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制與參審制3度大論辯 台灣司改能實現審判民主嗎?

盧禮賓 2017年05月11日 21:00:00
參審制與陪審制的優劣,在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已經有過3次論辯,12日第四分組第6次、也是原訂最後一次會議,能不能作出最後決定,值得關注。(翻攝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參審制與陪審制的優劣,在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已經有過3次論辯,12日第四分組第6次、也是原訂最後一次會議,能不能作出最後決定,值得關注。(翻攝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人民參與審判在這波司法改革浪潮中,不僅是司法院既定政策,也是不可逆的潮流。參審制與陪審制的優劣,在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已經有過3次論辯,司法院主推「日本裁判員制度」,與張靜委員等人力推陪審制,各有堅持。第5次分組會議中,列席的學者黃東熊則強調,採陪審制才是人民作主,實現審判民主、司法民主的制度。


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四個議題之一「人民參與司法」中,有關陪審制或參審制的改革方案,與人民接近、使用司法有切身關係,也是這波司改可能做出的重大訴訟制度變革,自第一次分組會議,加上3月25日增開一場公聽會,已經3度討論。


12日第四分組第6次也是原訂最後一次會議,能不能作出最後決定,各界拭目以待。


對於人民參與審判,一般民眾從美國好萊塢電影的法庭活動情節,就可以看到陪審團參與審判的過程,充滿戲劇張力,對英美法系法庭活動的認識,甚至可能超過對本國法庭的訴訟過程,也令不少人嚮往。

 

如果採行陪審制,要修《憲法》。在美國人民擔任陪審員是義務,所以《憲法》要把擔任陪審員納入國民義務。(翻攝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擔任第四分組委員的張靜是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力推陪審制,受邀參加3月25日公聽會陳述意見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榮志、專家學者也是第三分組委員尤伯祥,也主張採陪審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刑事程序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李宜光律師,則建議參考日本裁判員制度。

 

參審制〉外行人把內行人意見當意見,不算真民主


在第五次分組會議中,列席的中興大學法律系榮譽講座黃東熊教授表示,他在1979年在政大教書時,就寫過參審制度的文章。人民參與審判是世界潮流,無法抵抗,人民參與審判有參審制陪審制。日本採行的參審制有一個缺點,就是在一群外行人(參審員)裡面,放進一個內行人(職業法官),最後一群外行人還是以內行人的意見為意見。所以法學者批評參審制根本是「掛審判民主的羊頭,賣審判獨裁的狗肉」,不是民主制度的審判。

 

日本採行的參審制有一個缺點,就是在一群外行人(參審員)裡面,放進一個內行人(職業法官),最後一群外行人還是以內行人的意見為意見,「掛審判民主的羊頭,賣審判獨裁的狗肉」。(設計畫面/潘世惟)

 

陪審制〉要修憲,把擔任陪審員納入國民義務


他表示,台灣如果要就要採陪審制,而且全套引進,不能東改西改。大家對陪審制的缺點講的通通對,但任何制度都有缺點,如果說民主制度缺點最大,政策推行沒有效率,整個社會亂糟糟,獨裁制度最好,但是大家要不要選獨裁制度?同樣道理,陪審制度有很大缺點,但能夠實現審判民主、司法民主只有陪審制。


黃東熊表示,如果採行陪審制,《憲法》要修改,《憲法》不修,改革沒有辦法成功。在美國人民擔任陪審員是義務,所以《憲法》要把擔任陪審員納入國民義務。


至於許多國家在採行陪審制之後又走回參審制,黃東熊指出,民主制度很好,但很多國家從民主走向獨裁是為什麼?因為掌權的人要更大的權力,採參審制掌權者可以影響審判,當然要從陪審轉向參審制。 

 

第四分組委員的張靜力推陪審制,在《上報》專訪中也詳述原因。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代表張永宏法官指出,法官協會基本立場沒有一定堅持要採取陪審或參審制,但建請針對陪審、參審制的各項優缺點進行研議。參審和陪審都是讓人民參與審判,有其意義。協會認為如果參審制,參審員人數必須多於法官。如果採全然陌生的制度陪審制,則要採行嚴格道地的正統陪審制,陪審團不得少於12名陪審員。陪審員的表決結果一定要是全員一致決


中華民國檢察察協會代表白忠志主任檢察官說,協會對於審判制度,無論維持現行制度或採行人民參與審判的參審、陪審或日本裁判員制度,沒有特定立場。因為不論有無人民參與審判,都會有冤獄的發生,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度也不會因此而增加。但或許有司法透明或教育的功能。


他說,人民參與審判應該避免落入「富人司法」的一個制度,整個制度設計應該讓一般人民有選擇人民參與審判的機會,不是只有少數有錢人的專利,否則將引起「富人司法」之譏。

 

法官協會代表張永宏法官指出,如果實行參審制,參審員人數必須多於法官。若是陪審制,陪審團不得少於12名陪審員。(攝影:盧禮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陳為祥表示,台灣傾向採行日本裁判員制度,觀察日本裁判員制度的審判,有90%案件的律師是由日本的司法資源中心指派,相當於台灣的法扶基金會。日本所謂的國選辯護人,一般案件律師酬金大概日幣8萬元左右,在裁判員制度的酬金則大概將近24萬元,而且裁判員制度必須採取雙辯護人,所以費用大概會暴增5、6倍。


他表示,日本的刑事訴訟制度,原則上還是維持在大陸法系的職權進行主義。台灣經過幾次修法,原則上已經比較偏向英美法系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也就是說,律師在訴訟過程扮演的角色比較活潑。日本裁判員制度原則上3名職業法官跟6名裁判員,審判跟評議程序中法官主導性很強,一般人很難在專業素養上面跟法官進行辯論。

 

 

觀察日本裁判員制度的審判,原則上有3名職業法官跟6名裁判員,審判跟評議程序中法官主導性很強。(設計畫面/潘世惟)

 


他們在檢討一個現象,就是第一審的裁判員審判的判決被上級法院廢棄、改判的比例越來越高,沒有減低原來審判的這個工作。連帶影響到一個情況:民眾接到法院通知擔任裁判員,大概有6成拒絕,且比例越來越高,人民參與意願不高。


如果我們花這麼多錢引進這個制度,到底要解決什麼問題?如果是因為人民對司法的不信賴,又在制度裡面讓法官扮演一個主導的性格,有沒有辦法達到原來想要的目的?這是他擔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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