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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大修26條】刪除「花柳病」條款 比照傷害罪

上報快訊/趙翊妏 2018年03月08日 14:31:00
行政院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之26條增修條文。(法務部提供)

行政院8日通過法務部擬具之26條增修條文。(法務部提供)

行政院會8日拍板通過刑法修正案,除最引國人注意的涉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取消30年追訴期外,同時亦通過其餘26條法案,包括刪除原285條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行為或姦淫處分、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等條文。

 

根據刑法第285條「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務部認為此行為可適用277條傷害罪,因此刪除285條,另犯此條所為強制治療處分亦一併刪除(修正條文第98條、第287條及現行條文第91條)。

 

此外,法務部指出,從事業務的人,對於防免傷害或死亡的義務,應與一般人相同,基於刑罰平等原則,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同時提高普通過失致死罪及普通過失傷害的法定刑,由法官視個案情節處不同刑度(修正條文第183條、第184條、第189條、第276條及第284條)。

 

至於殺人罪部分,法務部修正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法定刑,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量刑彈性。修正生母殺甫出生子女的寬減要件,須基於不得已事由始適用之(修正條文第274條)。依加工自殺或自傷行為是否出於犯罪行為人實行態樣,分別修正適用不同法定刑(修正條文第275條、第282條)。

 

而對於有罪判決確定後始發現犯罪工具等物或犯罪所得而屬於有責的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時,不得單獨宣告沒收,無法落實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原則,因此增訂於判決確定後始發現應沒收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所有之犯罪工具或犯罪所得時,仍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修正條文第40條)。

 

現行第139條違背查封效力罪,只限於動產或不動產的保全方式,未包括違背公務員依法核發保全權利命令效力行為,法務部認為有缺漏,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增訂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行為的處罰(修正條文第139條)。

 

法務部表示,刑法為國家刑法權的根本大法,為使其規範能與時俱進,符合國家社會現況及現代刑法論,法務部均會持續檢討修正。(死刑重罪取消30年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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