是分庭大法官的二分之一);表決超過二分之一門檻者,即可宣告為違憲,違憲表決未超過二分之一門檻者,就應宣告合憲,使案件一旦交付評決,就能夠獲得結論,以利案件審結。


司改會議第二分組召集人林子儀在會後記者會表示,20日分組第三次會議,主要針對司法院就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提出具體配套措施,進行討論。

 

變革1:聲請權人不再限人民,檢察總長也可提!


委員對配套措施多表達支持,重要決議是,聲請權人部分,原則上以人民為限,但基於保護人民《憲法》上權益,必要時允許檢察總長以公益代表人身分提起。


選案標準方面,司法院認為大法官與一般法院權限如何畫分、避免成為第四審、避免大法官過度負擔,是世界上實施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國家共同面臨的問題,確實需要規畫適當的選案機制,使大法官得透過選案機制篩選出具有憲法意義與價值的案件加以審理,就此部分,比較法上如德國及美國制度均有值得借鏡之處。


分組委員討論後,希望司法院針對聲請要件,加以具體明文規範,作為選案標準的基礎。

 

變革2:降低表決門檻,加快審理效率


林子儀表示,有關議決方式,也作出「非常重要的改變」,現行司法院解釋《憲法》時,有關憲法案件,必須出席三分二開會,出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案子才過。分組委員一致建議應從三分之二多數決,改為超過二分之一的多數決,「這是相當重大改變」。

 

變革3:大法官可以直接逕行裁決


大法官審理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時,可否自為裁判?多數委員認為「得自為裁判」。林子儀補充表示,原則上沒有禁止自為裁判,但要視各案情況而定。就不受理部分,多數委員支持不附理由。 

 

變革4:專業領域太強,擬建立律師代理制度


另外,由於大法官審理確定終局裁判是不是違憲,涉及憲法高度專業領域及憲法原理原則的討論,訴訟專業很強,多數委員建議,應建立強制律師代理制度。

 

變革5:超級第四審,過去的案子不適用


再則,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建立,不溯既往,也就是過去的案件不適用。


有關言詞辯論常態化議題,委員一致同意應以法律明訂,大法官審理案件時,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


司法院表示,配套措施僅為暫定的初步規劃,需經由立法院討論,正式立法後,才能成為確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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