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讓促協金法制化 年回饋地方1億

蔡慧貞 2017年03月29日 09:25:00
《電業法》今年初修訂通過,明確賦予「促協金」法源依據,讓雲林縣政府在相關爭議上,終於能扳回一城。(攝影:葉信菉)

《電業法》今年初修訂通過,明確賦予「促協金」法源依據,讓雲林縣政府在相關爭議上,終於能扳回一城。(攝影:葉信菉)

今年1月《電業法》修訂通過,不僅明確賦予「促協金」法源依據,也讓雲林縣政府堅持台塑麥寮電廠得持續提撥促協金師出有名。原本從1999年至2014年底共24.9億元,扣除台塑已承諾提撥的6億元,促協金以1年近1億元成長,至去年底累積已達近20億元

 

麥電關建函文曝光:願分4年從促協金中提撥6億元,供縣府作為社會福利相關措施使用。

 

台塑麥寮電廠自1996年於雲林投資,1999年商轉營運至今,雲林縣政府從前縣長蘇治芬時代到現任縣長李進勇上任,一直與麥寮汽電公司就電廠售電營收是否包含台電公司購電時,支付於麥電的「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簡稱促協金)爭論不已。

 

直到2015年3月,雲林縣政府二度行文台電,函請台電公司釋疑其支付麥電購電價是否包含促協金,台電終於在同年3月13日正式函覆,當中明確指出,台電支付麥電購電價金確實包含了促協金;但與麥電合約中,並無規範促協金的執行方式和範圍,由麥電自行檢討運用。

 

在李進勇擔任縣長時,台電發出此關鍵函文,也確定了在麥電從1999年商轉至2014年底,賣電予台電,共營收3107億元中,確實包含了「代收代付」的促協金。

 

雲林縣府:公害支付補償金,不應和售電而代收的促協金混為一談。

 

隨後自同年3月20日,雲林縣政府與台塑企業建立溝通平台,展開第一次會議起,有關麥電促協金議題,成為雙方必備的討論課題。原本台塑仍堅持,促協金法源只適用於台電,和民營電廠無關,與台電購電合約並未規範促協金執行方式與範圍。

 

雙方談判至2015年8月,麥電終於承認1999年至2014年底,每年台電購電電價中包含促協金,且估算金額約24.9億元;並在8月21日函文縣府表示,願意從促協金中提撥6億元整,分4年平均撥,第一期1.5億元,供縣府作為社會福利相關措施使用。

 

至此,雲林縣府和台塑持續協商促協會的撥付、使用等,但此時台塑方面十分堅持此名稱應為「睦鄰金」而非「促協金」。

雲林縣長李進勇(左)與前縣長蘇治芬(左二)任內,都一直與麥電為促協金支付問題爭論不已。(取自幸福雲林電子報)

 

雲林縣府認為,該筆促協金應支付縣府,但台塑認為,該筆睦鄰金應由麥電組委員會,相關單位向委員會提出申請計畫後撥款。但雲林縣府認為,六輕工業區的睦鄰經費,或因公害支付的補償金,不應和麥電因售電而代收的促協金混為一談,雙方終於在去年11月22日於麥寮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破裂,溝通平台中止。

 

直至今年1月《電業法》通過,依據電業法第65條規定,「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升發電、輸電與變電設施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一定比例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此一《電業法》規定明確賦予「促協金」法源依據,而非僅為購電合約中的商業規範,該條文還明訂,促協金的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因此,即使麥電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來管理、撥付該筆近20億元的促協金運作,但雲林縣府仍擁有支配該筆款項的關鍵影響力。

 

 

【延伸閱讀】

●【獨家】6張許可證到期前 經長喬定台塑與雲林縣府20億促協金談判

 

【熱門影片推薦】

【影片】寶特瓶變鞋子? 3D技術製環保鞋

【影片】德國博物館遭竊  百斤重金幣消失無蹤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