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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世宏專欄:修正黨政軍條款 NCC這次做對了

羅世宏 2018年05月15日 07:00:00
中華電信將承擔更多本國自製原創內容的責任,並與公廣集團合作,成為提升台灣影視內容產業的兩個主力箭頭。(圖片取自Google Map)

中華電信將承擔更多本國自製原創內容的責任,並與公廣集團合作,成為提升台灣影視內容產業的兩個主力箭頭。(圖片取自Google Map)

根據媒體最新的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擬推動調整廣電三法的「黨政軍條款」,將原本黨政軍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廣電媒體的規定,改為不限制政府持股比例,而是禁止政府「實質控制」。政黨的部分,則回歸《政黨法》第23條規範,亦即「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繼續維持政黨投資廣電媒體「一股都不行」的限制。

 

而在中華電信MOD的部分,NCC亦展現新思維,擬以「特別條例」的方式規範,並且開放MOD得投資頻道、自組頻道,投資原創自製影視內容等。

 

另外,未來亦將同步修法將違反「黨政軍條款」的處罰對象改為惡意違法的投資人,而非繼續以被投資媒體為處罰對象。這不僅可望解決「黨政軍條款」實施十多年來已累積達數十件違法案例,但NCC的行政處分卻不斷在行政訴訟中敗訴的荒謬狀況,也可望一舉解決具黨公職身份者藉惡意購買廣電媒體股票來阻擋廣電媒體所有權正常轉移的怪誕現象。

 

我必須對NCC這次勇於突破台灣影視產業困境的修法方向表達肯定之意。假若NCC這次的修法方向能夠得到行政院和立法院的支持,除了可解決現行廣電媒體監理實務困境,更重要的是這次的修法方向可為台灣岌岌可危的影視內容產業注入強心劑,從而啟動向上提升的契機。

 

「黨政軍條款」自2003年立法實施以來,除了成功讓黨政軍退出台視、中視、華視和中廣的經營,也讓黨政軍人士不敢或無從直接干預廣電媒體經營和內容,確實有重大的歷史貢獻。但由於數位匯流趨勢下,廣電媒體產業環境丕變,若仍繼續死抱「黨政軍條款」不放,甚至把它當成唯一的「政治正確」,絲毫不考慮它對台灣廣電媒體和數位匯流產業的發展已構成無法跨越的障礙,台灣廣電媒體與數位匯流產業的發展機會將不斷流失,無以應對來自境外OTT TV服務的險峻威脅,也將在文化創意、數位匯流和影視內容產業的國際和區域競爭中落敗。長此以往,在本國影視內容產業積弱不振的背景下,台灣勢必將失去國際話語權和軟實力,甚至有嚴重影響台灣的文化自主和文化安全前景的可能。

 

因此,我支持NCC跳脫形式主義,不必再糾結於開放間接持股比例(5%或10%)這種謹小慎微、但意義有限的修法方向,改為以政府「不得實質控制」廣電媒體為基本原則。如此一來,既可不落入「為特定人」修法的陷阱,解決現行監理實務上的矛盾,也可藉此鼓勵包括政府在內的公私資本勇於投資台灣的數位匯流影視內容產業。當然,在修法同時,也不偏廢對於意見自由多元市場的維護,特別是回歸「黨政軍條款」原初的立法意旨,修法補強防止可能危及意見市場自由多元性的政策工具,包括規定政府及公職人員「不得實質控制」,並且輔以「吹哨者保護」、「編輯室公約」和「設置新聞自律倫理委員會」等相關條文及罰則,從而讓政治力(及其代理人)對新聞內容的編採自主及公正性,不再有任何「上下其手」的操作空間。

 

誠如NCC主委詹婷怡日前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維護新聞自主的原始精神最重要」。如果無法維護新聞自主的原始精神,特別是在缺乏「吹哨者保護」、「編輯室公約」和「設置新聞自律倫理委員會」等相關條文及罰則的情況下,現行「黨政軍條款」同樣也無法保證政治力不會以直接或迂迴方式干預新聞。因此,我們應該實事求是,將現行「黨政軍條款」徒具形式、滯礙難行或甚至已阻礙數位匯流和影視內容產業發展的部分徹底改造,勇於大破大立,把握住維護新聞自由的原始立法意旨,相信此次修法應足以同時兼顧維護意見市場自由多元性、新聞人員自主性、以及數位匯流和影視內容產業發展的多重目標。

 

此外,NCC擬以「特別條例」規範中華電信MOD的修法方向,我也樂觀其成。畢竟,若持續糾結在政府間接或直接持股比例限制的窠臼上,中華電信MOD恐怕永遠也不可能投資或經營頻道,當然也就不可能在本國自製原創影視內容上發揮積極作用。我認為,未來只要在這個條例中限制中華電信MOD不得投資或經營新聞和財經資訊頻道即可,並應全面開放MOD得投資或經營戲劇、電影、娛樂、教育、藝術文化和運動頻道。這些不涉及新聞或財經資訊的頻道,不僅不應限制中華電信投資或經營,反而應該責成中華電信承擔更多本國自製原創內容的責任,責成它與公廣集團合作,成為提升台灣影視內容產業的兩個主力箭頭,並與其他商業平台和內容業者形成良性的競合關係,共同把台灣數位匯流和影視內容產業的餅做大。

 

我自己大概算是經常批評NCC的學者,但這次我必須說,目前釋出的修法方向代表NCC已不再死守媒體監理管制的舊思維,而願意從台灣數位匯流與影視內容產業整體發展的高度重新思考,確實值得外界予以肯定與鼓勵。我也必須說,此次「黨政軍條款」的修法任務至關重要,而且宜速不宜遲,鬆綁幅度宜大不宜小,修法的實質重於形式,關鍵是在鬆綁的同時,課以相關業者投資本國自製原創內容的更大責任,並且以法律保障維護新聞工作者不受政治力介入的編採自主空間。若然,台灣數位匯流與影視內容產業尚大有可為;否則,台灣數位匯流與影視內容產業勢必將繼續萎縮,並且坐失產業振興的一線生機。NCC加油!台灣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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