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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重大變革】評鑑委員非法律人過半 查案送審可「略過」監察院

盧禮賓 2017年04月12日 21:01:00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委員尤伯祥律師指出,台灣應參考加州做法,讓評鑑委員會的非法律專業委員過半,避免法律人一家親的質疑。(圖片取自民間司改基金會臉書)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委員尤伯祥律師指出,台灣應參考加州做法,讓評鑑委員會的非法律專業委員過半,避免法律人一家親的質疑。(圖片取自民間司改基金會臉書)

長久以來,少數法官、檢察官在法庭上的惡形惡狀,令訴訟當事人難以接受,卻莫奈他何,嚴重破壞司法形象,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功能備受質疑,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三分組委員尤伯祥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都提出改革意見和方案,除讓人民直接請求評鑑,獲致決議,另外,授予法評會主動立案調查權和懲戒移送權,雖然司法院以法理有爭議反對,仍獲分組會議通過。

 

請求評鑑不能當救濟管道;評鑑委員非法律專業人選過半;涉重大違紀可直送法庭審理。


民間司改會列席代表、執行長高榮志表示,人民可直接請求評鑑言行不當或不適任法官、檢察官,是很棒的進展,可以理解的是大部分案件不會成立,要呼籲人民不要把它當成案件的救濟管道,相信很多人可能會這樣想,但其功能主要是針對法官、檢察官行為評鑑。


分組委員尤伯祥指出,美國加州的法官懲戒委員會是由6名公民、2名律師及3名法官組成,非法律人過半,且由州長、參院及眾院各任命2位公民,藉此確立民眾的參與,且懲戒委員會自主決定其專職幕僚人員人事,獨立性得以確保。。


美國仿效加州設置獨立法官懲戒機制的各州,每年均編列數百萬美元預算,聘僱包括專職律師在內的工作人員,協助案件過濾、調查及審理等工作。經由嚴謹的調查程序查明案情,同時保障了民眾與被申訴法官的權益。


尤伯祥建議,我國應參考加州做法,讓評鑑委員會的非法律專業委員過半,且司法院、法務部乃至律師全聯會都不應參與非法律專業委員的產生,評鑑委員會預算應獨立,並有獨立的組織設置地點,以確立評鑑機制的獨立性,避免法律人一家親的質疑。


在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權限方面,評鑑委員會認定不當行為情節重大應付懲戒者,應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無須經由監察院審查

 

3改革提升司法品質:讓人民直接請求評鑑,立法保障評鑑受理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及「全面性評鑑」。


評鑑委員會認定不當行為情節重大但無付懲戒必要,移由人審會處分者,人審會若作成異於評鑑委員會決定的決議,應提請評鑑委員會覆議,若評鑑委員會維持原決定,則人審會應依照評鑑委員會的決定辦理。


評鑑委員會認為行為確有不當,但情節未達重大程度者,可以視情節輕重,選擇予以非公開勸告或警告、公開警告或譴責。評鑑委員會於審議個案評鑑事件時發現受評鑑人有其他未經請求評鑑的違失情事,得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


他表示,美國各州法官懲戒委員會設有受理人民申訴的窗口,相較之下,我國法官法的個案評鑑請求人限於律師公會、具備一定要件的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目前主要是民間司改會),不但剝奪了人民申訴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權利,更因阻絕人民近用,導致案源不足(現任第三屆檢評會迄今僅收案2件),極不利評鑑機制發揮作用,也極不公平地將調查及過濾申訴案件的成本全數轉嫁給民間團體。


民間司改會僅2016年為受理人民申訴而支出的人事費、電話費、印刷費以及審案志工律師的便當費等,粗估近100萬元,還不包括志工律師犧牲夜間休息時間開會審議的無償付出。


尤伯祥表示,要想讓評鑑機制有效,就應將權利還給人民,讓人民得以直接向評鑑委員會申訴。


司改會指出,法官、檢察官個案評鑑制度自2012年1月實施迄今逾5年,屢遭外界質疑成效不彰,司改會作為個案評鑑請求人,以及長期關注法官、檢察官監督的改革團體,認為現行評鑑制度設計確有諸多缺失。


司改會提出改革建議包括讓人民直接請求評鑑,立法保障評鑑受理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以及「全面性評鑑」才可根本提升法官、檢察官職務品質。

 

法評會一旦恣意而為,比之不當行使職權的法官、檢察官猶令人畏懼。


司法院表示,法評會運作5年多來,對法官職務內、外行為的約束都已發生一定實效,司法院除給予足夠的預算及專責人員處理法評會的行政事務,別無任何干預。尤其在非法官、檢察官的外部代表比例達63.36%(7人)的情形下,司法院根本無從主導或介入評鑑案件的結論,而是促成司法部門一個具有獨立性質的機關。 


目前,除了民間團體質疑評鑑制度功能外,法官也有不滿的反彈聲浪,例如部分團體濫行請求評鑑,移送評鑑案件超過一半不成立或不付評鑑,移送時即訴諸媒體或網路公審,未審先判,對受評鑑者的職業尊嚴及職業生命影響甚鉅,日後結果縱還清白,已於事無補,評鑑成為當事人不滿裁判結果報復法官的工具,律師代表擔任評鑑委員,球員兼裁判,有侵害審判獨立核心領域之虞。

 

司法院對於改革方案,認為不宜採行的部分,包括不應授予法評會主動立案調查權,不應授予法評會監處分和懲戒移送權等,其理由是涉及憲政法理爭議,「法評會一旦恣意而為,比之恣意行使職權的法官、檢察官猶令人畏懼」。司法院認為現行《法官法》規定,司法院均已定期實施全面評核制度,積極尋求改善,並無成效不彰或形同虛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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