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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醫療決定書」來了 你的臉書、Gmail身後怎麼管理生前先決定

李昭安 2018年04月20日 13:27:00
衛福部12日預告「預立醫療決定書」草案,表格中「加碼」開放自由選填想怎麼處理身後事,包括死後「網路社群帳號、數位個人資訊」想要如何處理等,都可以生前先表達意願。(湯森路透)

衛福部12日預告「預立醫療決定書」草案,表格中「加碼」開放自由選填想怎麼處理身後事,包括死後「網路社群帳號、數位個人資訊」想要如何處理等,都可以生前先表達意願。(湯森路透)

自己的「身後事」自己決定!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1月6日上路,衛福部12日預告「預立醫療決定書」草案,未來民眾可自主選擇臨終時是否要接受醫療照護維持生命。此外,表格中也「加碼」開放自由選填:死後是否願意捐贈器官、希望的葬禮儀式,以及「網路社群帳號、數位個人資訊」想要如何處理等,等於把生前最後一哩路及身後可能遭遇的抉擇都含括在內。

 

不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只授權預立醫療決定,其他對於「數位遺產」想如何處理等「身後事」的意願表達是否有實質效力,已引發討論。

 

學者打槍 數位遺產恐怕還是業者說了算

 

對此有法律學者指出,台灣還沒有「數位資產、數位遺產」專法,現行《民法》繼承編也無相關規範,即便民眾生前表達個人意願,要把臉書、Gmail等個人數位帳號管理權留給誰,實際上恐怕難如願。因為網路業者和帳號使用者間通常有訂使用條款,最後還是業者說了算。

 

學者並提醒,「數位遺產」還是非常新的法律概念,即使台灣未來把數位遺產的繼承入法,讓子女享有父母數位帳號的繼承權,屆時還是將有「被繼承人」的隱私權、「繼承人」的繼承權哪個優先的爭辯,遇上爭議時恐得「法院見」,由法官做判定。

 

 

據了解,衛福部是委託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草擬此份「預立醫療決定書」,蒐集意見過程中,很多人建議把「善終」相關抉擇統合進來,才能對自己想要的「身後安排」表達完整意願。納入數位帳號如何處理的選項,則是有人建議把敏感的「隱私權」問題列入考量。

 

你想樹葬或海葬 都能白紙黑字先立好

 

2015年1月6日公布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定,民眾在找醫療機構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後,可立下書面的「預立醫療決定書」,事先決定未來若變成「末期病人、不可逆轉的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或是發生其他經衛福部公告的疾病、狀況」時,是否願意接受維持生命的治療或灌食

 

此外,衛福部把「其他照護與善終選項」也納入「預立醫療決定書」表格中,包括是否願意捐贈器官、遺體,以及希望在哪裡臨終往生、希望的葬禮儀式(如土葬、樹葬、海葬等)、喪禮儀式(如告別式、追思會)、希望如何處理網路社群帳號及數位個人資訊、是否依據個人宗教信仰安排照護細節等。

 

 

衛福部雖在醫療決定書中強調,「其他照護與善終選項」部分並非一定要填寫,只是開放「表達意願」。但若有填答,其意願是否有強制力,還是「僅供參考」,已引發議論。

 

衛福部官員表示,器官捐贈部分,表格中的內容與「器官捐贈同意書」格式相似,未來若勾選願意捐贈器官,視同清楚表達意願,將再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走後續程序,可簡化流程。

 

針對葬禮儀式部分,內政部官員則說,現行《殯葬管理條例》規定,死者生前若對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填寫意願書,「家屬或承辦殯葬事宜者,應予以尊重」。「預立醫療決定書」內容類似意願書形式,未來若有爭議就得交由法院認定。
 

繼承數位遺產 國外怎麼做?

 

至於類似網路社群帳號這樣的「數位資產」,在使用者死亡後如何處置,近年來引發國際熱議。美國多個州已立《數位資產和帳戶受託使用法》等專法,鼓勵生前預立遺囑,授權其他管理人「托管」數位遺產。

 

中國2017年也在《民法總則》中,新增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應有保護的概念,目前正在研擬專法。台灣則尚未有相關法令規範。

 

以前子女可直接繼承父母的手寫日記,導致父母不想揭露的祕密全都露。現在網路上的電子紀錄則受《憲法》隱私權保障,是否可直接繼承,勢必會有爭論!」 正在進行「數位遺產繼承研究」的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陳重陽舉例,父母死後子女可繼承iPad,但包括螢幕解鎖密碼、Apple ID及密碼等,基於隱私權考量,都是業者不得透露的資訊,子女自然無法輕易取得存在iPad中的照片、電子郵件等資料。

 

衛福部預告的「預立醫療決定書」草案,把個人希望的葬禮、喪禮儀式等項目納入「其他照護與善終選項」中,開放民眾自由選填。(攝影:葉信菉)

 

陳重陽說,「數位遺產」隱私權與繼承權的衝突會慢慢浮上檯面,如果沒有預立遺囑,遇到爭議就得看法院怎麼判。另一個潛在問題是,網路社群業者大多是外商,「這還牽涉跨國司法如何認定的問題」,在釐清時會更複雜。

 

陳重陽直言,有些網路帳戶本身不具價值,但很多網紅、直播主靠帳號帶來的廣告效益非常可觀,就是實質的「財產」,因此還要再細緻定義何謂「數位資產」。至於在「預立醫療決定書」中表達的意願,的確不具強制力,在尚未完成立法前,只能回到使用者和業者訂的使用條款做認定。

 

臉書開放代理人制 可換頭像但不能變更貼文

 

舉例來說,臉書(Facebook)開放的是「紀念帳號代理人」機制,使用者生前可指定信任的家人、好友,在你死後有權限管理你的(紀念)帳號。代理人可更新你的個人頭像及封面照片,但代理人無法登入紀念帳號、移除或變更過去貼文,也無法讀取死者過去傳送的訊息。

 
 

國發會去年委外做「數位資產與數位遺產法制之研究」,研究報告4月18日剛公告上網。


負責執行此計畫的泰鼎法律事務所在總結中建議,未來訂相關法規時,可參考美國立法,將數位資產細分「電子通訊內容、非電子通訊內容」兩部分。若是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等,可排除在繼承人得以繼承的範圍外;如果繼承人想取得電子通訊內容,就必須提供身故者生前同意揭露電子通訊內容的書面文件,以保障被繼承人的隱私權。

 

KKBOX等付費帳號 應開放繼承人可使用


計畫主持人、泰鼎法律事務所律師葉慶元接受《上報》訪問時說,數位帳號可再進一步劃分付費使用與不必付費使用的帳號,例如聽音樂的KKBOX帳號就是付費使用,「沒道理已經付了錢,父母死後子女卻沒有權利繼續使用」。


葉慶元建議,政府立法時必須明定「契約自由」的底線,如果是付費取得的服務,就不能用契約自由排除繼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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