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認為懸掛五星旗是言論自由。(攝影:陳品佑)
就在王炳忠案再度喧騰的同時,法務部前天針對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要求增設《刑法》條文增設刑法條文分裂國土外患內亂罪,禁止五星旗公開懸掛、展示、陳列做出回應。法務部說,分裂國土係政治概念,欠缺明確、客觀可辨之概念外延,更亦隨執法者之政治偏好,乃至政治情勢變遷而改變其內涵,以其為法律概念,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的要求,不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意旨,因此「不予採納」。
法務部的說法立時引來獨派人士的抗議,認為這是混淆國安問題和言論自由,等於給懸掛五星旗的人護身符,未來恐怕會變本加厲。隨著王炳忠案浮上台面,與反制不斷出現的共諜案,要求修改《刑法》外患罪、加重《國家安全法》刑責,乃至於制訂《保防法》的呼聲,類似這種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的辯證,以及民主是否永遠保護「不民主」(以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來說,就是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的討論,勢必將成為台灣未來重要的課題。
首先,法務部基於《憲法》及大法官會議第509號釋憲文,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認為此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因此認定公開懸掛五星旗係言論自由的表現,在現階段是無可挑剔的。事實上,另一個更重要的解釋是2008年出爐的大法官會議第644號釋憲文,該釋憲文認定《人民團體法》中,有關「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的條文違憲。現任司法院長、時任大法官許宗力,常被歸屬於自由派的大法官林子儀、許玉秀也在同一份釋憲文中各自提出協同意見書(許玉秀是一部協同、一部不同意見書)。
不少主張禁制懸掛五星旗者多以德國禁制納粹宣傳作為類比,認為德國既將對納粹的宣傳與推崇視為違反基本法規定「濫用言論自由……攻擊自由、民主基本秩序」,應剝奪此等基本權利。不過,就在今年初,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定極端政黨「德意志國家民主黨」(NPD)毋庸被宣告禁止,因為並沒有證據顯示這個政黨真的有辦法達成他違憲的目標。換句話說,憲法法院認定NPD的政黨實力太弱了,對德國民主不具有威脅的潛力,因此不予解散。
NPD因為太弱了,所以憲法法院不認為有需要要解散它。但如果有一天它強大了呢?又或者,站在防微杜漸的立場,德國憲法法院難道不該做些事嗎?這些問題憲法法院並沒有回答,不過,這種「動態均衡」的態度,也顯示德國對於處理NPD是否因為「意圖損害或廢除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而違反憲法時的慎重態度。憲法法院院長佛斯庫勒更表示:「每個違憲政黨解散案件都是自由民主憲政國家的嚴肅考驗。」
這種二戰後的德國發展出的「防衛性民主」概念,若放在現階段的台灣將更為複雜,不僅台灣身處於時時覬覦它的中國身旁,其危機更為具體可見;就算以以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的政黨解散條款來講,所謂「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就統獨雙方都各有不同解讀,在實際政治操作上更為分化複雜。
但台灣基於一個擁有民主自由憲政的共同體,自然不可能容忍任何人無限制地用自由攻擊自由,用民主毀壞民主。德國的經驗告訴我們,當台灣的民主越鞏固,「不民主」的攻訐將越形無力,民主的包容性越強;當民主出現危機,防衛性民主的呼聲將不斷出現,民主勢必遭到限縮。
新黨大老李勝峰說在王炳忠搜索案之後質疑:「反獨促統犯法嗎」,這句話其實過慮了。「反獨促統」作為新黨的政治主張,只要不是違反《國安法》為中國刺探蒐集國家機密,它怎麼會有犯法的問題?這也是王炳忠最後能被飭回、檢調被K得滿頭包的主因。但民主保護反獨促統主張的同時也要保護它自己,只要手段是在堅實的法治國基礎下運作,誰曰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