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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玉秀:反對起訴狀一本的公開起訴書?

許玉秀 2017年08月08日 09:30:00
法務部日前發布新聞稿,公布「落實司法改革 法務部未來工作重點」。第一項是:建立權責相符、透明公開的檢察辦案體系,其中第三點即是全面公開起訴書。(攝影:葉信菉)

法務部日前發布新聞稿,公布「落實司法改革 法務部未來工作重點」。第一項是:建立權責相符、透明公開的檢察辦案體系,其中第三點即是全面公開起訴書。(攝影:葉信菉)

法務部關於公開起訴書的說明

 

法務部在8月2日發布新聞稿,公布「落實司法改革 法務部未來工作重點」。第一項是:建立權責相符、透明公開的檢察辦案體系,其中第三點是全面公開起訴書,法務部表示打算「擬具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草案,規定於一審判決後,公開起訴書,以供外界檢驗,預計今年9月底前送司法院會銜,期能於立法院下個會期(第九屆第四會期)審議」同一件事,在向國是會議提出來的司法改革方案與期程說明,則在第二點強化公開透明項下,研擬修法的說明相同,但第一句加上「原則上」,也就是「原則上應於一審判決後公開起訴書。」

 

新聞稿總是簡略些,雖然只差三個字。就歸類為強化公開透明而言,向國是會議提出的說明一目了然;加上「原則上」的說明,就現狀而言,比較準確。只是「原則上」的具體意義如何,有待進一步研究。

 

第四分組的決議內容及理由

 

第四分組關於公開起訴書的決議內容有三點:

一、如果未來刑事訴訟法採起訴狀一本制度,起訴書應於起訴公告或公布後,即時上網公開;

二、在採起訴狀一本制度之前,起訴書應於一審判決之後上網公開;

三、但如經被告要求,或檢察官已將起訴事實提供媒體報導,或媒體已主動報導,應立即上網公開。

其中第一點與現狀無關,是針對採取起訴狀一本制度之後,如何公布起訴書,所做的決議。所謂起訴狀一本制度,指的是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時,提出給法院的起訴書,只會記載犯罪基礎事實(稱為訴因)和所犯法條,其他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和第3項所規定的證據、卷宗資料,都不會記載。這樣的起訴書,應該在起訴公告或公布後,即時上網公開,供一般民眾檢視。

 

第二點內容是針對沒有採起訴狀一本制度的現狀,也就是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和第3項採卷證併送制度之下,如何公布起訴書的決議。在一審判決後方才公布起訴書,原本就是法務部的主張,第四分組予以支持。第三點則是認為被告如果要求公布,通常表示被告對於起訴書內容有所質疑,希望透過即時公開,爭取起訴書被公眾檢視,而有公開更正、辯論、恢復或維持自身名譽的空間。例如不在車禍現場的被告,因為目擊證人誤記車牌號碼,而遭控訴肇事逃逸,定然希望因為起訴書公開,而取得路過民眾行車紀錄資料,以澄清冤屈。這種情形非但沒有害及被告隱私,甚至有助釐清真相,自然公開有理。

 

至於媒體已經對起訴事實有所報導,或檢察官基於昭公信等公益的需求,已經提供媒體報導起訴事實,為了讓一般民眾可以接近、接觸原始資料,避免斷章取義,片段資訊造成誤導,反而侵害被告權益,甚至危害公益,決議認為也應該公布起訴書全文。

 

起訴狀一本制度已經司法院和法務部否決?

 

法務部的說明沒有提及第一點內容,司法院在改革方案說明中,對於起訴狀一本制度,也未置一詞。難免讓人懷疑,是否表示院部均反對採起訴狀一本制度?

 

起訴狀一本制度這個議題,原本是第三分組專屬議題,在第四分組是人民參與審判議題下的附屬議題。第三分組在2月22日第一次分組會議中予以刪除。這個刪除決議在3月15日籌備委員會議中,沒有獲得籌備委員會支持,由籌備委員會正式決議由第四分組處理。

 

第四分組在5月12日最後一次分組會議,完成籌委會交代的任務,通過決議10:「刑事訴訟法就通常訴訟程序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即卷證不併送制度。」也就是不管是否引進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或者採取哪一種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刑事訴訟法都應該修正。第四分組甚至具體建議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和第3項應修正為:「起訴書,應記載下到事項:一、 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 訴因。三、 所犯法條。(第二項)起訴時,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第三項)」

 

採取起訴狀一本制度的理由

 

第四分組在決議理由中清楚交代,之所以贊成通常訴訟程序採取起訴狀一本制度,因為在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3項採卷證併送制度之下,檢察官就偵查過程與結果的記載,得以長驅直入法官內心,容易影響法官心證。如果審判因而成為偵查程序的延續,就會流於筆錄審判(這其實就是現狀),偵查反而成為刑事訴訟的重心,審判一旦傾斜,自無公平審判可言。

 

採起訴狀一本制度之下,偵查與審判之間的關係會被切斷,法官把自己當檢察官用的現象就不復存在。法官(在陪審或參審制度之下,包括參審員或陪審員)既無卷證可事先檢閱,就不容易產生未審先判的預斷,而可以像一張白紙般,在審判期日,中立地聽取檢辯雙方的說詞及證人、鑑定人等當庭陳述,既不會去問案,也無從問案。法官(及參審員或陪審員)因為不問案,就不會與當事人、特別是被告或辯護人產生敵對狀態,公平法院才得以形成。

 

簡而言之,審判前的預斷,會瓦解無罪推定原則,使公平審判淪為空言

 

起訴狀一本制度不是新議題

 

早於1999年4月,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已完成《「刑事起訴狀一本主義及配套制度」法條化研究報告》,並擬具刑事訴法條文修正草案。同年7月6日至8日所召開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曾有「研採起訴卷證不併送制度」(即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提案,贊成的89人,反對的22人,反對的都是法務部代表,以致功敗垂成。

 

立法院於2007年3月5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時,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刑事訴訟法應於6年內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司法院雖然嗣後遵照立法院決議的精神,展開修法進程,但終究未在6年內向立法院提出起訴狀一本主義的修正草案。

 

主管制定刑事訴訟法的司法院,曾於2008年9月25日召開相關問題諮詢會議、同年11月15日召開公聽會、2010年4月13日召開「起訴狀一本主義日本考察心得及相關問題研議」等會議,後於2012年開始的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中,研議包含改採「卷證不併送」在內的各項議題。

 

經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建議採行「折衷式卷證不併送制度」,也就是維持現行刑事訴訟法檢察官起訴應併送卷證的規定,但就最輕法定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或被告對犯罪事實有爭執的案件,限制法院接觸未於審判期日依法調查的卷宗及證物,但沒有形成修正草案。

 

2012年6月司法院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其中第45條規定:「法官、觀審員、備位觀審員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不得接觸起訴書以外的卷宗及證物。」而以卷證併送但限制法院接觸的方式,採行所謂實質上的起訴狀一本主義。

 

2012年10月立法委員吳宜臻等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264條第3項明定「起訴時,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明文採行起訴狀一本主義,但草案隨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失效。2013年5月13日立法院再度以附帶決議的方式,要求司法院會同法務部於一年內提出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2014年10月2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第4次委員會,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及法務部政務次長專題報告「刑事訴訟採行卷證不併送之具體措施及時程規劃推動情形」,法務部代表表明並不反對起訴狀一本主義的修法,僅是反對司法院所為折衷式、半套式的修法,如要修正希望貫徹完全的起訴狀一本主義。這是法務部首次贊同起訴狀一本主義。

 

總結會議中避而不談或有所交代?

 

無論如何,召開司改國是會議的目的,就是希望多年沉痾,能夠獲得檢視,希望藉由非法律人的參與,能夠有所決定。起訴狀一本制度這個第四分組的決議,在場能投票的18人中,有14人贊成。非法律人當中,只有一人沒有投贊成票,法律人當中,兩位法官代表都投贊成票。

 

起訴狀一本的議題,應該已經到了不容迴避的地步,司法院和法務部在改革方案中漏未記載,希望不是拒絕第四分組決議的意思。

 

除此之外,當被告要求公布、媒體已經報導或檢察官已經將起訴事實局部或全部提供媒體報導時,法務部是否接受第四分組的決議,同意立即公布起訴書,希望法務部也能在總結會議加以說明。至於公布的方式,第四分組決議認為應上網公開,法務部如有任何不同意見,雖然在分組會議沒有提出來,也希望能在總結會議中有所說明。

 

※作者為前大法官/司改國是會議籌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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