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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在獄中猝死 幸福人壽前董座二度以3.5億獲交保

上報快訊 2017年04月05日 20:49:00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左五)掏空公司127億,一審被重判28年。鄧上訴高等法院,獲予以3.5億交保,但檢方不服續提抗告。高等法院更一審5日宣判,以鄧患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有猝死疑慮,再度裁定鄧男交保3.5億元。圖為2011年1月鄧文聰成立「愛與和平基金會」,邀請當時任國民黨榮譽主席的吳伯雄和江丙坤等人慶祝酒會畫面。(翻攝自愛與和平基金會)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左五)掏空公司127億,一審被重判28年。鄧上訴高等法院,獲予以3.5億交保,但檢方不服續提抗告。高等法院更一審5日宣判,以鄧患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有猝死疑慮,再度裁定鄧男交保3.5億元。圖為2011年1月鄧文聰成立「愛與和平基金會」,邀請當時任國民黨榮譽主席的吳伯雄和江丙坤等人慶祝酒會畫面。(翻攝自愛與和平基金會)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涉嫌掏空公司127億,一審被重判28年、併科罰金9億元。鄧上訴高等法院,獲予以3.5億交保,但檢方不服續提抗告。高等法院更一審5日宣判,以鄧患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有猝死疑慮,再度裁定鄧男交保3.5億元,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須每天早晚向派出所報到。對此裁定,晚間高檢署緊急即時提起抗告。

 

鄧文聰涉將幸福人壽資產匯往海外變現,挪到私人口袋,一審法官認為其中飽私囊「無所不用其極」,因此將其被重判28年徒刑、併科罰金9億元,創下國內掏空案判刑最重紀錄。不過鄧堅稱自己無罪,一度上訴請求交保,但檢方不服提抗告,3月16日最高法院發回更裁。

 

4月5日高院更一審裁定出爐,裁定書指出,鄧財力雄厚且有他國護照,有逃亡之虞,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另外,鄧造成幸福人壽鉅額財產損失,嚴重危害國家金融秩序,仍有羈押的必要。

 

不過高院認為,鄧自2015年4月2日起羈押至今,已滿2年,多數證人已經過交互詰問調查完畢。更嚴重的是,鄧患有重度呼吸中止症,容易因夜間缺氧造成心血管收縮猝死。鄧於2016年8月28日凌晨曾因呼吸中止症發作,致呼吸困難。

 

經高院詢問醫院後,醫院認為有再發病的機會,高院考量其病情,因此認定「無羈押必要」,裁准鄧以3億5千萬元交保,且限制出境、出海和住居,每天早、晚均須向住處的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報到,以掌控行蹤。

 

檢方還可以抗告,但不影響鄧辦理交保,高院指出,若鄧有辦法籌到3億5千萬元交保金,即可辦理交保手續,由律師持釋票到台北看守所由所方放人。(畢翔/綜合報導)

 

高等法院106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新聞稿

 

有關被告鄧文聰因違反保險法等上訴案件(本院105金上重訴3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鄧文聰提出新臺幣參億伍仟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並應分別於每日上午八至十時、下午七至九時之間到轄區派出所報到。

理由:

被告鄧文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案號:106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本院合議庭(刑事第六庭)於民國106年4月5日,基以:「本案被告鄧文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其所為固造成幸福人壽公司鉅額財產損失,嚴重危害國家金融秩序。惟被告自104年4月2日遭羈押迄今期間甚長,而多數證人業經交互詰問調查完畢;另被告患有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容易因夜間缺氧造成心血管收縮猝死,符合輕度呼吸障礙,又被告於105年8月28日凌晨12時26分時許,曾因呼吸中止症發作,致呼吸困難掙扎,經同舍收容人陳00發覺即刻以呼吸器對準其口鼻並喚醒,始轉危為安等節,有聯欣診所、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北看守所函送之監視畫面光碟及同房收容人陳00自白書、被告歷次門診紀錄單在卷可稽。

 

又本院另向臺北看守所函調被告就診紀錄,並向臺大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函詢被告有無猝死可能。據臺北看守所回函所附李00醫師出具門診紀錄單,認被告有因呼吸中止症再次發作致窒息之可能性。臺北榮民總醫院回函則稱:「阻塞型睡眠呼吸中止症患者有發生心因性猝死 (包含:心猝死、致死性心律不整、心跳停止、冠狀動脈心臟病、心肌梗塞) 的機會此類患者有心血管疾病等慢性病更高」。

 

依上開醫院回函之內容,雖不認為被告病情已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但均認被告有再次發病之可能、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與心血管疾病發生相關且可能導致猝死。因此,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羈押時日、健康狀況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暨全案卷證、目前案件審理進度等,認被告如能提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輔以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定期向派出所報到等措施,足以替代羈押之執行,而合乎比例原則。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非無理由。」因而裁定「被告提出新臺幣參億伍仟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0段00號00樓住處,並應分別於每日上午八至十時、下午七至九時之間,各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報到。」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李麗珠、陪席法官邱忠義、受命法官宋松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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