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山西卸任縣長收賄49億 「目無法紀、極其貪婪」處死刑

陳心慈 2018年03月28日 19:43:00
中國山西省前縣長張中生因收賄遭判死刑。(翻攝自微博)

中國山西省前縣長張中生因收賄遭判死刑。(翻攝自微博)

28日,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中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張中生分別以受賄罪(台灣稱收賄罪)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死刑與有期徒刑8年、終身褫奪公權,並沒收個人所有財產。

 

法院同時判決,討回張中生收賄所得財物、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利息,並上繳國庫,不足的部分繼續追繳。同案被告人李蘭俊、劉年生因洗錢罪也被判處相應刑責。

 

 

以高官知名行收賄之實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張中生利用擔任山西省中陽縣縣長、中共中陽縣委書記等職務之便,為他人在煤炭資源整合、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並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總計約人民幣10.4億元(約合新台幣49億元)。

 

張中生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中約有人民幣1.3億元(約合新台幣6.1億元)的財產無法說明來源。

 

 

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中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張中生收賄犯罪額度特別巨大,在18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有2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人民幣2億元(約合新台幣9.4億元)以上,還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約人民幣8868萬元(約合新台幣4億元)。

 

張中生利用領導幹部職權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嚴重影響了當地正常的經濟發展,且案發後尚有贓款人民幣3億元(約合新台幣14億元)未退繳,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法庭認為張中生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在共產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應予依法嚴懲。

 

 

多名中國高官因收賄、殺人遭判死刑

 

張中生並非十八大以來第一個被判死刑的貪官。

 

2015年2月3日,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原副總經理彭曙、湖南省高廣投資公司原總經理胡浩龍等4人貪賄案,認定彭曙、胡浩龍兩人受賄金額分別達1.88億人民幣(約合新台幣8.9億元)、1.7億人民幣(約合新台幣8億元),犯受賄罪、貪污罪、洩露內幕資訊罪等,數罪並罰,判處死刑。

 

此外,十八大以來受賄過億人民幣的貪官,還包括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白恩培、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等人。其中,白恩培受賄2.46億人民幣(約合新台幣12億元)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朱明國受賄1.41億人民幣(約合新台幣6.6億元)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

 

除了因貪腐獲死刑的官員外,還有官員因涉故意殺人案獲判死刑。2017年5月26日上午,經最高法院核准,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因犯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等罪名被判死刑。

 

關鍵字: 中國 打貪 死刑





【加入上報國際圈,把繽紛世界帶到你眼前!】

提供新聞訊息人物邀訪異業合作以及意見反映煩請email至國際中心公用信箱: intnews@upmedia.mg,我們會儘速處理。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