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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年金改革」和「堅定維護男女婚姻成親定義」都不是歧視

陳華恩 2017年04月22日 10:21:00
同婚釋憲在即,反同婚團體質疑多位大法官本身的立場有所偏頗,或對同婚案件在未審理前就已經有所定論。(資料照片/陳品佑攝)

同婚釋憲在即,反同婚團體質疑多位大法官本身的立場有所偏頗,或對同婚案件在未審理前就已經有所定論。(資料照片/陳品佑攝)

106年4月23日的一周,可謂是國家的多事之周,先不論司法院將於4/24(一)公告憲法法庭宣判同婚釋憲結果的日期,立法院更將於4月26及27日辦理攸關公教退休基金改革的公聽會。 

 

無論年金改革或是婚姻制度變更,都因牽扯至下一世代的未來,而在台灣社會有嚴峻的社會對立。年金改革的必要性乃是因為公教退休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面臨財務破產的危機,而不做立即的處理將會有越來越多的負債留給後世子孫承擔。

 

另一方面,民法婚姻制度的改變,則是牽扯到將社會人倫秩序中男女兩家,基於下一代繁衍(子女有父母雙方DNA)的「成親制度」,簡化而改變成為一個基於「兩人的愛情結合制度」,而這樣「精簡」的法律婚姻要件的定義,是讓許多傳統文化的人民感受到焦慮及不安。

 

兩人的相愛確實並不直接影響社會家庭,但是,兩個不負責任的人民,卻可能對社會許多地「未來」影響,比如:兩個未來仰賴社會保險年金的下流老人。

 

世代的責任

 

「責任感」是絕大多數父母或是人民期待每一個人民都有的特質。人民期待馬前總統能夠為國家的財團賺飽飽但人民沒有錢而負責,同樣,人民亦期待陳前總統能夠為家人貪財而做出真誠的道歉。過去國家有著當25年公教人員就可以退休的制度,但同時,這些當年高考出生的菁英人士,並非在「退休後」就喪失謀生能力,反之,社會上有許多公教退休人士第二春的案例,如:到私校或是開補習班等。

 

伴隨台灣國家健保及醫療技術,國人(包括公教人員)壽命更長,請領按月給付的公教人員或勞工,自然所得到的「年金」是遠超過當初制度所規劃保障的。而當2008年馬英九以史上最高票當選之際,竟未就公教人員退休制度及勞工保險制度有積極的調整,實在不能謂無過之。 

 

從此角度,蔡總統呼籲公教人員能夠再給國家一次的幫忙,亦非無故,畢竟國家資源有限,在少子化的危機下,國家人口的衰退將直接導致國賦稅收與社會保險年金的短收,若上世代和這世代有能力的公教人員與勞工,可容讓改革,減少下一世代的負擔是無庸置疑的。

 

真正照料社會的基礎安全網

 

從學理的角度,社會保險制度中的勞保或公保,屬於對於人民的第一層次保障。而歐美理論中的第零層即是社會褔利制度中的救助或補助金,用來補助社會中的弱勢族群,這樣的架構套用在台灣,實質上是忽略我國民法親屬篇及社會風氣中,親屬相互照顧與依存的民俗制度(Social Institution)。

 

人民間,當有出現急難時刻,立即出手相助的往往並非政府,而是親屬。另外,民間特別事件,如婚喪喜慶等,莫不有親朋好友「集資相助」,相互幫忙的禮尚往來民俗。這些都是屬於法律制度外,卻環繞在「親情與責任感」上的特殊民風,而這樣的民間習慣,法律上的約制卻是十分模糊,僅仰賴人民間的相互默契與道德良心的指控而有所維繫。 

 

公教年金社會觀感不佳

 

一位教師或是公務人員退休,而又有類似公務第二春的收入,自然並非法律所不容,然而,從一個社會民俗面去討論,這會否讓人民有「好處全拿盡」的不當觀感呢?筆者深信,這部分會是公教人員應向社會有所交代的地方。對於罹癌或是無力再有收入的公教退休人員,台灣社會不會也不應該對於他們的年金有所增減,然而,對於退休後依然有收入者而言,也或許應該考量社會綜合的觀感? 

 

實務上,一個可以思考的解套方式,或許是將年金保險中第二層次(如:教師與公務人員退休金部分)給付,視為當年度所得收入,並進行課稅?即如一位退休老師在外兼差,他或她的收入將會是「兼差所得再加上退休金給付」並依照當年度所得稅率進行申報,如此或可弭補本議題中的相對剝奪感?  

 

年金改革看同婚爭議

 

從民俗及稅務角度而論,年金議題更實質的可以做為同婚爭議的借鏡。 

 

一對基於愛情結合的關係,是無法自然產生下一代。 收養是在幫助社會中不幸的孩子,然而,人工生殖(特別在同性伴侶中)卻是涉及將生命作為商品買賣的爭議。一位女性的身體,包括自己的子宮,應該是無價的,如同台灣社會不認同賣淫一樣,社會未必需要去允讓「子宮出租」的行為。同樣,在我國健保制度下,胎兒在母體內一有心跳,母親即享有媽媽手冊與十多次的免費健保胎檢服務,並在社會中多受禮讓,這些是社會所給予的資源。

 

社會並不需要同意,讓一位「出租子宮」的女性,去濫用健保及社會的資源,去圖利自己的金錢利益,正如同領雙薪的公教退休人士。 

 

「下一代」正是「兩人相愛結合」與「男女兩家成親」最大的不同之處。下一代的繁衍,不單是未來國家人口的創造,還是未來社會稅收及社會福利保險金的財務來源,更加是當人民有急難或是困難需要時候,台灣社會真正的第一道保護傘,退休人士的真正照料者。國家投資在下一代,幫助父母去培育下一代,給予最特殊的制度性保障,是理所當然的! 

 

基督宗教的最大訴求

 

生命是無價的,如同我國刑法禁止人口販賣,一位嬰孩應當被自己的爸爸媽媽兩家人一起照料。這正是筆者所了解到,台灣基督教聯盟等團體,如此強烈向政府及憲法法庭表達反對「同性婚姻」的主因。


依法,台灣憲法法庭應於4月24日前,告知社會大眾將會在未來一個月中的哪一天針對同婚釋憲而做出判決。在社會氛圍嚴重對立的情況下,似乎無論大法官如何判決,均必將導致另一方的嚴重不滿。就此,司法院實有嚴謹執行確保程序正義及法理公正,以維護社會對於司法中立並依法論法的信賴。 

 

就司法公正的角度,其中最大的一個忌諱就是審理者或是鑑定人本身的立場有所偏頗,或是對於案件在未審理前就已經有所定論。就筆者所得知,3月29日代表台灣基督教會聯盟等團體進入總統府,就同性婚姻議題進行協商的鄭哲民教授(思與策國家智庫研究院)除向憲法法庭提出第二份補充意見書外,亦就鑑定人陳惠馨教授 更多陳惠馨,婚姻家庭法規範的變遷--以《民法》親屬編為中心,性別平等教育季刊71期 ,2015.06,頁12-17、劉宏恩副教授 更多劉宏恩,究竟誰才該替同志伴侶決定臨終醫療方式?東森新聞雲88論壇,2016.10.28及張文貞教授 更多 張文貞,性別平等之內涵與定位:兩公約與憲法之比較,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3卷特刊,2014.11,頁771-838於本案審理前已有定見,而向憲法法庭表達鑑定人違反中立原則之異議。另外,鄭哲民教授亦查得許宗力大法官及黃瑞銘大法官曾於2013年連署同意婚姻平權,其立場恐讓人民對於司法公正有所質疑,故提請兩位大法官比照黃瑞明大法官(亦曾加入2013年婚姻平權連署)進行迴避。

 

鄭哲民教授及台灣基督教聯盟等團體,除強烈呼籲憲法法庭應依循司法克制之意旨,不應透過釋憲來進行制憲或修憲又或修法或創法,只因憲法明確規定創制屬於人民權利並修法與立法,均為人民委託立法委員行使之權利,其權利主體乃是人民,並非憲法法庭。 

 

年金改革強烈要求政府對於公教退休人員,為了下一代的緣故,而廢棄今天的利益。同樣的,台灣基督教團體,亦呼籲社會為了下一代的緣故,而堅定維護男女婚姻成親的定義。這都不是歧視,社會並不是在歧視退休老人,而是國家有很強烈的正當性去作出改革,同樣,基督教團體也不是在歧視同志,而是國家社會有更強烈的正當理由去維護民法親屬及婚姻秩序。

 

就筆者的所知,台灣基督教聯盟等團體,提交給憲法法庭意見書中,最強烈的訴求,乃是要求併案審查對於未出生及已出生孩童被親生父母所照顧養育的自由及權利保障。台灣基督教聯盟,認為嬰孩與胎兒被血親父母所照養的權利是屬於憲法第22條中被保障的權利,並且基於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該人人有所適用,不能夠因為血親的不同而被有所歧視。 

 

如果憲法法庭無視司法中立及司法克制原則,並擅專擴張「婚姻自由」之定義,恐將面臨許多基於同樣平等原則,而要求擴張憲法明文中的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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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外資投資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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