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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傑專欄:「最低工資法」別存好心做壞事

梁文傑 2018年01月05日 07:01:00
個人的生活水準通常不取決於個人工資高低,而是取決於同一家戶中其他人的情況。(湯森路透)

個人的生活水準通常不取決於個人工資高低,而是取決於同一家戶中其他人的情況。(湯森路透)

蔡英文總統在2016年大選前曾承諾要推出「最低工資法」,最近並提出「起薪三萬」是她的「夢想」(並非承諾),勞動部也表示「最低工資法」的法制作業已近完成,最近就可提出。有一些疑慮不得不在此提出。

 

所謂「最低工資法」究竟是什麼意思呢?蔡英文總統的選舉白皮書是這麼寫的

 

為因應受低薪化影響的低所得勞工,我們主張應定訂『最低工資法』,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準,立法改變目前基本工資審議程序,提高審議的議決位階,並將最低生活所需,參考的社經指標入法,讓制度更為健全,穩定明確的調整最低工資,撐住勞工及其家庭經濟生活。

 

這段話不知是誰寫的,但可看出有兩個意思:

 

第一、最低工資審議程序將從「勞基法」獨立出來以專法規範。

 

第二、最低工資是要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準,將最低生活所須參考社經指標入法。

 

第一點並無太大爭議,第二點則大有問題。「最低生活水準」對於不同的勞工有不同的意義。一個在便利商店打工的18歲青少年,和一個在同一間便利商店上班但要獨立撫養兩個小孩的40歲單親媽媽,兩者維持「最低生活水準」所必須的工資顯然是不同的。假如法律真的要「保障勞工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準」,那這名單親媽媽的工資應該要是這名青少年的二倍以上才合理。同樣的道理,假如有兩名剛進同一公司、職位相同的年輕人,一位是住在父母家裏無需拿錢養家,一位則是來自南部在台北租屋,每月要匯錢給父母,那麼後者的工資也至少要比前者多出房租費、水電費和父母養育費才能維持一樣的生活水準。

 

這裏的關鍵在於,個人的生活水準通常不取決於個人工資高低,而是取決於同一家戶中其他人的情況。一個住在家裏又無需拿錢養家的22K年輕人要比一個撫養兩個小孩的40K單親媽媽「富裕」。但企業在聘用員工時只能依員工個人的能力和條件給薪,同一家戶其他人的情況是政府才需要考慮的問題。政府可以提供低收入補助、子女教育津貼、青年租屋補助、長期照護服務等等。但假如政府「規定」企業連這些負擔都要算到工資之中,那白痴也想得到,企業絕不會雇用前面提到的這位單親媽媽和來自南部的年輕人。結果是最需要工作的人反而因為政府的「善意」而沒工作可做,然後政府還要再發給其他津貼救濟。

 

所以「最低工資法」不應該是保障「最低生活水準」,而是應該如國際上通常的做法,將最低工資和工資中位數(所有受雇員工薪資由低到高排序之後,最中間的薪資即為中位數)維持一個合理比率。這個比率在各國並不一致,比率越高表示這個國家對最低工資的保障越高,但相對的也會有邊緣工作機會流失和失業率提高的風險。根據OECD在2016年的資料,法國的比率高達0.61、澳洲為0.54、英國為0.41、日韓皆為0.4、美國為0.35。

 

台灣目前的比率為0.54(最低工資22000/工資中位數40612),和澳洲相同,低於法國但高於英日韓美。勞動團體認為台灣應該直追法國,朱立倫在2016年提出的最低工資3萬元更遠超法國(比率已達到世界最高的0.73),但總體失業率最高和年輕人口失業率最高的法國顯然不是台灣應該仿效的目標,朱立倫那種曾被蔡英文譏為「可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主張也是荒謬絕倫。至於工商業團體則認為應該降到日韓甚至美國的比率,但在目前的政治環境中也不現實。比較合理的作法應該是穩定在目前的比率,然後每二、三年隨著工資中位數調整。而政府真正該做的就是如何改善投資和工商業經營環境,吸引外資和內資都能投入生產。這樣才能提高工資中位數,也才能拉動最低工資往上調升。

 

美國總統雷根曾說:「英語中最可怕的一句話是:我是政府派來的人,我是來幫助你的」(The most terrifying words in the English language are: I'm from the government and I'm here to help.)。即使我們不同意雷根的「硬派」保守主義理念(hard-core conservativism),也應該承認政府時常「好心做壞事」。

 

即將推出的「最低工資法」是出於好心,但千萬不要走火入魔成了壞事。

 

※作者為台北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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