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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酒駕處鞭刑?該鞭的其實是這樣的腦袋

主筆室 2017年11月17日 07:02:00
希望用鞭刑來嚇阻酒駕、性侵犯及傷害幼童者,很大原因在於支持者無法理解這種行為,一種非我族類的心態。(攝影:李隆揆)

希望用鞭刑來嚇阻酒駕、性侵犯及傷害幼童者,很大原因在於支持者無法理解這種行為,一種非我族類的心態。(攝影:李隆揆)

網友提案對性侵犯、傷害幼童者以及酒駕犯罪者追加鞭刑之懲罰,已經在行政院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成案,政務委員唐鳳將在下月召開協作會議討論。台灣是兩公約國內法化的國家,而兩公約明定禁止虐待式酷刑,所以此案通過立法的可能性幾乎為零。不過,此案連署附議速度之快,幾乎破了該平台的紀錄,這也顯現台灣民意對鞭刑的執迷與渴望,這當然還是個值得不斷被討論的現象。

 

希望用鞭刑來嚇阻酒駕、性侵犯及傷害幼童者,很大原因在於支持者無法理解這種行為,一種非我族類的心態,讓許多人認為必須用這樣的身體刑來嚇阻或排除這樣的行為。就主張身體刑的人而言,這代表一種報復的「人權」,會從中得到與犯罪切割的「心安」與對解決犯罪問題的責任了卻。對執行這種刑罰的國家或政府來說,這則是最快回應「民意」的方式,也往往伴隨著責任的轉移,某個程度上,這更代表的是政府對犯罪無能為力。

 

身體刑的確能發揮若干嚇阻的作用,不過那只是在正常狀況下對無意犯罪的人是如此,但對於有積極犯罪慾望的人,身體刑所帶來的疼痛與羞辱,伴隨的恐怕是更強烈的報復心態:「橫豎都要死,那我就多殺幾個」、「反正都要被鞭打,那我就多欺負幾個人,或欺負得凶一點」。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這種報復刑,最後其實又報復回這個社會。

 

用提高刑罰來抑制酒駕行為有沒有效?這其實有客觀的數字可以參酌:我國從2008年開始,三度提高酒駕的刑度,不過根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從2008年開始,因酒駕到起訴的人數,就從2008年的40,306人,到2014年最高峰的66,454人;至於酒駕的樣態,機車酒駕數多出汽車酒駕數達一倍有餘,中南部大眾運輸系統較不發達的數目又遠多台北等等都會區。換句話說,酒駕被處罰者,多數不是一般人所想像的有錢的「葉少爺」,而是在偏鄉地區更多是打零工、以臨時工為業的老百姓。

 

換言之,若今天以鞭刑處罰酒駕犯罪者,多數被處罰到的不是有錢闊少或開著BMW 的貴婦,而是地處偏遠、收入不豐,騎著小機車,在生存邊緣奮鬥的中低階層。而更慘的是,這種階級刑罰就宛如惡性迴圈一樣桎梏著同一批人,一次次的鞭刑、刑罰或羞辱,不斷地加深這些人的生活困境,他們無以逃脫,只好把怨恨報復回吐給其他人。

 

再從行為的惡性來看,如果那位酒後逞強、硬要載著兩個乾弟弟回家,而發生車禍致人於死的的金錢豹酒店小姐需要處以鞭刑,打到皮開肉綻以儆效尤;那製造餿水油讓人喝下肚的食品廠經理人、那貪污導致國庫損失數十億的政府高官、那不斷壓榨員工導致過勞死的老闆,有什麼理由不處以鞭刑?只因為經理人、高官及老闆的人生是許多人追求的人生,比較容易被理解原諒嗎?

 

對於許多支持用鞭刑來懲治犯罪的人而言,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為國內法,來否決鞭刑立法是不夠的;不過反對者不妨從自身曾被體罰的經驗出發,被體罰後的你是心悅誠服於這樣的規訓?或者多數萌生報復心態(不管這報復是多大),想要去顛覆這個規訓?鞭刑只是社會所想像出來的集體自慰,酷刑從未能遏止犯罪,反而是讓人性蒙羞。用鞭刑來遏阻酒駕?該鞭的其實是這樣的腦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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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鞭刑 死刑 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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