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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特赦組織談台灣同婚 雖能伴侶註記但仍有歧視

上報快訊 2017年03月27日 17:48:00
國際特赦組織倫敦總部日前針對台灣同婚法案進展發表研究報告,雖樂見各縣市持續進行同性伴侶註記,但強調「無法允許同性配偶擁有相同的權利就是歧視。」圖為24日同婚釋憲案司法院外。(攝影:陳品佑)

國際特赦組織倫敦總部日前針對台灣同婚法案進展發表研究報告,雖樂見各縣市持續進行同性伴侶註記,但強調「無法允許同性配偶擁有相同的權利就是歧視。」圖為24日同婚釋憲案司法院外。(攝影:陳品佑)

國際特赦組織倫敦總部日前針對台灣同婚法案進展發表研究報告,雖樂見各縣市持續進行同性伴侶註記,但強調「無法允許同性配偶擁有相同的權利就是歧視。」尤其反對民事婚姻和民事伴侶法中的歧視,呼籲台灣政府承認自主選擇組成的家庭。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27日指出,倫敦總部針對台灣同性婚姻法案進展發表研究報告,內文呼籲台灣政府終結一切形式的歧視,支持國際人權文件所載明之無論性傾向皆平等保護基本人權。

 

 

國際特赦組織報告內提及,目前民事伴侶關係並未受國家立法承認,但部分縣市仍持續進行同性伴侶註記。針對台灣日前討論過的「立專法」選項,該組織表示,「雖然任何一種的承認還是聊勝於無,但無法允許同性配偶擁有相同的權利就是歧視,因為這麼一來只承認了一種型態的關係。」

 

國際特赦組織於報告中詳述台灣目前婚姻平權相關的討論,與各黨派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也提及憲法法庭的辯論與基督教與家長團體的意見,並就這些發展提出立場和訴求

 

國際特赦組織指出,現存國際人權標準明文表示,成年人有權進入雙方合意的婚姻關係,包括《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和《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皆明確承認這樣的權利。

 

國際特赦組織提及,前總統馬英九於2009年宣布以國內法落實《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台灣也通過將其他聯合國人權條約納入國內法中,顯示了台灣信守保護和尊重國際人權法規和標準的承諾。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也說明,基於性傾向和性別平等來保護人們理應足夠,不需特別為LGBT者創造新的或特別的權利。「需要強化的應該是落實普世適用、不受歧視地享受所有權利的保障。」

 

國際特赦組織提出2015年的《針對個人的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與暴力》報告,文中特別建議各國應該要提供「同性配偶及其子女的法律認可,要確保其擁有與傳統婚姻伴侶一致的福祉,包括福利、年金、稅金與遺產等,而且必須符合非歧視的基礎。」

 

國際特赦組織對此向台灣政府提出具體呼籲,明確表達反對民事婚姻法中的歧視,並提出3項訴求:

 

第一、呼籲台灣政府承認同性伴侶之間的婚姻,並在和異性伴侶婚姻相同的基礎上,授予同性伴侶相同的權利。

 

第二、呼籲台灣政府確保當其他形式受承認的伴侶制度出現時,此制度同時開放給同性伴侶和異性伴侶。

 

第三、呼籲台灣政府必須完整尊重和保護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雙性者的權利。沒有人應該要為了自己是誰、自己所愛的人是誰、或自己表達性別的方式為何而經歷歧視或暴力。

 

國際特赦組織坦承,在政府無法承認同性關係的情形下,可能會導致同性伴侶的其中一人無法在伴侶生病時代表對方做出決定,或無法到醫院探視其伴侶的孩子;也會使雙方無法對子女的照護工作分享同等權利和同等責任;伴侶及其子女也會無法加入健康保險或得到員工基本福利;如果死亡時未能立下有效遺囑,其伴侶就無法對已故伴侶行使繼承權。(張雅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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