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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榮欽專欄:有錢人是如何有錢的(一)-企業集團的興起

沈榮欽 2017年09月24日 11:05:00
幾乎每一個億萬富翁的背後都有個集團企業。(湯森路透)

幾乎每一個億萬富翁的背後都有個集團企業。(湯森路透)

有錢人是如何有錢的?《二十一世紀資本論》作者Thomas Piketty認為來自資本報酬累積的速度較快,但是資本是以何種形式存在?除了在民主制度不健全的國家,政治人物有可能成為富豪之外,世界各國的超級富豪大部份都是企業集團的擁有者,因此要了解這些地球上最富有家庭的財富來源,就不能不先了解企業集團。我將在下文說明,幫助我們理解美國管理資本主義興起的理論,同樣對三星李在鎔的入獄、宏達電的衰敗與鴻海的赴美投資具有解釋力。

 

要從美國的管理資本主義說起


幾乎每一個台灣億萬富翁的背後都有個集團企業,蔡宏圖的背後是霖園集團、蔡明忠是富邦集團、郭台銘是鴻海集團、王文淵是台塑集團等等,中研院李宗榮在2011年時估計台灣僅僅10大家族集團就佔1/4的台股總市值,而當年韓國前10大集團銷售額更佔南韓GDP的4/5,僅僅三星一家就佔了1/5,為什麼億萬富翁的財富多以企業集團的形式存在呢?這要從美國的管理資本主義說起。

 

管理資本主義在美國興起後,看得見的手不斷擴充,先是擴大規模,然後垂直整合,接下來多角化經營,企業組織也由功能別的U型組織變為多部門的M型組織,最後終於演變出企業集團,將一群公司透過所有權結合,由母公司發號司令,企業集團很快地在世界各國發揮極大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影響力。

 

M型組織的革新乃是由杜邦、通用、標準石油以及零售業的Sears等4家大型企業帶領的,雖然在第二次工業革命中,大企業紛紛成立層級組織管理,但是任何組織一旦穩定運行之後,就會產生惰性而難以變革,即使是這些高瞻遠矚的經理人,也要一直等到公司發生危機之後,才被迫思考組織創新,例如首先採用M型組織的杜邦,當公司多角化進入許多新的領域後,高層發現決策的種類與複雜性大幅,已經超過高層的負荷程度,但即使如此,公司仍然遵循既有的U型組織運作,高階經理人員相信只要自己多努力,就可以克服問題,直到公司發生嚴重的財務危機之後,高層才開始試行分權,起初是1908年對政府標案的局部嘗試,然後逐漸擴散,最終令整個公司變為M型組織。

 

企業根本的策略一旦改變,其組織形式也必須隨之變化。(湯森路透)

 

能存活的大企業全是M型組織

 

企業根本的策略一旦改變,其組織形式也必須隨之變化,例如當福特以流水線的大量生產技術致力於單一產品以便降低成本,通用則反其道製造銷售許多不同類型的車輛,但這多出的產品與市場,使得決策複雜度快速增加,終於超越高階經理的負擔能力;標準石油公司則是因為大量銷售海外市場,Sears是自郵購轉變為全國連鎖,這些策略都是正確的,但是最終都超過組織的負荷程度,令高階經理發現自己為公司日增的日常營運決策佔據所有的時間,而無暇顧及長遠的策略規劃。儘管這些企業並未彼此模仿,但都不約而同自U型組織演變為M型組織,將日常營運決策交由各部門的負責人,使得高階可以專注於長遠的策略規劃與公司整體的政策,到1960年為止,幾乎在美國能夠存活的主要大企業,都轉變為M型組織。

 

既然M型組織源自將多角化的部門由專人管理,那為什麼不多涉足一些產業部門呢?人們逐漸相信,將不同產業的公司統一納入同一母公司中,藉由專業經理人的管理,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終於造成企業集團的興起,因此在1960年代美國發生了第三次併購潮,與首次併購潮的水平併購同業不同,許多公司這次大量購買不同產業或不同市場的公司,以進行多角化,形成企業集團。不過美國由於歷史因素(原因稍後會提及),所以買進這些不同產業的公司後,是以不同部門的方式存在於母公司下,稱之為多角化公司(conglomerates),而在世界多數其他國家,這些買進的公司多以獨立公司的方式存在,稱之為企業集團,這兩者效果的差異十分細緻,為免失焦,我暫且略過, 以下均以企業集團稱之。

 

集團內部看得見的手比外界看不見的手更有效率,那麼集團企業就能創造更多的價值。(湯森路透)

 

企業集團以令人驚異的速度出現在世界各地,雖然教科書上描述的典型市場依舊是由一個個的獨立廠商所組成,但現實中企業集團在許多國家中都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企業集團在有時也稱為關係企業、財團,英美稱之business groups,拉丁美洲叫做grupos,印度稱為business houses,日本則以keiretsu指相互連結的企業系列,有人譯為經合會,韓國的chaebol更直接指涉富有的家庭。

 

看得見的手比看不見的手更有效率

 

企業集團最根本、也最重要的問題在於:為什麼同樣的一群公司,僅僅是將之歸到同一母公司名下,就可以產生更大的利益?這個答案和我們一路以來的討論看得見的手息息相關,最早是由諾貝爾獎得主威廉生(Oliver Williamson)解釋錢德勒的觀察,認為M型組織的存在乃是因為集團內部的市場比外部市場更能夠降低交易成本之故,後來Jeremy Stein將這個概念模型化而引申解釋何以集團企業能賺更多錢(嚴格說來,他是用其指導教授也是諾貝爾獎得主Oliver Hart的模型,不過我將略過這些細節,以便專注於主要論點),由於這個理論對理解台灣集團企業的興衰至關重要,值得花點時間介紹。

 

如果一個獨立的企業需要資金投資,它可以向資本市場募集,例如向銀行借錢、上市發行股票、或是尋求創投或其他機構投資人等等,對一個集團企業來說,除了以上這些管道之外,還有另一個專屬的管道:向集團總部求援,如果總部能夠比資本市場更聰明,能夠將資金給予那些因為資本市場判斷錯誤而得不到資金的集團企業,那麼集團就可以創造價值,用我們前面的話來說,如果集團內部看得見的手比外界看不見的手更有效率,那麼集團企業就能創造更多的價值。

 

但是為什麼集團總部可以比市場更聰明、更有效率?注意總部扮演的功能並非銀行,而是如同過去談論台灣經濟發展時喜歡將台灣比擬為發展型國家,政府本身並不創造財富,但是卻可以選擇策略性工業而特別予以挹注資金發展。不過不要忘了,當集團總部挑選某些子公司成為贏家給予更多的資金時,另一面也就是認定某些子公司是輸家而剝奪其資金,而將輸家的資金轉給贏家使用,銀行並無法這樣做,但是這樣一增一減之下,又有什麼理由相信總部可以創造更多的財富?而且總部並非慈善事業,必須從中獲取部分利潤,因此子公司經理人的努力程度會比是獨立公司時更差一些,似乎更沒有理由相信成立企業集團可以增加利潤。
總部有誘因進行最好的資金配置

 

原因在於集團總部可以對子公司進行管理與稽核,所以可能比資本市場的投資人更加了解子公司的投資計畫是否有潛力,特別是這投資計畫是像研發等高度不確定而外界又難以理解時更是如此。而且通常整個集團的總利潤越高,總部的「抽成」越高,因此總部有誘因進行最好的資金配置。同時集團因為擁有數個子公司,對外募得的總資金會超過個別公司單獨募資的總和,因此通常能夠有更多的資金進行分配。

 

以上所說的這些只是集團在資金配置上的優點,事實上除了財務之外,集團還可以在生產、銷售與管理上共享資源,例如共同採購以獲得大量購買的折扣、大量生產以獲得規模經濟、分享銷售通路以降低成本,甚至集團內部人才的培訓與統一調度等等,都可以增加效率,使得集團企業享有獨立企業所無法享有的好處。總之,企業集團看得見的手如果能夠比看不見的手更有效率的配置集團內的資源,集團就可以享有比較高的利潤。

 

那麼究竟哪些企業應該被放入同一集團中?集團企業另一個為人所津津樂道的優點是可以分散風險,許多人談到韓國三星集團時,都會提及由於半導體大起大落的特性,因此當半導體景氣不好時,三星可以手機部門的利潤補貼半導體,使得半導體仍然能夠繼續投資,等到景氣好時就可以領先對手,這種集團企業相互支援的特性,不僅可以減少集團的稅負,更可以降低集團整體的風險。上述這種想法也就是投資組合理論,根據這種說法,集團應該將景氣相反的企業置入名下,也就是這些集團子公司之間的相關性越低越好(甚至應該是負相關),所以集團應該進行非相關多角化(例如泡麵公司與手機公司同屬一集團),相關證據也顯示這種說法在當時頗為流行,在美國第三波併購潮中,Fortune 500大企業中非相關多角化的比率從9%增加到21%。

 

當半導體景氣不好時,三星可以手機部門的利潤補貼半導體,等到景氣好時就可以領先對手。(湯森路透)

 

但是這樣一來就與以上威廉生的理論相反,根據威廉生的說法,應該將相關的企業放在同一集團中,才有辦法分享資源、產生綜效。而且,總部在評估個子企業的投資計畫時,重點是將各計畫的的優劣排序,來決定資源配置,也就是根據子企業間的相對績效而非絕對績效來評比,所以在相關多角化中,總部評估的絕對誤差變得無關緊要,因為這時各子公司的計畫的誤差會彼此相關,所以仍然能夠得到正確的排序,決定資源要如何分配,但是在非相關多角化中,就沒有這種好處,因此總部更難以擊敗市場。

 

讓我綜合一下截至目前為止的結論:如果企業集團內部「看得見的手」比外部「看不見的手」更有效率,則集團企業的存在可以創造更高的價值,但是這個價值比較可能在相關多角化的集團中實現。

 

羅斯福對企業集團深惡痛絕

 

既然如此,那麼為何企業集團在美國十分罕見,而是以多角化公司的方式存在呢?這是因為羅斯福總統對當時在美國剛剛興起的企業集團深惡痛絕,認為其濫用金字塔結構令少數人得以不成比例的股權控制多數企業,因此於1935年對集團內公司間的股利加以課稅,使得企業集團幾乎銷聲匿跡。

 

羅斯福後來於1942年的《美國經濟評論》解釋了他的想法,他認為透過相互持股等財務工具所產生的企業集團,「表面上偽裝自己是美國模式中的自由企業,實際上是成為歐洲模式的隱性卡特爾」,因為少數股東的「持股明明遠低於50%,卻仍能夠透過金字塔結構與交叉持股,來牢牢控制一大群企業,對投資大眾既不公平也無法保障其利益。」

 

羅斯福所謂的金字塔結構可以下圖說明:

 

 

假設A擁有母公司100%的股份,接著投資子公司各51%的股份,這時A雖然只擁有51%的子公司股份,卻享有100%的控制權(因為佔股東多數),接著繼續令子公司各投資孫公司51%股份,這時A實際上只佔了孫公司26%的股份,卻仍然享有100%的控制權,這個方式可以繼續下去,曾孫公司可以只佔13%的股份,甚至最後母公司股東可以僅投資3%的股份,就完全掌控整個公司,也就是說集團企業的金字塔結構,使得母公司的所有者,可以用極少數的股份,控制一大群集團企業,這或許才是為何超級富豪都喜歡企業集團的真正原因。

 

對看得見的手而言,母公司當然需要有對子孫公司的控制權,否則如何移轉與分配資源來創造價值?但是這種金字塔結構卻給了母公司所有者遠遠超過其股份的控制權,這種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給予了母公司所有者極不公平的優勢,使得其可以輕易的剝削其他股東而獲利,我將在下文中詳細揭露超級富豪致富的秘密,這個結構才真實地解釋了許多超級富豪的行為,從三星李在鎔的入獄、宏達電的衰敗到鴻海的赴美投資,要了解這些年來各大集團企業的行為,也非從這個金字塔結構下手不可,詳情請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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