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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金門前縣長李沃士收賄案 一審判8年、妻4年

上報快訊/王良博 2017年12月27日 15:34:00
金門縣前縣長李沃士因涉貪日前被提起公訴,27日法院一審宣判,判刑8年、褫奪公權5年。(讀者提供)

金門縣前縣長李沃士因涉貪日前被提起公訴,27日法院一審宣判,判刑8年、褫奪公權5年。(讀者提供)

金門縣前縣長李沃士及其妻蘇鳳英,因涉嫌收受100萬元賄款,在2015年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27日一審判決出爐,李沃士遭判8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5年,蘇鳳英則判4年,褫奪公權3年。李沃土對於判決結果回應是「莫名其妙,沒有的事。」

 

據檢方調查,上櫃公司伍豐科技公司董事長徐明哲、海悅廣告公司董事長黃希文是李沃士2009年競選縣長時的金主,後來兩人想推動金酒公司進行「金門高粱高端白酒品牌行銷暨總經銷商案」,跟李沃士達成共識,要讓兩人指定的公司拿到標案。

 

2011年7月8日,徐明哲在台北「帝寶」住家宴請李沃士、蘇鳳英夫婦,並給予100萬元賄款,希望李沃士幫忙向金酒公司施壓,降低陳年酒基的售價。後來李沃士確實多次向金酒公司施壓,要求壓低酒基價格,但「金門高粱高端白酒品牌行銷暨總經銷商案」因金酒公司內部決策問題,後來沒有進入招標程序,徐、黃兩人也因而沒有取得該標案。

 

對於檢方指控內容,李沃士始終否認犯行,檢方於2015年9月1日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李沃士、蘇鳳英夫婦。當時李沃士大聲喊冤,認為檢方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羅織罪名給他。

 

李沃士收賄案在27日下午2點25分金門地方法院宣判,李沃士遭判8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5年,蘇鳳英則判4年,褫奪公權3年。李沃土親自到庭聆判,對於判決結果回應是「莫名其妙,沒有的事。」(金門的博弈之路

 

李沃士、蘇鳳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主文:

 

被告李沃士、蘇鳳英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李沃士處有期徒刑8 年,褫奪公權伍年;蘇鳳英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3年。並沒收犯罪所得100萬元。

 

簡要犯罪事實:

 

李沃士自2009年12月20日起擔任金門縣第5屆縣長,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對於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酒公司)之重要人事、業務經營事項有決定權,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蘇鳳英則係李沃士之配偶,為李沃士聯繫及安排行程。

 

李沃士因於金門縣第5屆縣長競選期間,陸續接受伍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徐明哲(所涉行賄部分,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海悅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希文贊助高達新臺幣(下同)1、2000餘萬元之競選經費,於當選金門縣長後,開始鼓吹徐明哲、黃希文參與其競選政見中之金酒公司行銷子公司案,徐明哲、黃希文評估後認為有利可圖而應允,除先行佈局成立海峽公司外,並由李沃士安排徐明哲之人馬姚松齡、林文君出任金酒公司總經理與營業組長,以配合徐明哲在金酒公司內部推動行銷子公司案。嗣因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限制,李沃士與徐明哲等人討論研析後,改議定改推動高端白酒案,即由經銷商向金酒公司購買陳年(3年以上)酒基,自行設計包裝為精品高價白酒後行銷全球,徐明哲、黃希文因此成立鉑金公司及白金公司,由徐明哲負責與金酒公司對口洽商。

 

姚松齡、林文君承徐明哲之意,先在金酒公司提出「高端白酒經銷商甄選辦法研擬報告」,姚松齡於定案前因故離職後,改由李沃士指派先任金酒公司行政副總經理後任總經理之吳秋穆,與林文君進行高端白酒案之推動,在金酒公司營業組擬定高端白酒案之經銷商徵求辦法與招標文件作業過程中,由李沃士利用金門縣政府之核定權,主導高端白酒案辦法制定修正之方向,林文君依徐明哲指示擬定修正符合徐明哲屬意之經銷廠商資格、區域、品項、數量與最有利標評分項目等內容後提出「徵求高端白酒品牌行銷暨總經銷商管理辦法」,由金酒公司於2011年4月29日通過,再由金門縣政府於同年6月22日准予備查。

 

李沃士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事實:

 

依「徵求高端白酒品牌行銷暨總經銷商管理辦法」規定,關於酒基之售價,需由金酒公司評價委員會評定各年份之酒基價格,就高端白酒案各年份酒基之牌價與折扣(售價為牌價×折扣)進行評定作業,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徐明哲多次向李沃士告知其屬意之酒基售價數額,因酒基售價高低將直接影響經銷商獲利,且徐明哲希望能趁當年度第4季大陸地區白酒旺季開始出貨,時程已甚為急迫,有待李沃士協助壓低酒基售價,使高端白酒案能順利進入後續招標作業,故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於2011年7月8日晚間在其臺北市帝寶招待所設宴招待李沃士夫妻,席間請李沃士利用職權協助壓低酒基售價,獲李沃士允諾,徐明哲於宴會後,將100萬元現金以牛皮紙袋包裝再置放提袋內,以「暑假帶小孩出國旅遊購物」名義交付蘇鳳英收受。嗣李沃士、蘇鳳英發覺袋內為100萬元現金後,雖均明知此為徐明哲請託李沃士在職務上協助壓低酒基售價之對價,仍共同決意收受之。

 

李沃士收受100萬元賄款後,因徐明哲表示不滿意金酒公司2011年7月25日評價會議通過之酒基售價格,為期能符合徐明哲需求,先於2011年8月19日召集時任金酒公司董事長之李清正、吳秋穆及林文君至金門縣政府開會,指示將年份酒基牌價再打9折,另給經銷商折扣降為6折,並依其職務上對酒基售價之核定權,於金酒公司2011年8月3日函文陳報之公文簽註「詳研再報」退回之。金酒公司再次於2011年9月14日陳報酒基評價結果,因對徐明哲更為不利,李沃士先行拖延簽文,並無視備查之意義,執意於2011年9月26日簽文批示退回金酒公司陳報之酒基價格,復指示吳秋穆以直接陳報數個折數方案讓其勾選之方式,規避酒基售價應由金酒公司評議委員會決議,圖以其職務上之核定權,使金酒公司陳報之酒基價格符合徐明哲之意。足認李沃士係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上開100萬元賄款,且徐明哲交付之100萬元,與被告李沃士就金酒公司高端白酒案酒基售價格行使核定權具有對價關係至為明確。

 

蘇鳳英為共同正犯之事實:

 

張東賓承徐明哲之命,先於李沃士競選金門縣長期間為李沃士輔選,再就高端白酒案負責與李沃士聯繫,張東賓均係透過蘇鳳英與李沃士通電話及約定見面,張東賓數次傳真高端白酒案酒基售價相關資料給李沃士,亦均係蘇鳳英由交給李沃士。

 

徐明哲、張東賓與被告李沃士接洽時,對於被告蘇鳳英在場之事並不避諱,蘇鳳英先於2011年7月8日晚上餐聚時知悉徐明哲請託李沃士協助壓低高端白酒酒基售價,並收受徐明哲交付之100萬元現金賄款,再於金酒公司2011年8月3日陳報評價會議資料後,曾向張東賓提及酒基評價進度可能會有問題,且曾於李沃士與張東賓講電話討論酒基售價之事時,在李沃士旁邊聽聞或加入談話表示係酒基售價問題係因李清正阻撓所致。

 

又被告蘇鳳英與李沃士既為夫妻,且李沃士亦坦承依其與蘇鳳英之相處情形,蘇鳳英「不可能」有收取徐明哲金錢卻不告知李沃士,綜上足認蘇鳳英有共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事實。

 

針對李及蘇二人所犯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一、被告李沃士、蘇鳳英所為,均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蘇鳳英雖不具公務員身分,然與具有公務員身分之李沃士共同犯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之規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並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合議庭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被告李沃士身為金門縣縣長,受縣民民意付託,及殷切寄望,本應戮力從公造福鄉梓,並應廉潔自持,以縣民福祉為己任。而金門縣政府所屬之金酒公司,在歷任經營者及員工努力下,長久銷售高梁酒績效卓著,有目共睹,已累積優良商譽,且金酒公司之獲利向為金門縣政府重要財政歲收來源,是以金酒公司能否專注於專業正常經營及獲利之多寡在在與金酒公司之永續發展、金門縣政府縣政推動及金門縣縣民福祉息息相關,被告李沃士理應立於管理監督者之立場,為金酒公司興利除弊,排除不當之干擾及經營障礙,然其非但未思為民謀利,反基於其個人私利,僅因商賈徐明哲於其競選縣長期間,曾大力金援贊助其競選經費,竟於就任金門縣縣長後,先容任配合徐明哲安排屬意之人擔任金酒公司總經理及營業組組長,以利徐明哲日後可以有利條件順利優先取得與金酒公司合約之先機,續而並利用縣長對於金酒公司之核定備查權限,指示金酒公司管理階層配合修正徐明哲屬意之條件,甚至透過其配偶即被告蘇鳳英共同收取徐明哲所交付之賄款,不顧專業考量,而順行行賄廠商之意,利用其職權施壓試圖壓低高端白酒案酒基售價,將金酒公司視為其個人所有,謀取私利,不僅有愧職守,背棄縣民之託付及期待,並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及民眾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性之高度期待,應予強烈非難,而被告蘇鳳英身為縣長夫人,理應輔助被告李沃士奉公戮力,以不負縣民冀望,反協助被告李沃士收受賄款,參以被告二人自始均矢口否認犯行,顯見犯後毫無悔改之意,若不科以較重之刑責,無由澄清吏治,並建立國家永續發展的制度與規範。並衡酌其二人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收受之金錢賄賂數額、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情狀,量處如前揭「貳、本件主文」欄所示之刑,並依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另為貫徹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之普世價值,以維護公平正義,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如「貳、本件主文」欄所示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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