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8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將涉重大犯罪者,取消30年追訴期。(攝影:葉信菉)
行政院會8日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將涉及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大犯罪,取消30年追訴期,意旨犯人只要在有生之年被抓到都得面臨刑責。
賴清德表示,這次修法都是強力回應社會期待,請法務部、司法院及立法院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行政院會8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刑法第80條第1項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發生死亡結果者,取消追訴期。
根據刑法第80條的規定,追訴權可依犯最重本刑的差異,在不同期限內消除。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年若沒被起訴即可消滅追訴權;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為2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為10年;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則為5年。
因此,如1996年發生之劉邦友血案、彭婉如命案等,犯人只要在有生之年被抓到,都要接受法律制裁,過去的重大刑案只要追訴權未失效,都將適用新法。
此外,刑法第286條也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之重結果犯,以保障幼童生命、身體權益。
賴清德表示,此次修法可落實「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而且強力回應社會期待。
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中法務部長邱太三指出,修法是參考德、日等開發國家法令,共修正26條,相信透過修法能更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安全,具體實現司法正義。(.....他死過一次再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