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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換補休】比照特休或「3個月結清」 最快下周拍板

上報快訊 2018年02月06日 20:33:00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5日預告截止,勞動部法規委員會6日討論相關草案內容,關於加班換補休期限,刪除原本告乙案「當年度12月31日前」,新增丙案「加班3個月內休畢」。(攝影:葉信菉)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5日預告截止,勞動部法規委員會6日討論相關草案內容,關於加班換補休期限,刪除原本告乙案「當年度12月31日前」,新增丙案「加班3個月內休畢」。(攝影:葉信菉)

勞工將可減輕負擔? 新版《勞基法》三月即將上路,勞動部6日舉行法規會,審查《勞基法施行細則》,通過多項修正結論,其中外界最關注的加班換補休」結清期限,會中刪除原本預告的乙案「當年度12月31日前休畢」,新增丙案補休「需在3個月內休畢」,和原甲案並呈,最終結果將交由勞動部長林美珠決定,最快下周拍板。

 

《勞基法施行細則》上月26日預告時,對於加班換補休期限分為甲、乙兩案,甲案參考特休假結清做法,可以比照特休假以周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僱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等作為最終補休期限。乙案則採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為補休最終期限,不論何案,期限到了就必須結清換回加班費發給勞工。

 

今日法規會討論時委員認為乙案會造成補休假與特休假結清日期不同,不利企業運作;另討論時有委員提出為了避免勞工過勞,加班換補休應明訂3個月內結清的「丙案」,最後決定甲、丙案兩案併陳,送由勞動部長決定。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長王尚志透露,相關施行細則若要趕在3月1日前跟著母法上路,農曆年前就需要送交行政院。也就是說,加班換補休會採取哪種方案,最快下周就會拍版。

 

對於此修正案的看法,據《經濟日報》報導,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副教授辛炳隆受訪表示,從勞工身心健康來看,補休期限不宜過長,否則保護勞工健康的效果就會打折,縮減為3個月是蠻適當的。若以要積假的角度來看的話,當然會認為只有3個月是不夠的。另外,對企業的人力不確定性會降低,也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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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補休 勞動部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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