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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詹順貴深澳電廠關鍵1票釀風暴 當天閉門會議出了什麼差錯

黃驛淵 2018年03月22日 17:15:00
深澳電廠環差案在環評大會闖關成功,使得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連日遭外界砲轟「背棄社運」,本報還原當天會議情況,揭露這次深澳電廠釀成風暴的原因。(攝影:葉信菉)

深澳電廠環差案在環評大會闖關成功,使得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連日遭外界砲轟「背棄社運」,本報還原當天會議情況,揭露這次深澳電廠釀成風暴的原因。(攝影:葉信菉)

深澳電廠環差案,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以關鍵一票讓該案最後「修正後通過」,遭部分團體質疑背離過去環保運動路線及理念。《上報》調查發現,環評大會現場混亂官員誤判情勢,以及對於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的解釋不同,都是這次深澳電廠釀成風暴的原因。

 

深澳燃煤電廠是在2006年通過環評審查、2007年8月22日取得開發許可,並在法定期限3年內、 2010年4月13日動工,但因地方抗爭,至今新建工程一直未動,去年台電於是提出變更設計,依《環評法》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送環評大會審查,因此屬於「環差」案。

 

深澳燃煤電廠日前環差過關,引起熱議。圖為深澳更新計畫完工示意圖。(取自台電)

 

針對此案,環保署由專家組成的專案小組在今年1月29日做出結論,將「建議審核修正通過」及「建議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兩案併陳,送本月14日的環評大會討論。

 

但據了解,擔任會議主席的詹順貴在環評大會上,一開始就曾建議,除了專案小組所提的兩案,不如採「補件再審」或「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就是經濟部),作為投票選項之一,藉以取代原本專案小組的結論,不過,當場並無引起太多附和及討論。

 

環評大會亂成一團 補件再審提議被忽略

 

到了閉門會議時,與會者轉述,事實上,擔任環評委員的逢甲大學運輸科技與管理系專任副教授李克聰,也曾一度發言附和詹順貴的提議,認同可以「補件再審」。不過,現場搶著發言的環評委員不少,李的發言在一片混亂及嘈雜聲中竟被忽略、未被討論,最終,大會仍決定採「修正後通過」或「重做環評」兩選項投票。

 

與會者說,當時根據現場討論氛圍,大家都以為「重做環評」的選項會勝出,因此沒太在意詹順貴的提議,未料,最後竟是罕見的兩案平手同票,不少環評委員都很傻眼,這也讓詹順貴必須跳下來投票表態。

 

環評委員李克聰曾一度發言附和詹順貴「補件再審」的提議,但李的發言在現場一片混亂中被忽略。(取自李克聰臉書)

 

詹順貴坦承疏忽:沒聽到李克聰發言

 

對此,詹順貴接受《上報》採訪坦承,事前沒預料到會是這樣的結果,更沒想到會是兩案同票;而當天在閉門會議,大家搶著發言,「我的確沒有聽到李克聰的發言」,是事後請幕僚整理錄音檔逐字稿才發現有,這點是疏忽,「若當時有聽到這個意見,就可以納入投票選項的討論」。

 

他表示,自己當初拋出「補件再審」或「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原本就是希望能取代「重做環評」的選項,因為依照現行《環評法》,重做環評只能針對「變更的部分」進行,即便投出此選項,依法開發單位仍能選擇原案進行開發。

 

詹順貴說,提出替代選項的目的,就是希望經濟部及台電能夠重新思考此案的必要性,並重新評估,停滯那麼多年的深澳電廠擴建案,現在到底還符不符合政府的能源政策規劃、有沒有非要蓋的必要。「經濟部能源局長林全能的說法讓人很吐血,他說2025如果沒蓋深澳電廠,備載容量會不夠0.1%,但我們要花一千億去增加這0.1嗎?經濟效應在哪?重要性在哪?」

 

詹順貴指出,經濟部能源局長林全能說2025如果沒蓋深澳電廠,備載容量會不夠0.1%,「但我們值得用1千億去增加這0.1嗎?」(資料照片)

 

不過,有人質疑,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5款,深澳電廠屬於「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在法理上應該符合重做環評的要件。詹順貴反駁,不能單看條文文字,現行第38條的法理是在談變更前後的差異,因此仍要比較新、舊案的環境衝擊。

 

這是環差案!我不可能投重做環評這一票

 

他強調,這是「環差」案、不是環評案,環評大會只能就變更的部分來進行環境衝擊的比較,且開發單位變更設計若要重做環評,必須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8條的要件,而變更之後的案子,不論產能或污染都的確較原案少,因此,就法理上來說,怎麼樣他都不可能投出「重做環評」這一票。

 

詹順貴直言,對於此案,他個人的立場雖然是不贊成開發,但基於會議主席的角色,他必須公正主持、不能有預設立場,因此才未花太多時間主張或陳述他自己的意見,而是決定尊重環評委員的討論。

 

他也表示,現行《環評法》的確有不少漏洞,因此,環保署草擬的修法版本,會解決這些問題,這也是為何他要力推修法的目的。

 

詹順貴坦言不贊成開發,但基於會議主席的角色,他必須公正、不能有預設立場,因而決定尊重環評委員的討論。(攝影:葉信菉)

 

根據環保署去年9月公告的修法草案,未來通過環評的案子,只要公告後5年沒開工,或5年內開工之後又停工超過5年,就必須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報告及對策檢討報告」送環保署審查,若超過10年未開發,當年的環評結論直接失效。

 

此外,環保署在新法中也多了「武器」,一旦審查「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或「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後,認定實施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不利影響,就可變更當初環評的審查結論,必要時甚至可廢止。(...詹順貴年初曾二度向府請辭

 

環保署檢討修正環評制度,對於通過環評的案子公告後未開工或停工,都有規範。(環保署提供)

 

環保署審查「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或「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後,若認定開發有重大不利影響,可變更當初環評的審查結論。(環保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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