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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採集虹膜 人民隱私何去何從

吳柏慶 2017年11月17日 16:59:00
立委鍾佳濱日前提案修法建置容貌資料庫,並透過蒐集虹膜的方式,作為行政機關辨識身分所用。(圖片取自鍾佳濱臉書)

立委鍾佳濱日前提案修法建置容貌資料庫,並透過蒐集虹膜的方式,作為行政機關辨識身分所用。(圖片取自鍾佳濱臉書)

立委鍾佳濱等24人近日提案修正戶籍法相關規定,其中提案案由提到「國家與人民之間依法律而生若干權利義務,為使國家履行義務順利、提升行政效能,增進人民使用政府提供之服務便利、國家應蒐集國民自出生至死亡都不會改變的生物資料(如:虹膜),供辨識身分之用。」,也就是打算修法建置容貌資料庫,並透過蒐集虹膜的方式,作為行政機關辨識身分所用。

 

此次提案一出,引發各界譁然,其中不只是因為2005年當時已有類似的指紋按捺問題遭到大法官於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宣告違憲,更因為2005年當時聲請釋憲者就包括現任總統蔡英文及現任行政院長賴清德,甚至還有當年聲請釋憲之立委如今成為此次修法爭議的連署人,不免令人好奇12年後,人民的隱私權保護到底何去何從?人民如今還容留多少隱私的空間?以下作者提出幾個立法面向上的質疑,希冀各界能針對此次修法一事,能夠在停一停、想一想,到底虹膜的採集將對人民是「福」或「禍」。

 

質疑一:本次修法理由過於空泛?

 

本次修法中,修法說明中提到欲達到國家義務順利履行、提升行政效能以及增進人民利用政府服務的便利,僅因上述理由就推論出國家「應」蒐集自出生至死亡都不會改變的生物資料,如此的理由是否能夠說服大眾?得否正當化採集虹膜一事所生的基本權利侵害?

 

隱私權在我國憲法上雖未有明文,但透過司法院解釋,大法官們肯定隱私權屬於我國憲法第22條保障的概括基本權中之一環(可參考司法院釋字第585、603、689號等多號解釋),當然隱私權保護絕非無限上綱,法律並非不得加以限制,所以大法官在釋字第603號解釋中,說明立法者此時應對國家為何要蒐集、利用、揭露個人資訊之公益以及對於資訊隱私權之主體所產生的侵害,應該盡到他的「說理」義務,也就是要讓人民知道「Why?」;再者立法者同時也應該說明國家將如何正當使用所得到的資訊,且是以怎樣的方法合法蒐集資料,如欲建立資料庫,則同時也要確保資訊之安全,建立應有的防護措施,而在這個思考面向上,重點在讓人民知道「How?」的問題。

 

可惜的是此次提案案由或是個別條文修正理由都仍過於空泛,甚至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侵害一事的正當化基礎以及如何保護所取得的資訊都未能清楚交代,也未有實證資料作為輔助,在這種說理不足的情形下,人們恐怕還是不知道到底政府修法的Why及How的問題;更嚴峻的問題是,以「虹膜」採集而言,其屬於高度私密敏感的個人資訊,且還可能與其他資料結合而成為更詳細之個人檔案,如立法者無法清楚說理,能否通過大法官們較為嚴格或是嚴格的檢驗呢?

 

質疑二:兩公約施行法的立法意旨還要被漠視多久?

 

在2009年,我國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為行文方便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立法目的旨在使我國法治能重新接軌國際,而不再畫地自限,可惜的是我國的行政端、立法端、司法端許多時候未能落實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及第8條的要求,例如針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見解,審查委員就非常憂心這項決議下恐怕無法保障人民接近使用法院的權利,而政府漠視兩公約規範精神正是近兩次兩公約國家報告中一直受到檢討的地方。

 

而此次修法草案可能涉及到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所保障的隱私權,該條文規定:

 

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No one shall be subjected to arbitrary or unlawful interference with his privacy, family, home or correspondence, nor to unlawful attacks on his honour and reputation.)

 

二、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w against such interference or attacks.)

 

在此次修法草案中,本於公政公約第17條意旨,如果國家要介入人民的私生活、家庭等領域的話(本次修法涉及到的是人民身分的辨認,除戶籍事務的需求外,該項虹膜資料也可能同時關係到各種需要身分查驗的事項,例如警察臨檢、國家考試身分查驗的各種面向),就如同前面所述,需要盡到其說明理由的義務,如果理由不齊全而無法正當化其隱私權干預,便可能再度使得兩公約施行法將兩公約內國法化的意旨落空。

 

針對兩公約施行法的問題,國內輿論爭議不斷,甚至過去曾有立委建議修法,認為在聯合國答應讓台灣成為兩公約締約國前,兩公約應僅有宣示性的效力,此種看法作者表示尊重,畢竟觀念自由市場下本即需要各種不同聲音來刺激對話的火花,但作者要強調的是,這種想法恐怕會導致台灣跟國際人權接軌的速度越來越慢,甚至將影響國內大眾對於國際公約的接受程度,以致於不利於國內的法治教育推廣。學者、專家們不斷呼籲行政、立法、司法權,甚至於考試、監察權,都要遵守兩公約的意旨,但此次修法是否「忘了」國家權力的界限,希望讀者能從中再行思考這項問題的答案。

 

質疑三:使用者同意與科技技術的發展?

 

或許有認為,當蘋果公司推出Touch ID與Face ID時,難道這種方式取得用戶的辨識資料就不會有問題,反而國家要求採集國民的「虹膜」就會產生問題了嗎?事實上,關於這點要認知到國家與公司畢竟不同性質,且當使用者使用Touch ID或Face ID,前提仍然是使用者同意這麼做,換句話說就是使用者能選擇不使用這種高度涉及身分資訊的解鎖方式,但是本次戶籍法的修正草案並不是如此,依據此次戶籍法修正草案第57條第1項規定:「國民應提供容貌特徵資料與主管機關,其資料內容、蒐集方式、保管、利用、查驗、更新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也就是在此次修法草案下,國民並沒有選擇的餘地,每個人都需要強制將自己從生到死都不會改變的生物資料提供給國家,在這種沒有選擇餘地的情況下,人民似乎僅是國家統治的客體,而喪失了主體性。

 

另外,針對此次修法提案,提案人說明虹膜辨識無法用遠距離辨識技術且採樣虹膜需當事人同意,故政府不會像電影中的科幻特效般能任意辨識每個人的身分,針對此項說法,作者因非相關專業而採較為保留的看法,作者想提出的觀點是:第一,草案目前是採強制方式,人民對於國家強制採樣虹膜並沒有拒絕的空間,這才是此次提案的爭議問題所在,而與採樣完後國家可否未經個人同意偵測個人虹膜以查驗身分,此二者屬於不同層次的問題;第二,是「永遠不要小看科技會發展到什麼地步」,試想10年前,沒有人會相信Google所開發的人工智慧程式「AlphaGo」可以在10年後的現在戰勝圍棋界的許多高手,科技總是不斷地在突破,也不斷的發展出我們所想不到的新技術,也許不遠的將來虹膜辨識技術就能夠有突破性的發展而真的能遠距離監測(特別是如果真的正式立法,是否將會變成新科技發展的「促因」?),且如果可以高度結合相關領域的技術,恐將使得人民的隱私保護遭受更嚴重地破壞。

 

行文至此,作者最後想要強調的是,本次修法草案的提出,立法者宜再謹慎思考草案的合法性與合憲性問題,藉此避免未來可能再次走向釋憲一途。而此次修正草案,也再次凸顯「台灣真的是公法學寶庫」這句饒富趣味的話,希冀此事也能讓公眾思考國家權力的界限應劃到哪裡,以及人民對於國家權力的不當介入應採取怎麼樣的態度。

 

※作者目前就讀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公法組

關鍵字: 虹膜 立法院 鍾佳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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