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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文風:安樂死並不違反基督精神

歐陽文風 2018年06月17日 07:00:00
安樂死是一件惡事嗎?它惡在哪裡?反對安樂死和支持安樂死,那一個對人更好?無論反對或支持,基督徒必須學習講道理! (國外團體持反安樂死標語/美聯社)

安樂死是一件惡事嗎?它惡在哪裡?反對安樂死和支持安樂死,那一個對人更好?無論反對或支持,基督徒必須學習講道理! (國外團體持反安樂死標語/美聯社)

台灣前籃球國手,後來亦是著名的體育記者傅達仁在6月7日於瑞士安樂死,在安樂死 ( Euthanasia) 還未合法化的台灣社會,無疑是一大新聞,特別是傅達仁也是一名基督徒,他選擇用這種方式離開世界,在全球中文基督教界也引起不小轟動。 

 

我認為安樂死在21 世紀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議題,特別是在科技日新月異的時代,醫藥科技發達,人的壽命普遍提高,老年人最後衰弱而死,往往需要拖上一段不少的時間,當事人經歷瀕臨死亡時的痛苦與折磨,令人不得不認真去考慮到底有沒有必要去經歷巨大的痛苦去拖延一個必然與不可能挽回的結果,特別是考慮到當事人餘生生活品質的問題。 

 

傅達仁生前罹患末期胰臟癌,承受極大的痛苦,由於安樂死在台灣不合法,所以他決定遠赴瑞士, 選擇以安樂死的方式,結束在這必然與可預見的死亡前沒有必要經歷的痛苦,可以有尊嚴與安樂地離開這世界。 

 

身為一名基督徒,尤其是名人基督徒,他的選擇難免成為教會內關注的焦點,台灣保守基督徒居多,批判的聲音幾乎是可以預料的。基督徒相信生命是由神所創造的,唯有創造生命的主有權奪走生命,很多基督徒認為安樂死等於自殺,是一種罪,所以反對安樂死 。 

 

我想首先指出的一點是,基督徒反對安樂死與反對合法化安樂死,應該是兩個不同的議題。 基督徒可以因為個人的信仰而反對安樂死,就如佛教徒可以因為個人的信仰反對殺生與堅持吃素一樣,但反對合法化安樂死,則屬於社會的議題,基督徒沒有權利要求無神論者也和他們一樣相信生命由神創造,勉強無神論者必須因為基督徒的緣故,為一個無神論者認為虛無與想像的神堅持受苦也不能安樂死,就如佛教徒不可能要求社會立法禁止所有人殺生或必須吃素一樣 。 這一點,應是自明的道理,我就不再贅述。

 

本文要探討的是第一點,即基督徒應不應該反對安樂死,即安樂死是否違反基督信仰,我的立場是安樂死並不違反基督精神與信仰。許多基督徒相信十誡的其中一誡是不可殺人,自殺也是殺人,安樂死是自殺,所以安樂死違反基督教的信仰與教義,本文就從這命題出發進行思考,限於篇幅,為了方便討論,不妨先假設安樂死就是自殺 (因為二者是差別的,安樂死不是一般意義的自殺,它涉及病人「最後」的生命在身心失能並遭遇極大痛苦情況下的生命品質問題,這點差異以後文章再談),但縱使如此,安樂死並不違反基督教信仰與基督精神,有關立場基於三大要點:

 

第一點: 不可殺人不是絕對的真理

 

舊約聖經出埃及記20:13 說「不可殺人」,這是著名的十誡其中一誡,但我要指出的是這不是一個絕對不可違反的真理。 如果我們熟讀聖經,我們就會輕易發現聖經充滿殺人的例子與命令與命令與命令:

 

萬軍之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時候,在路上亞瑪力人怎樣待他們,怎樣抵擋他們,我都沒忘。 現在你要去擊打亞瑪力人,滅盡他們所有的,不可憐惜他們,將男女、孩童、吃奶的,並牛、羊、駱駝和驢盡行殺死。(撒母耳記上15:2-3) 

人偏向交鬼的和行巫術的,隨他們行邪淫,我要向那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利未記20:6) 

無論男女,是交鬼的或行巫術的,總要治死他們,人必用石頭把他們打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未記20:27)


而且不只在以上情況可以殺人,有些情況甚至是現代人認為完全不可思議的,但一樣可以格殺勿論:

 

六日要做工,但第七日是安息聖日,是向耶和華守為聖的。凡在安息日做 工的,必要把他治死。(出埃及記31:15)
 

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時候,有人遇見一個人在安息日撿柴。遇見他撿柴的人,就把他帶到摩西、亞倫、並全會眾那裡。他們將他拘禁起來,因為當怎樣辦他,還沒有指明。耶和華對摩西說,那人必要被處死;全會眾要在營外用石頭把他打死。於是全會眾將他帶到營外,用石頭打死他,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民數記15:32-36)


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出埃及記21:17)

 

婦人有月經,若與她同房,露了她的下體,就是露了婦人的血源,婦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從民中剪除。(利未記20:18) 

 

祭司的女兒若行淫辱沒自己,就辱沒了父親,必用火將他焚燒。(利未記21:9)



還有一個保守基督徒用來反同的經文: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利未記20:13)



以上只不過是信手拈來的例子與命令,說明十誡中「不可殺人」 並不是一個絕對的命令或教義,在某些情況之下,殺人完全是允許與合乎宗教教義的。
 

但,我如此強調,這並不意味基督徒可以隨意殺人,或殺人不是問題,或殺人不違法基督信仰,我舉以上例子,只是為了反駁反對安樂死的基督徒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觀點,即以為不可殺人是絕對的命令與真理,必須絕對遵行,沒有例外。我要指出的是,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明顯不合乎聖經的記載。
 

但吊詭並值得一題的是,許多以「不可殺人」這誡命來反對殺人的基督徒卻完全不以為支持死刑有甚麼問題,如果他們真的以為「不可殺人」是絕對真理,並以此理由反對安樂死,為何又會大力支持死刑,不以為不妥?這不是非常明顯的矛盾與雙重標準嗎? 
 

第二點,不可自殺也不是絕對的真理,耶穌表示他的死就是「自殺」!
 

按照約翰福音10:18的記載,耶穌說得很清楚: 沒有人奪我的命去,是我自己捨 的。換言之,這是耶穌的選擇,耶穌的死是他的選擇!

耶穌在約翰福音也說: 
 

我是好牧人;好牧人為羊捨命。若是雇工,不是牧人,羊也不是他自己的,他看見狼來,就撇下羊逃走;狼抓住羊,趕散了羊群。雇工逃走, 因他是雇工,並不顧念羊。我是好牧人;我認 識我的羊,我的羊也認識我,正如父認識我,我也認識父一樣;並且我為羊捨 命。(約翰福音10: 11-15) 
 

明顯的,耶穌做為一名牧人,為羊捨命,為了他的羊,他不惜主動去死,在某一意義上就是自殺。當然,我可以想像有基督徒可能會反駁: 因為耶穌有崇高的目標!
 

這點我完全不反對,我提出的這一點僅是說明,自殺或主動去死,並不是絕對違反基督精神的;不要忘了,做基督徒就是學效耶穌。同樣的,我也不是鼓勵人去自殺,或以為所有的自殺都沒有問題,都是合理的,這不是我的要點,我的要點僅僅是否定反對安樂死的基督徒的其中一個觀點:自殺是完全不可取的,是大惡,我們絕對不可以主動要求去死,或無論如何我們都絕對必須活下去。 

 

我要指出的是,不可自殺或不可主動喪失生命不是絕對的命令或真理,凡事都有例外,此事也不例外! 
 

第三點:對耶穌而言,信仰應是人本,宗教教義是為了服務人,不是人非絕對遵守宗教教義不可! 
 

這一點耶穌說得非常清楚:安息日是為人而存在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而存在的。(馬可福音2:27) 當時的宗教領袖以耶穌的門徒因為餓了,安息日在麥地裡撿麥穗來責難他,批評耶穌違反十誡中的其中一誡「當守安息日」,即安息日不能工作!

 

但耶穌斬釘截鐵地說安息人是為了人而設立的,不是人為安息人設立,即宗教教義是為了讓人活得更好,不是用來攻擊人的凶器,宗教應是人本,以服務人為本,不能本末倒置,死守教義,不問是否對人有益,就是在根本上完全喪失了宗教愛人的精神! 

 

耶穌在安息日工作,醫治人,同樣被當時迷信教義的宗教領袖與信徒批評,說他違反教義,耶穌反問:我問你們,在安息日行善行惡,救命害命,哪樣是可以的呢?(路加福音6:9) 這明顯是一個修辭問題(rhetorical question),不是耶穌不懂,而是他要表達一個很重要的觀點-如果在安息日為了救人而工作,並沒有違反安息日的精神,我們要遵守的是十誡的精神,而不是教義的條文字句!
 

所以耶穌問了這問題之後,不等他們回答,就繼續他醫治人的工作。耶穌有此一問,就是要他們自己好好想想,「在安息日行善行惡,救命害命,哪樣是可以的呢」?耶穌希望他們能夠自己想想,學習獨立思考,而不是盲從迷信宗教的教義!


關於安樂死的討論,同樣也是如此,我們必須擺事實講道理,而不能盲從迷信傳統或教義或聖經,安樂死是一件惡事嗎?它惡在哪裡?反對安樂死和支持安樂死,那一個對人更好?無論反對或支持,基督徒必須學習講道理! 
 

結論: 

 

本文並不是旨在討論基督徒應支持安樂死,這點接下來會再論述,本文僅在強調一般基督徒反對安樂死的觀點,甚至在聖經內都站不住腳,以為安樂死錯誤與罪惡,違反基督信仰,因為相信安樂死等於自殺,而以為這違反了「不可殺人」的誡命,但「不可殺人」或「自殺」根本就不是一個絕對的教導;更何況耶穌明明教導,我們不能盲從迷信傳統與宗教,教義是為人而設立的,不是人為教義而存在,本末不能倒置,否則是非不分,反而害人!職是之故,安樂死並沒有違反基督信仰與精神! 

 

※作者為波士頓大學神學博士,紐約市立大學社會學博士候選人,紐約大都會社區教會牧師,同時亦任教於紐約市立大學亨特學院性別研究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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