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損壞國旗真的是愛台灣嗎

林青弘 2017年11月13日 07:00:00
愛台灣的政治言論,若要以損壞國旗的方式來表達與凸顯,最適當與最佳的處置,還是回歸言論市場的仲裁。(圖片國旗女孩臉書)

愛台灣的政治言論,若要以損壞國旗的方式來表達與凸顯,最適當與最佳的處置,還是回歸言論市場的仲裁。(圖片國旗女孩臉書)

在2015年的國慶日凌晨3點多,當大多數人深睡入眠時,有6位年輕人為了彰顯台灣建國思想,不能認同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為了表達對於國民黨政權在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時期的暴行虐政非常不滿,這6位年輕人選擇在新北市永和區的中正橋上,以剪刀和美工刀割毀懸掛於中正橋上的十數面國旗,並且折斷懸掛國旗的旗桿數根。經民眾報警,檢警循線查緝後,才能理解這6位年輕人的行為緣由。
 

這6位年輕人之中,案發時有2位30餘歲,其他則有3位20歲和1位23歲,4男2女被檢察官認定為損壞國旗之共同正犯,但因查悉被告時間有落差,新北地檢署分為105年度偵字第2194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501號等二案,由不同檢察官偵辦,偵辦後各於2016年7月、10月間,均由檢察官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方式提起公訴。

 

前案共同被告有5人,新北地院受理後分以105年度簡字第5027號案審理,在2016年12月20日判決有罪,各處拘役20日,以易科罰金計算,等同2萬元罰金。後案只有1位許姓共同被告,今年1月26日由新北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7010號判決有罪,也是處以拘役20日。
 

前案、後案分別上訴後,因為適用簡易程序,上訴法院還是新北地院,只是由獨任審理改為合議審理。前案與後案的合議庭不同,前案上訴後,今年5月26日由刑事第四庭以106年度簡上字第161號改判3名共同被告無罪(一審有2位共同被告未提起上訴),因改行通常程序審理,檢察官可以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尚未定讞。後案上訴後,今年8月24日則由刑事第五庭以106年度簡上字第301號駁回上訴,許姓共同被告有罪定讞。
 

相同的犯罪行為、相同的犯意聯絡與犯罪事實,在新北地院不同刑事庭的認定下,卻有明顯不同的審理心證與判決結果。此等明顯差異,不是被告的運氣好壞所造成,追溯根本理由,在於合議庭的三位法官,是否具體且徹底落實對於被告的有利、不利情形應予一律注意。新北地院刑事第五庭,在106年度簡上字第301號判決書,未審酌言論自由的抗辯是否有理由,明顯未對有利許姓被告的情形予以一律注意。
 

這6位年輕人,或許情緒衝動而做出當年割損國旗的不當行為。細究行為動機與目的,他們的初心並非基於侮辱中華民國的不法意圖,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重大,但是沒有同時舉證這6位共同被告,確實有積極證據可以證明他們為了侮辱國家而損壞國旗。沒有主觀犯意,又無客觀證據證明犯罪動機,政治言論透過損壞國旗來表現,在法律上已難構成犯罪。與其科以刑事懲罰,不如讓這6位年輕人承擔行為責任,勇敢面對社會觀感和輿論評斷的非法律裁判。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未宣告《刑法》第310條牴觸《憲法》,即使高院合議庭3位法官(審判長周盈文、陪席法官林海祥、受命法官林孟皇)佛心發揮,為其中3位共同被告裁定停止審理、聲請釋憲,但在相同解釋法理的論理運用上,可由釋字第509號解釋文,有關「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等意旨,即能推知為了保障國家法益和國旗尊嚴,《刑法》第160條有關侮辱國旗之刑事懲罰,亦是法律對於言論自由的合理限制,難謂牴觸《憲法》第11條對於言論自由之保障,亦無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愛台灣的政治言論,若要以損壞國旗的方式來表達與凸顯,最適當與最佳的處置,還是回歸言論市場的仲裁,讓社會大眾和媒體輿論,判斷這些損壞國旗的行為,是否正當,是否值得仿效。熱愛台灣的年輕人,應該想想,如果台灣建國後的國旗,被不同政治理念者因為主張言論自由而故意損壞時,對於那面國旗的情感,又將如何?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不忍心看到台灣旗被損壞甚至羞辱,對於中華民國的國旗來說,何嘗不是同理心觀照?厭惡國民黨縱有千般怨念,罪不及那面國旗。一面國旗,何有能力遂行威權統治和不公不義?愛台灣不是為了犯罪,台灣旗與青天白日滿地紅國旗,只是不一樣的國家認同。不同政治信念,在愛台灣的前提上,同樣都能愛國愛人。

 

※作者為自由作家

 

【延伸閱讀】

●王健壯專欄:大法官該直面焚燒國旗案

關鍵字: 毀損國旗 釋憲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