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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關於一例一休再修法 你到底該氣什麼

主筆室 2017年12月04日 07:02:00
把勞工置於不可知的勞動現場,民進黨政府被勞團批評「幹話連篇」。(攝影:葉信菉)

把勞工置於不可知的勞動現場,民進黨政府被勞團批評「幹話連篇」。(攝影:葉信菉)

《勞基法》修法的公聽會上,一位過勞死的遊覽車司機老媽媽不斷地拭淚,她說,他兒子每月工時超過300小時,亡故前更連續上班46天。客運工會的代表更坦承,每日出勤超過十多個小時,根本是他們長途客運司機的工作日常。勞方代表痛斥,過勞死比例較戰爭、警察執勤死亡率還高,為什麼只有賴清德聽不到也看不到?

 

每件勞工過勞死的血淚都令人同情動容,不過,要以此來阻擋《勞基法》修法,對此刻的賴清德來講,說服力顯然是不夠的。例如遊覽車司機每月工時超過300小時,不管在修法前後的《勞基法》都是不被允許的,這根本是違法問題,與法令良寙無關。至於勞工因連續上班而過勞死,必須細究到每個個案是否違法,法令本就不可能全面顧及。

 

對一個二、三十歲的年輕人來講,他熬夜加班到凌晨一點,隔天早上九點又可以生龍活虎地出現在工作現場;但對一個五、六十歲的勞工來講,如果加班到晚上九點才下班,可能伴隨著晚睡與失眠,隔天再上班已經精神不濟血壓上升。又如,一個身體健康者與罹患心血管疾病患者對工作的耐受度必然不同:或者,從事一般文書工作者,與勞務工作者或必須高度集中精神的工作型態(如長途客運司機、精密工作作業員),必然應該有不同的勞動規範條件;這其中,「工時」其實只是一件很粗略的分類。

 

一個合理的勞動環境要保障勞工的自由選擇,較符合人性的作法的確是如民進黨政府的修法口號所言:「讓想工作(賺錢)的去工作,讓想休息的去休息。」但這句話能夠成立的前提是:「當勞工不想工作時,他可以毅然決然拒絕雇主,也確保不會被秋後算帳。」問題在於,台灣的勞檢能量長期不足,加上工會組織涵蓋率不到一成,政府這種說法根本是撇清自己的責任,把勞工置於不可知的勞動現場,也難怪民進黨政府被批評為「講幹話」。

 

民進黨政府「講幹話」,不過,截至目前為止,包括在野黨(不管是國民黨或時代力量)及勞團工鬥團體並沒有針對這「幹話」提出對策。事實上,勞團抗爭最烈的「鬆綁七休一」,它早在30年前制訂《勞基法》沒多久之後,就以「四周變形工時」之名被放寬了,且其適用的產業迄今仍以行政裁量不斷地增加。留著一個空殼的七休一,除了增加與政府資方之間的相罵本以外,於勞工權益並無助益。

 

同樣地,賴清德的「三萬元功德說」,以及「勞工薪水不夠才要加班」,其背後指向的都是台灣勞工的低薪環境,這是台灣的經濟產業問題,與《勞基法》同樣干係不大;只能說低薪問題加重了勞工對《勞基法》修法問題的相對剝奪感。對於此刻正在抗爭的勞團而言,必須釐清其抗議的標的到底是勞動條件惡化?低薪?抑或是資方順利鬆綁七休一,但勞方卻一無所獲的心理缺憾與不干?才有機會對症下藥。

 

換個角度來講,當一個法令(七休一)在立法之初就遭到一個違法函釋架空30餘年,甚至最後以變形工時立法遭到實質取代,就代表它其實已經無法涵蓋所有勞動現場了。如果立法從嚴的結果最後總是導致執法從寬,逼著所有人跟著遊走法律邊緣,又何嘗不是另外一種偽善。

 

這兩年來,環繞於一例一休的爭議,其實對於台灣勞工意識的伸張具有重大意義,不少資深勞運人士甚至稱之為「勞基法元年」。在勞工意識開始萌芽的階段,勞資政三方該做的是透過修改《工會法》或不斷承諾提升的勞檢能量,確保勞工的任何選擇能夠獲得保障。但這樣的機會稍縱即逝,用錯了力道,反將造成三輸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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