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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監院重大變革 28日法規會修案彈劾改「記名」表決

蔡慧貞 2018年03月27日 14:46:00
監院明日將召開本屆第一次法規委員會,監委提案要把彈劾審查會投票由現行的「無記名投票表決」,改為「記名表決」,可望過關。(攝影:李昆翰)

監院明日將召開本屆第一次法規委員會,監委提案要把彈劾審查會投票由現行的「無記名投票表決」,改為「記名表決」,可望過關。(攝影:李昆翰)

監察院將有重大變革!由蔡英文總統補提名通過的11位監委加入第5屆監委後,風氣一新,日前11位補提名監委態度一致的提案、連署下,監察院將在28日召開本屆第一次法規委員會,由監委蔡崇義領銜提案,新任監委們齊聲要求監察院修改《監察法施行細則》,將彈劾審查會投票由現行的「無記名投票表決」改為「記名表決」,甚至要求審查會現場直播。蔡崇義直言,既然當了監委提彈劾或審彈劾案,個人沒有壓力,只有怕辜負社會負託才有壓力,就他了解,不只11位新任監委支持此案,其實多位早到任的監委們也都支持,他認為,此一修法是回應社會的期待,應會在法規會通過。

 

另新任監委們對現行監察院的調閱權限亦頗有微詞,依現行監察院檔案管理要點規定,即使是監委們要借閱已完成調查簽結的舊案卷證文件,都需要經監院副祕書長以上長官核准才行,新任監委們認為此舉明顯限縮了《憲法》賦予監委們獨立行使的職權,監委因行使職權展開調查,因此要調閱監委們過去已經結案的案件卷證,卻需要行政官員同意,形同監察院以行政要點的施行凌駕憲法之上,相關規定恐有違憲之虞。因此新任監委們要求將相關規定改掉,除現任監委仍在調查或尚未簽結案件,還有列為密件彌封者,監委們因調查案件之需要求調閱相關卷證,都不應該遭到拒絕。

 

監委蔡崇義領銜提案,要求監察院修改《監察法施行細則》,他認為,此一修法是回應社會的期待,應會在法規會通過。(攝影:葉信菉)

 

11人補提名監委在今年初即將走馬上任前,就提出彈劾案應記名投票表決的主張,亦獲得監察院長張博雅和副院孫大川及監委王美玉、仉桂美等多人支持,之後11位監委上任後,隨即在每月固定召開的院會和談話會中均反覆提出此一主張,如今,這11位監委們付諸行動了。由法官出身的監委蔡崇義領銜提案,補提名監委共同參與連署,正式提出《監察法施行細則》修正案,監察院也將在本周三(28日)召開本屆第一次法規委員會審查討論該案。

 

讓彈劾案更透明的4種方案

 

依據現行《監察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 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由出席委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蔡崇義此次提出修正案,則是提出4種方案,是僅修改「無記名投票表決」為「記名表決」;是除了由無記名改為記名表決外,還要公布審查會的表決同意、不同意票數,同時比照司法院大法官釋憲,還可公布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等;是除了公布前面兩項外,再加上公布審查會的會議紀錄;第四案則是比照立法院朝野協商透明化作法,不僅改為記名表決、公布票數和意見書、會議紀錄,甚至直接將彈劾審查會的開會過程現場直播,讓彈劾審查過程全都錄。

 

實際上,新任監委們要求的彈劾案審查應記名表決主張,多年來均有監委和社會輿論主張。2013年,前基隆市長張通榮被控關說酒駕案明明已遭判刑,卻二度提案彈劾均未能通過,社會一片譁然,當時各界主張監院彈劾審查應記名表決之議就已四起;之後2014年現任監察院長張博雅、副院長孫大川於立法院進行監委提名人審查時,也曾公開表示,她個人不反對採取記名投票。監委王美玉、仉桂美2016年在監委們進行「復興航空南港空難事件」的彈劾審查時,也曾提出應記名投票的呼籲,但本屆監委有關修改監察法有關彈劾案審查改記名投票表決的修正案,一直停留在「只聞樓梯響」階段,直到此次11位補提名監委多次提出,好不容易才終於排定了法規委員會審查。

 

前基隆市長張通榮2013年被控關說酒駕案,監察院二度提案彈劾卻都未通過,引發彈劾審查應記名表決聲浪。(攝影:李隆揆)

 

此外,今年2月監察院針對誤射雄三飛彈二度召開彈劾案審查會,該案由監委包宗和、王美玉、仉桂美申請自動調查,在去年7月首度提出彈劾9位海軍將官,結果全軍覆沒,好不容易三位調查監委等到了補提名監委到任後,二度提出彈劾,此次一改前次彈劾審查會結果,9位將官的彈劾案全數通過,且該次彈劾審查會則創新地公布了同意與不同意票數;如今這11位監委再進一步要求,未來所有彈劾案審查都應該記名表決。

 

另外蔡崇義還提出另一案涉及監委調閱權,為監察院檔案管理要點,11位新任監委提案連署修正《監察院檔案管理要點》第一條,「本院檔案管理,除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之規定。」加上但書,「委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在此限」。

 

監委調閱檔案權不該被限縮

 

因為這些新到任監委們發現,依現行檔案管理要點,監委們要調閱院內已完成調查並簽結的舊案卷證權限,比調查處的調查官等協查人員還不如,明明監委們擁有《憲法》賦予的權限行使職權,且《監察法》明白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 ,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而監察院自是屬於監察委員行使監察職權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等調查範圍,但監委的調查權卻獨獨進不了監察院,調閱舊檔案文件還需依法令位階更低的「監察院檔案管理要點」規定,「由副祕書長以上長官核准」,監察院明顯違法限縮了監委們的權限,新任監委們認為此規定根本是「滑天下之大稽」,因此才會提出此修正案。

 

修正案中明訂,監察院的檔案管理要點中對調卷的諸多限制,在「監委依法行使職權時,不在此限」,但為了監委們尊重彼此獨立行使職權,修正案也將排出一些例外規定,如:監委欲調閱的檔案在現在委員的調查案中,需取得現任調查監委的同意或監委閱的檔案和職權行使無關,亦不得調閱;又如果欲調閱的檔案已保密彌封,亦不得調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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