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美國最高法院賦予了同性婚姻權,目前國際上有超過20個國家賦予同性婚姻權,而我們的同性婚姻法案仍然躺在立法院不見天日。(美聯社)
今年三月台大機械工程學系在大學甄選入學筆試題目,以社會與家庭律法的概念,指出家庭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並認為社會的和諧不能違反社會的律,工程師的工程創新不能違反自然的律,要求學生闡述工程師應盡的社會責任,與這些社會責任依據的自然或社會的律。
這個入學考題後來引發輿論爭議,近日並由教育部性平會開會後決定此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裁罰台大3萬元新台幣。
何以這位出題老師會以自己的信念當成社會與家庭的律法,無視於其他類型家庭的存在與正當性?無視於台灣社會目前正在討論同性婚姻家庭、伴侶制度、及多元家庭的訴求呢?
首先,這是因為多數人將自己習以為常的生活方式當作是理所當然,並且以此來規範與要求他人。我們從出生前就開始接受身為該文化社會人的期待與要求, 這使得人們往往誤將這樣社會文化的運行當成律法,拿來限制與要求其他人。
華人社會只強調男性地位的重要
華人社會對於生育子女弄璋弄瓦的用詞、生子女不同的謝禮、華人文化對於男性子輩孫輩的重視、送葬儀式中將重要的封棺儀式交由男性執行,在在都強調男性地位的重要,也強調「家庭」形成生育後代的重要,而這裡的家庭指得是男性子輩形成的家庭。這是人類社會與家庭的律法嗎?還是只是華人社會與家庭的律法?或甚至只是華人過往社會與家庭的律法?
中華民國建立後賦予女性投票權,國民政府廢除纏足制度,台灣制訂家庭暴力防治法使法入家門,這些措施與當時社會文化背景大大違背,這樣的制度或措施是違反所謂社會與家庭律法?抑或是為弱勢族群平權的一點努力?或許從這樣的事件也可以理解到社會與家庭運作的方式並不是一套自然律法,而是一套當時代社會下人們約定成俗的模式,這樣的模式會受到人們觀念與價值的改變、外來文化的影響而有所調整。
人們要能夠時時反思生活中約定成俗模式的合理性,才能夠檢視出這些約定成俗模式的侷限與不足。 另外一種突顯約定成俗模式的侷限與不足的方式,是政府透過特定措施或法律的修訂,以彰顯著對於特定價值的看重,或可改變人們對於原有家庭與社會的想像,為弱勢族群的平權盡一份力。
過往賦予女性投票權、廢除纏足制度、制訂家庭暴力防治法都在彰顯我國政府對於女性平權的努力,那麼在今日國際重視人權,強調對於不同性傾向、不同性別特質、不同性別認同者應享有平等權利的努力時,台灣政府與法律做了什麼?
同性婚姻法案為何仍不見天日
2015年美國最高法院賦予了同性婚姻權,目前國際上有超過二十個國家(多數為經濟發展先進的國家)賦予同性婚姻權,而我們的同性婚姻法案仍然躺在立法院不見天日。即使我國無特定宗教為主流宗教,法務部仍傾向參考天主教國家義大利的同性伴侶法,我國政府、法律在這樣的法案制定上彰顯的價值是什麼呢?
多數人們(就如台大這位出題老師)沒有動機,也可能沒有能力檢視出台灣社會約定成俗模式的侷限與不足,這須仰賴有權當局的魄力與決心來彰顯這些模式的侷限與不足。
我國當年通過女性投票權、廢除纏足制度、制訂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未躲在公投決議的背後。即使槓上地方政府,美國歐巴馬總統仍強勢捍衛跨性別人們的如廁權。雖然目前此爭議在美國仍未解,但是領導者清楚表達其立場,並且讓這樣的爭議有被人們充分討論的機會,對於平權的推動仍有一定的助益。那麼,我國政府與領導者在這樣議題上面有怎樣的努力與立場呢?
最後,如果真要談社會與家庭的律法,或許那是對人基本的尊重,也就是人權與平等權的保障,而不是賦予特定類型的人或家庭的特權。換句話說,以你覺得應該被對待的方式對待社會上、家庭中的各個成員,使家庭與社會的運行,不會犧牲特定族群的權益,才是實質社會與家庭的律法。
如果你也同意的話,那麼讓我們為這樣的律法盡一份力吧,挑戰生活周遭的理所當然,要求法律上的突破,讓我們身邊的人們不會因為所愛對象的性別,而失去了成家的基本權益吧!讓不同類型的台灣家庭(如單親、隔代家庭、單身家庭)都值得相同的尊重吧!
※作者為政治大學心理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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