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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志偉:監察院在餘光中的價值應由自己定義

邱志偉 2018年01月20日 07:00:00
若是真心期盼監察院還能留在未來,或許可以先從記名投票開始。(維基百科)

若是真心期盼監察院還能留在未來,或許可以先從記名投票開始。(維基百科)

監察委員的人事同意權,經歷一番波折,日前終於正式通過。固然民進黨對於監察院的定位,長期以來多有歧見,但是究竟存廢與否,監察委員在人民心目中的重要與否,應由監察委員自行努力證明。

 

畢竟,民主政治的根本來源是民意,若監委表現合乎人民期許,那麼監察院與監委的爭議也就不再是首要之急,但若只是自恃修憲高門檻,那麼民意終究不會縱容。

 

監察院在孫中山的五權憲法設計,故意仿照中國御史大夫的設計,並從三權分立裡,刻意獨立出一個監察權。監察院掌有糾舉、彈劾權,若以人民期待的角度而言,希望的是監察院能將不良政府官員除去之。然而,長期以來監察院給人辦小不辦大,「只打蒼蠅不打老虎」。連前監察院長王建煊都表示,乾脆廢院比較好。

 

過去監察委員間接選舉時代,選風之壞,已讓人民好感所剩不多。在眾多大型政府弊案或爭議案件,監察院往往自廢武功,監委坐領高薪,官樣護航,虛與委蛇的形象深植人心。

 

例如過去黃世銘案彈劾未過,張通榮關說酒駕案、尹清楓案、連戰申報財產不實案等,監察院不是抓小放大,就是面對最高政府層級只敢輕輕放下,高舉人民期待,卻又重摔人民期許,人民怒火之大,可想而見。

 

不過,持平而言,監察院還是偶有佳作,尤其在許多塵埃落定,或是政府不願公開的相關不堪事件當中,監察院因為身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與中央最高政府機構之一,具有一定撥亂反正作用。

 

例如江國慶案,即使法院判決定讞,監察委員亦能在調查過後,直指辦案有誤,讓司法機關重審改判無罪。或是孫立人案,監察院當年做的調查就認定是冤案,惟遭政府查封報告,直到解嚴後才還孫立人清白。或是228事件時,監察院亦有派監委來台調查,提出不同官方說法的事情經過。

 

無論是孫立人案或是228事件調查案,固然都無法在第一時間,對於政府作為有效制裁,但是監委的調查報告,亦能在事後歷史情境發生變化之後,留下的研究資料,還是能在未來發揮作用。

 

唯獨這亦會遭致詬病,為何監察院能做的調查事項,不能直接交給立法院做?立院本來就常揭弊或砲轟不當官員,為何調查權不直接回歸立法院?這論辯中間,孰是孰非,學理或有爭執,但民意還是最終的依歸。

 

若是監察院能經常辦出諸如孫立人或江國慶的撥亂反正案,其存在的價值意義就會被人民感受到。但監察院往往調查完後,相關人等責任卻輕輕放過,該究責的不究責,豈不是純粹淪為作文?空有尚方寶劍而不使用,或使用在不該用的人或事,導致被認為是政治鬥爭或欺凌弱者,這都不該是監委該有的表現。

 

若是真心期盼監察院還能留在未來,或許可以先從記名投票開始。監察委員對究責若是真有作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讓歷史做評判,人民自然會有感。

 

只把爭執放在學理之說,民眾根本無所適從,先從真有作為,實質糾弊撥亂,做一個有溫度的監察院,自然存廢之說,也就會煙消雲散。反之就如同落日餘暉,終將被掃入歷史紅塵之中。

 

※作者為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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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監察院 陳師孟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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