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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提釋憲遭質疑要件不足 監院舉動徒增憲政爭議

蔡慧貞 2017年04月05日 17:29:00
監察院以機關名義就《不當黨產條例》提釋憲案,多位前監委對此表達不認同,並直指從調查報告來看,聲請釋憲的要件並不齊備。(攝影:李隆揆)

監察院以機關名義就《不當黨產條例》提釋憲案,多位前監委對此表達不認同,並直指從調查報告來看,聲請釋憲的要件並不齊備。(攝影:李隆揆)

監察院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整部法律聲請釋憲,成為本屆監委提出的第一個釋憲案,不過,多位前監委對於此次監察院認定黨產條例整部法違憲的主張和作法,並不認同,並認為從調查報告來看,聲請釋憲的要件並不齊備,這屆監察院急切以釋憲來處理《黨產條例》的作法,不僅無法釐清《黨產條例》中的法律見解紛爭,反而逾越了立法與監察權的分際,引發憲政爭議。

 

前監委明白表示,此屆監委以「美河市案」釋憲成功為師,認為就《黨產條例》聲請釋憲可比照辦理,但兩者根本無法相提並論。當時的調查監委之一李復甸則在今年1月於媒體投書指出,大法官對徵收之捷運用地得否於美河聯合開發案,將強制徵收土地移轉予第三人所有,做成了釋字第743號解釋,監察院以保護土地所有人權益之目的,提請司法院做出解釋,而司法院在監察院未能貫徹其糾正權的情形下,受理其統一解釋的聲請,等於大法官透過行使統一解釋的職權,間接參與了監察院個案糾正權的行使,也間接協助行政院確認其不從監察院的個案糾正是否具有正當性,所以因美河市聯合開發案做成的釋字743號,統一解釋建構了行政、監察、司法三權的新關係。

 

本屆監察院能否就《黨產條例》聲請釋憲案中,複製釋字743號經驗,由司法權來釐清立法、監察爭議?具有法學專業背景的前監委直言,首先,在調查監委仉桂美和劉德勳提出的調查報告中,看不出監察權因這部《黨產條例》的法條而無法貫徹其糾正、彈劾和糾舉等三職權,而必須尋求司法院大法官定紛止爭的困境,反而看到的是監察院高高舉起監察權,直接指導立法院所通過的《黨產條例》整部有違憲之虞。

 

前監委更指出,此次監察院提釋憲的最大敗筆,就是調查監委們應就《黨產條例》中,足以構成損害人民權益的條文聲請釋憲「單點突破」,而非整部法律,美河市案釋憲成功也是僅就個別執行法條的法律見解歧異提出解釋,所以,前監委認為,《黨產條例》最足以影響人民權益的規定,應是依《黨產條例》規定,黨產會既是追討黨產的調查機關,又是處分黨產的執行機關,為保障人民權益,行政機關在職權設計上多是將調查與執行處分機關分開,如監察院即使可以行使監察權彈劾政務官、高階公務員,但公務員因彈劾而執行的懲處機關則落在司法院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為相互制衡並求周延,但在《黨產條例》中的設計,黨產會既是調查不當黨產的機關,又是有財產處分權的執行機關,此一法條爭議,正可做為監察院釋憲理由。

 

不料,監察院不以單點突破並耐心等待行政機關執行結果,坐實監察權與行政權出現矛盾,必須尋求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途,反而急功近利地直接將整部法律聲請釋憲,一知情人士透露,本屆監委在著手調查《黨產條例》時曾尋求前任監委們如何構成釋憲的建議,但顯然前屆監委的「經驗談」並未獲調查監委的採納,對於監委們在要件不足情況下就輕率地聲請釋憲,多位前監委忍不住感嘆,「他們真的太急了,顯然是真的擔心補提名監委就任後釋憲案就過不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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