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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傑專欄:勞動體制學美國 別走歐盟僵固的老路

梁文傑 2017年12月07日 00:29:00
美國的勞動制度比台灣這部勞基法簡單明瞭得多,更比台灣許多學者奉為規臬的歐盟國家靈活彈性得多。(美聯社)

美國的勞動制度比台灣這部勞基法簡單明瞭得多,更比台灣許多學者奉為規臬的歐盟國家靈活彈性得多。(美聯社)

賴清德鬆綁「一例一休」激起勞團和時代力量激烈抗爭,但正如以近百年前的「工廠法」為藍圖的勞基法早已不合大多數人的工作現實,勞團的抗爭也是建立在「資本家」和「勞工」分離對立的假設上,同樣不合台灣實際。


在台灣,真正意義的大資本家並沒有多少。台灣有98%的企業屬中小企業,有79%的勞工在中小企業工作。而雇用員工數在5人以下的「微型企業」更占全部企業家數的80%,有23%的勞工在「微型企業」工作。中小企業存活困難,平均只有六成可以存活到第五年,微型企業更只有三成。許多中小企業主只是抱著創業夢想開個餐廳、開個服飾店暫時成了「老闆」,幾年後又被打回成「勞工」。很多人都曾在搭計程車時碰到「運將」說起自己是生意失敗才來開車,這就是典型轉瞬即逝的台灣中小企業主。


簡言之,台灣多數「老闆」其實和「勞工」只有一線之隔,今天是頭家,明天就可能淪為黑手。中小企業資本額低、利潤不高,對勞工的保障與福利自然比不上大企業,這也是台灣勞工的薪資難以成長的主因。但反過來說,正是因為設立小門檻低,所以台灣也是一個創業當老闆相對容易的社會,今天是黑手,明天也可能變頭家。每年新成立的中小企業約有近十萬家。儘管存活率不高,但不斷湧現的新企業至少可以吸納勞動人口。許多中小企業員工也經常是倒了一家再換一家工作。


台灣大企業的平均產值是中小企業的307倍,大企業員工的平均產值則是中小企業員工的2.4倍。所以大企業有辦法給員工優於勞基法的待遇,勞基法怎麼改對「有幸」進入大企業的人並不造成影響。但中小企業特別是「微型企業」就受到相當的衝擊。特別是對於有淡旺季之分和需要加班趕訂單及輪班的行業衝擊甚大。於是過於僵化的勞動體制只會造成兩種結果:或者是中小企業或微型企業乾脆無視勞基法的規定,自行和員工建立上班和加班的「默契」;不然就是乾脆退出市場,新企業出現的數量大幅減少。這就會造成失業率升高,而這又對沒有特殊技能的低階勞工尤其是年輕人特別不利。

 

台灣多數「老闆」其實和「勞工」只有一線之隔,今天是頭家,明天就可能淪為黑手。(美聯社)

 

講得再白一點,在台灣這種環境下,陳義過高和過於僵化的勞動體制到頭來不是鼓勵違法、就是逼中小企業倒閉或不敢多聘雇員工,許多人不敢創業,讓想工作的人更沒有機會工作。高舉保護勞工大旗者,其結果極可能讓勞工連工作都沒有。


去年通過的「一例一休」所引發的紛擾並不在加班費增加,而是在加班和排班的彈性受到嚴格限制。原來僱主只要有訂單要趕工,有旺季要搶賺錢,就可以花錢來解決加班和排班的問題,勞工也可以為了錢而多上幾天班,現在則是想花錢和想賺錢都沒辦法。在去年修法之前,僱主原來可以在有趕工需要時,相隔12天再讓勞工放假2天,現在改成要強制每7天放1天。而所謂輪班間隔必須11小時的規定,也是由時代力量提案從法國制度生搬硬套而來。這個過於理想的條文對朝九晚五的上班族井並無影響,但一些三班制行業則根本周轉不過來。所以去年通過的條文就附有但書,「考量雇主需適度緩衝期,以調整工時及人力配置,該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訂之」,結果到現在也無法公告實施。
 

國內許多勞團人士和勞動學者多把歐盟國家當成典範,但歐盟國家因為勞動體制過於僵固而造成失業率居高不下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實。例如法國規定每週最高工作35小時,每2個工作日之間應連續休息11小時,週日則強制不准上班。原來的立法意圖是減少每個人的工作時數,以迫使企業多雇些員工以減少失業率。但這反而使得企業既不敢多雇用員工,許多人也根本不敢創業,造成法國年輕人有4分之1找不到工作,並直接導致過去數年中的幾場大型暴動,逼得馬克宏必須和工會份子對抗大搞改革,。


為了免於僵化,長期而言我們或可借鏡美國「最少規範」(minimal regulation)的作法。在美國,工作者分為「豁免員工」(Exempt Employee)和「非豁免員工」(Non-Exempt Employee)。「非豁免員工」就是一般工作者,薪水以時薪計,只要每週打卡時間超過40小時,每多一分鐘,雇主就必須付1.5倍的薪水,加班時數則沒有上限。由於每多一分鐘就要付1.5倍的薪水,所以雇主除非必要不會要員工加班,甚至會趕員工下班。員工不可以在兩個不同的工作周連續工作7天,但要休哪一天都可以。所以這也等於是14天內一定要休2天,可連續工作12天再休2天。「豁免員工」則包括管理人員、行政人員、專業人員、電腦資訊類專業人員、外部銷售人員等五大類白領工作者,且年薪達一定水平以上者(目前約為150萬台幣),沒有加班費可言,是完全的「責任制」。而不論是「豁免員工」或「非豁免員工」,都沒有每年一定要給幾天年假的規定,而是留給勞雇雙方以勞動契約決定。

 

美國這種「豁免員工」和「非豁免員工」分離的設計更符合現代化經濟型態所需。(湯森路透)


美國這種「豁免員工」和「非豁免員工」分離的設計更符合現代化經濟型態所需。台灣現行勞基法是以「一整個行業」來決定是否能採行責任制,但這顯然不合理。譬如在同一家銀行,櫃台收銀員是上下班打卡拿死薪水,理財專員和信用卡銷售人員則是業績導向,當然應該適用不同的規定。又譬如在同一家醫院,櫃台行政、護士、藥師和醫師的工作型態大相徑庭,當然也應該區別對待。


照勞團人士及時代力量的標準,美國這種「最少規範」的制度可說是「勞工的地獄」。但台灣人在美國工作者大有人在,並沒聽說誰把美國當「地獄」。而且勞動體制從來就是經濟競爭力不可分離的一部份。美國的勞動體制極富彈性,人均勞動生產力也是全球最高-第二名瑞典還不到美國 9成,第三名瑞士也僅美國 8 成出頭。台灣則只有美國6成左右。如果美國人可以連續工作12天再休2天,要說台灣人這樣就會過勞也未免太牽強。


美國的制度比台灣這部勞基法簡單明瞭得多,更比台灣許多學者奉為規臬的歐盟國家靈活彈性得多。歐盟國家正為了如何處理僵固的勞動體制而大傷腦筋,而正該全力拼經濟擺脫低薪的台灣又何必走他們的老路?

 

※作者為台北市議員

 

【延伸閱讀】

● 梁文傑:適度放寬勞動體制才有利於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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