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家】跨國同性伴侶申請來台依親 傾向先開放25個同婚合法國家

黃驛淵 2018年02月02日 15:00:00
根據《上報》掌握的消息,移民署日前邀各部會開會,初步傾向只先開放25個同婚已合法的國家,允許他們可申請來台依親居留;圖為2017年同志大遊行配圖。(攝影:李隆揆)

根據《上報》掌握的消息,移民署日前邀各部會開會,初步傾向只先開放25個同婚已合法的國家,允許他們可申請來台依親居留;圖為2017年同志大遊行配圖。(攝影:李隆揆)

大法官釋憲後,同性婚姻修法方向備受關注。《上報》曾報導,目前不少跨國同性伴侶遇到困難,即便台灣人與外國籍同性伴侶在海外合法結婚,但伴侶至今仍無法來台依親居留。《上報》進一步掌握消息,移民署日前邀各部會開會後,初步決定在同婚修法前的過渡期,先允許他們來台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並申請依親居留,但只限定開放25個「同婚已合法」的國家。

 

至於同婚修法後,是否一併開放其他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知情官員說,目前還在討論,尚未決定。

 

這25個同婚合法國家及地區包括:荷蘭、比利時、加拿大、西班牙、南非、挪威、瑞典、冰島、葡萄牙、阿根廷、丹麥、烏拉圭、紐西蘭、法國、巴西、英國(含蘇格蘭)、盧森堡、芬蘭、愛爾蘭、格陵蘭、美國、哥倫比亞、德國、馬爾他、澳洲。

 

內閣知情官員受訪表示,同性伴侶若已在這25個國家合法結婚,目前打算在同婚修法前的過渡期,先讓外國籍伴侶來台以「同性伴侶註記」的方式依親居留;因這些國家均非外交部所列「21個特定國家」,所以未來申請依親居留,可免去「境外面談」的爭議。但官員強調,此政策只是研議方向,後續包括實施日期等細節,仍須跨部會凝聚共識後,送行政院拍板。

 

現行21國與台人「異性婚」須境外面談

 

現行外交部所列、異性戀跨國婚姻須境外面談的「21個特定國家」,包括:塞內加爾、奈及利亞、迦納、喀麥隆、巴基斯坦、蒙古、白俄羅斯、烏克蘭、烏茲別克、哈薩克、印度(含印度IC持有人)、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孟加拉、泰國、緬甸、印尼、菲律賓、越南、柬埔寨。

 

而我國對這21國人民的結婚依親政策,長年遭質疑有歧視之虞。

 

根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台灣人若要與這「21個特定國家」人民結婚,必須先在外籍配偶的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境外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的結婚證明文件,向我國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換言之,這21個國家人民雖可以與台灣人結婚並來台依親,卻必須要多跑一個「境外面談」程序,遭批差別待遇;而根據作業要點,須多一道面談手續的理由是,「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口販運、防範外國人假藉依親名義來台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

 

 

同志伴侶國籍受限25國「就是歧視」

 

對此,民間團體憂心,未來同婚修法後,若仍只限台灣人與同婚合法的國家才能結婚、依親,不但比現行21國特定國家的異性戀婚姻更受歧視,恐也有違大法官釋憲精神。

 

「大法官釋憲說要保障人民婚姻自由權,如果只限跟同婚合法國家,難道要禁止人民結婚的國籍對象嗎?太可笑了!」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說,現行有21國的異性戀婚姻必須先經「境外面談」,這已是非常不合理;未來同婚修法後,若政府只開放台灣人跟「同婚合法國家」的人民結婚,那同志連選擇伴侶的國籍都受限,無疑更是歧視。

 

簡至潔指出,未來同婚修法後,若政府只開放台灣人跟「同婚合法國家」的人民結婚,那同志連選擇伴侶的國籍都受限,無疑更是歧視。(攝影:李昆翰)

 

他國法律不是藉口 台柬異性戀婚姻開先例

 

她並舉台灣及柬埔寨的異性戀婚姻為例指出,政府不該拿他國法律來當做不作為的藉口。

 

柬埔寨2010年曾頒布禁令,禁止該國人與台灣人結婚,因無法取得柬國合法結婚文件,自然也無法進行「境外面談」來台結婚依親。為了解決台柬婚姻問題,當時法務部、內政部都曾各自做出函釋解套。

 

柬埔寨2010年曾頒布禁令,禁止該國人與台灣人結婚,因此為了解決台柬婚姻問題,法務部及內政部都曾各自做出函釋解套。(讀者提供)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法務部曾在2014年8月5日「法律字第10303508520號函」做出解釋,認為《涉外民事法適用法》在第8條同時明定,「一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悖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因此,法務部當時解釋,認為當事人申請結婚登記是否適法,或柬國明令禁止該國人民與我國人民結婚有無悖於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應由主管機關認定。

 

有「共同生活事實或親生子女」就可以

 

內政部後續在2014年12月2日「台內戶字第1030323795號函」更進一步表示,只要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4目後段規定,「因非可規責當事人事由,無法提出原屬國結婚證明文件,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且由本部入出國移民署查察雙方當事人確有共同生活居住事實或經戶政機關查明雙方當事人育有親生子女者,得免與提出結婚證明文件。」

 

換言之,即便柬國禁止與台灣人結婚,讓雙方無法取得當地合法結婚證明文件,但根據法務部、內政部的解釋,只要能證明雙方「有共同生活居住事實」,或證明「育有親生子女」,都可免提出結婚證明文件。

 

即便柬國禁止與台灣人結婚,但根據法務部、內政部的解釋,只要能證明雙方「有共同生活居住事實」,或證明「育有親生子女」,都可免提出結婚證明文件。(讀者提供)

 

簡至潔表示,以此例來看,即便柬國不認台柬婚姻,台灣仍依法做出解釋來解套,如今大法官既已釋憲,政府也該承認跨國同婚,且不該用「他國同婚是否合法」來禁止台灣人與他國人結婚。

 

至於21國特定國家的同婚依親申請程序,她主張,應該全面廢除境外面談,但若政府最後堅持不廢除,也不該拿境外面談當藉口,「以程序來阻擋實質」,禁止台灣人與這21國人民結婚。

 

【性平向前走】

●【獨家】外交部歧視同性伴侶 這21國人民想與台灣人辦註記被刁難

●北市性平會反同挺同駁火 教育局冷回:我們修法會自己負責

●反同聯手8議員逆襲 北市性平會代表將「限家長會聯合會」推派

●全長聯:教孩子戴套恰當嗎?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