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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屋重建門檻高 條文三讀:全體住戶同意才能拆

上報快訊 2017年04月25日 16:12:00
立法院院會25日三讀通過「老屋重建條款」,為鼓勵老屋重建,條文規定3年內申請的重建計畫可加碼給予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獎勵;5年內申請重建者,房屋稅及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資料照片)

立法院院會25日三讀通過「老屋重建條款」,為鼓勵老屋重建,條文規定3年內申請的重建計畫可加碼給予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獎勵;5年內申請重建者,房屋稅及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資料照片)

立法院院會25日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老屋重建條款)。為鼓勵老屋重建,條文規定3年內申請的重建計畫可加碼給予建築基地基準容積10%獎勵;5年內申請重建者,房屋稅及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如果所有權未移轉,還可享最多10年房屋稅減半徵收。

 

其中條文明定,適用對象分為3大類,第1類是不符合《建築法》、《災害防救法》等,需限期或強制拆除者;第2類是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第3類是屋齡30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升降設備者。

 

為鼓勵重建,條文給予重建計畫內建築基地適度的建築容積獎勵,但不得超過建築基地1.3倍基準容積,或建築基地1.15倍原建築容積。如果在條例施行3年內申請重建,還可額外獲基地基準容積10%獎勵;建蔽率及建築物高度,則授權地方政府酌予放寬。

 

對於租稅減免,條例施行後5年內申請者,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重建後減半徵收地價稅、房屋稅2年,而若再減半徵收期轉移建築物所有權者,可再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優惠最高10年,等同房屋稅最長得減半徵收達12年,但此優惠限定於建築物持有者為自然人。

 

條文明定,依本法申請重建時,需全體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本法施行期限到中華民國116年5月31日止,也就是在新法施行10年內若未提申請,不再享各種優惠;老屋重建時得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加總超過1000平方公尺部分,不再提供容積獎勵。

 

為保障弱勢,在重建計畫範圍內有居住事實且符合社會、經濟弱勢者,若因重建導致無屋可住,地方政府應提供其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條文也規定,受委託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者,若簽證、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應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指出,據內政部統計,國內屋齡30年以上建築約有380萬戶,其中約有4成建物、154萬戶房屋,無法符合現行耐震標準,恐禁不起地震侵襲,若能制度性解決老屋重建等問題,讓民眾住得更安心,對於建構都更相關機制,《老屋條例》是第一步。(李先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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