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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玉秀:司法院資訊公開?資訊要流通!

許玉秀 2017年07月25日 10:20:00
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5月中曾做成關於專業法官資格的決議;但那並不是對「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進行背書。(攝影:李昆翰)

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5月中曾做成關於專業法官資格的決議;但那並不是對「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進行背書。(攝影:李昆翰)

第四分組的決議不能替稅務法官專業資格背書

 

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做成的第9個決議,是關於專業法官資格的決議。決議內容:

「為提升專業法庭及專股檢察官的專業能力,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就專業法庭法官及專股檢察官的研習、核發專業證照以及遷調的配套等予以具體規劃。例如為提升辦理醫事糾紛訴訟專責人員的專業能力,司法院與法務部應督促辦理醫事專業案件專庭(股)的法官與檢察官,每年應參加一定醫事專業有關的研習進修時數。」

這個決議在5月12日的最後一次分組會議通過,回頭來看,好像是在為司法院核發稅務專庭法官證照的決定背書,因為「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在國是會議進行得如火如荼,第四分組身處法庭直播風暴的3月13日,公告在網站上,在5月10日,通過第一批稅務專業法官證照的審查。但是第四分組的委員做成決議時,對於司法院的作為毫無所悉。既然不知情,也就沒有背書的意思和作為。

 

資訊應該在決定之前公開

 

從司法院的立場來看,核發要點這個行政命令已經公告,並沒有隱匿資訊。但是所謂公開資訊,並不是告知決定而已,而是做成決定之前,有一個資訊受公開討論的機會。

 

根據第四分組張維志委員提供的資訊,行政院在去年 9 月 5 日發布函示,命令各機關研擬涉及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草案,以及所有法規命令草案,除非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或有特殊情況之外,應該至少公告周知 60 天,讓各界能事先瞭解,並有充分時間表達意見。


國家發展委員會早在今年1月1日起,設置「眾開講」平台,執行這個命令。除公告期間,各法令主管機關可以適時在平台回應民眾提問,並要求應該在公告期結束後 14 日之內綜合整理回應。雖然不知至今執行成效如何,但這樣才符合資訊公開的的第一個意義。

 

資訊要公開到需求者的手中

 

公開資訊的第二個意義,是要讓資訊接收者,真的接收到資訊,否則貼在法院外牆也是公告,但經過法院外牆、湊上去閱覽公告的人,究竟是極少數,這樣的公開,或許在戒嚴時期,已經是恩德,但不能滿足開放社會的需求。如今稅務專業法庭法官獲取證照的例子,顯示單純將資訊放在官方網站上,還不能滿足資訊公開的需求。

 

資訊的公開,是為了讓資訊流通,讓資訊到達需要資訊的人手裡,才算真的已經公開資訊,只是在機關的官方網站揭露,在某些情況,或許已經足夠,但在核發稅務專業法庭法官證照這種情形,顯然不足。

 

之所以有專業法庭的需求,無非就是法官審理某些案件的專業不足,顯示誰有資格擔任某種專業法庭法官,是一個爭議很大的問題。爭議愈大,所要提供的資訊必須更完備,提供資訊的方法必須更徹底,而國是會議委員面對這種爭議,甚至連已經決定的資訊,都沒有被告知,當然不能認為符合資訊公開的標準。

 

正因為資訊沒有真正流通到需要資訊的人手裡,經張維志委員調查,連司法專業的媒體,似乎都沒有發現這個公告,相關討論,在一些律師相關資訊的網站上,也都是要等到約6月20日之後才開始出現。

 

資訊已經在官方網站上公開,卻經過三個月才被發現,司法院的網站為什麼好像沒有發揮功能?民眾對司法院的網站不感興趣?司法院已經成立的與社會對話小組,是否必須有所檢討?

 

原本就有促成法規資訊進一步公開的法定程序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依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應立即送立法院。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章是關於行政命令的審查:

60 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第2項規定,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規定,如有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第62條規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規定,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的機關更正或廢止。

 

釋字第380號解釋之所以有機會審查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2條,正因為立法院審查大學法施行細則發現違憲疑義,而由立法委員聲請釋憲。

 

「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是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8條第4項授權而來,這個要點是否能達成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立法意旨,自然應該受審查,黃國昌委員事後才能揭露這個資訊並公開質疑,顯示司法院沒有依照法定程序,將這個要點送立法院備查。

 

展現民主風度和改革的誠意

人民如果只是扮演被告知、被決定、被動配合的角色,就不是能夠作主的人民,也就稱不上是民主社會的人民。民主社會的公開資訊,是要讓人民有機會作主的公開,否則劉曉波罹患肝癌逝世的資訊,也算已經公開。只有獨裁專制的政權,才會認為沒有隱匿劉曉波的死亡資訊,讓世人能夠為劉曉波的死亡唏噓、憤懣,已經是資訊公開。

司法院如果想不出好辦法,而不得不出此下策,讓受質疑的法官就地合法,說不定立法委員有好的辦法,補正一下送立法院審查的程序,讓立法委員幫忙想想辦法,應該也是知過能改的一個表現。在此之前,讓所發布的行政命令、因此所做處分的效力凍結吧!

 

※作者為前大法官/司改國是會議籌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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