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不是拿來提高勞工薪資的。(攝影:陳育陞)
很多人質疑《勞基法》其實是古早時代《工廠法》的變形,根本不敷現在知識經濟時代使用;這個說法不盡然正確。《勞基法》固然脫胎於《工廠法》,不過為了因應日新月異的產業型態,這部施行32年的法令,其實不斷地在處理「例外」的問題,例如增加了84條之1的責任制,把若干專業監督人員,或從事間歇工作的人員,排除在法定工時休假的規定之外。光是休假工時規定就有「四週變形」「八週變形」、「兩週變形」的不同規定,適用的行業當然完全不同。
從這個角度來看,七休一早就被鬆綁了,所有今日的抗爭者所質疑的「長時間工作」、「過勞」等等問題早在1996年開放四週變形工時之際,就已經在不同的行業別裡發生,甚至還不斷地蔓延(新的行業別不斷在勞動部的審核下加入)。除非台灣不要這套勞動法制,否則就得因陃就簡地在適用行業別裡與政府及資方不斷角力。
這樣的法令當然有問題,例如汽車運輸業被列入八週變形工時,必須強制七休一日,其實是為了保護開車的司機與乘客安全,但法令卻沒有解釋為何客運公司的行政會計人員與司機一體適用這些規定?就算是餐飲業,每天在廚房工作的廚師與外場的服務員,也有完全不同的工作環境,如何同時適用最多可以連續工作24天而不違法的四週變形工時?用行業別而非職種來適用變形工時,勢必掛一漏萬,衍生諸多法令無法預料到的問題。
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充分地鬆綁《勞基法》,甚至應該考慮直接廢掉《勞基法》,讓不同的勞資協商因時因地來訂最適合的勞動條件。偏偏台灣的勞工意識相當薄弱,台灣一百多萬家的事業單位裡居然只有七萬多家有召開法所明訂的勞資會議。工會組織孱弱,使得所有應該交由勞資協商的規定形同具文;所以,每次修訂《勞基法》,勞資雙方只好把彼此視如寇讎,將對方的「惡意」推到極致,非得阻擋對方的修法案不可。
事實上,這次的修法案裡,固然將勞工單月最高加班時數從46小時增加為54小時,不過,三個月加班總量仍框訂在138(46乘以3)小時裡,總加班時數並沒有增加;儘管勞工在休息日的加班費改為核實計算,不過實務上,多數雇主很少會在每週第六日把員工叫來上班一兩個小時的,或多數以補休替代。然而,資方在這次修法裡,順利鬆綁七休一、獲得彈性加班工時,但勞方卻一無所獲,這才是此次勞團抗爭賴揆修法的心理底蘊。
要化解勞工這種隱藏的相對剝奪感並不容易,因為這牽涉到台灣勞動法令的闕漏,工會勞權組織的不彰。尤其當資方以「讓想工作的人去工作,想休息的人去休息」而主導修法之際,已經從根本上重擊了「一例一休」防線,因為的確有一群底層勞工是仰賴雇主「賜予」的加班時數,維繫他們得以餬口的生活,也賦予此次修法的「正當性」,成為資深勞運人士孫窮理口中,不得不接受的「扭曲現實」。
加班費不是拿來提高勞工薪資的。當這些大老闆以「悲天憫人」的口吻質疑:「我的勞工想加班,法令為何不讓他加班」之際;外界該反問的是:「要改善勞工生活,為何不加薪而是加班?」也只有越來越多人提出這樣的質問,這場勞權抗爭才有成功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