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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豪專欄:如何製造殺人犯-虛假的自白與突破心防

黃致豪 2018年06月27日 00:00:00
因「自白有罪」遭判刑的Brendan Dassey,26日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聲請。(圖片取自abcNEWS)

因「自白有罪」遭判刑的Brendan Dassey,26日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聲請。(圖片取自abcNEWS)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18年6月26日(美國時間6月25日)駁回了Brendan Dassey的上訴聲請(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

 

這個「連鎖冤案」,涉及了歷經DNA平冤後的無辜被告,再次被控涉入另一宗性侵殺人事件;同時還牽扯進一名邊緣智力的青少年,在警方使用傳統高壓偵訊手段下被「突破心防」,自認犯罪並且證述Avery共同涉案。說它可能是本世紀最戲劇性的冤案,也不為過。相關的經過,甚至被網飛公司(NETFLIX)拍成了紀錄片,還得到了美國電視金獎艾美獎。

 

究竟Brendan Dassey何許人也?

 

被控時,Dassey才16歲;他在與母親通話時,連教育程度不高的母親用了常見英文字「consistent」(中文意「一致」)都還聽不懂。

 

Dassey被控在2005年與他叔叔Steven Avery在威斯康辛州的曼尼托瓦郡,性侵並殺害了一名時年25歲的女性車輛攝影師Teresa Halbach。行兇地點據稱是在Avery經營的廢車場鐵皮屋內。檢警一開始就大量利用媒體曝光Avery涉案的資訊,營造當地社群人人喊打的氛圍。

 

Steven Avery在被控涉入本案前,才因為一宗冤案被監禁了18年;最後因為DNA證據確認犯罪者另有其人,終得洗冤獲釋。就在Avery與其律師策劃要對郡政府與相關公務員追訴鉅額賠償責任時,竟然就在Avery的開放式廢車場內發現了失蹤女性Halbach的豐田休旅車,隨後也在廢車場附近一處開放地點發現了Halbach經過焚燒的殘餘骨骸。

 

原本在第一次搜索未曾發現的車鑰匙,在後續重新搜索時也神妙的出現在先前已經搜索過的屋內,而且上面沒有被害者Halbach的DNA,只有被告Avery的DNA。找到的車上,則是有一抹Avery的血跡,但沒有任何指紋在車內;但警方因為先前的冤案,事實上也持有Avery的血液樣本。

 

 

但是這樣不夠,檢警需要證人;共犯更佳。

 

住在Avery附近的Dassey,從就讀的高中被「自願」帶到警局詢問時,並不知道自己此去,一生再也回不了家。Dassey的個性相當溫和,順從性高,整體智力商數為73,屬於邊緣性智力,且患有學習與社交障礙。在沒有任何輔佐人(例如母親)或辯護人的狀況下,Brendan一人在警局偵訊室接受了四次共長達48小時的壓迫式偵訊(也就是里德偵訊法Reid technique—一種透過九個步驟,四個基本策略,逐步瓦解被告心防取得自白的方法);面對警方謊稱已有各種物理證據後,終從堅持自己清白,轉而依照警方要求「承認」自己有涉案,並且指證叔叔是主使者—雖然每一個版本講的犯罪手法都不太一樣。

 

台灣觀眾與媒體最愛看的「突破心防」大戲,就這樣上演了。

 

問題是,本案除了這項Dassey的「自白」,車子,以及屍骨之外,沒有任何物理證據可以把犯行連結到兩名被告;且鑑識採證過程出現控制組污染以及違規的狀況。

 

此外,據稱犯罪現場的大量堆積物品,非常凌亂,理應有大量血跡噴濺痕隱藏各處(畢竟Dassey自白宣稱被害者四肢受綑綁,腹部中許多刀且遭行刑式割喉),但實際上警方連一滴血液或者一絲DNA也沒找到。

 

只是,既然心防已經突破,拿到自白與指證,那麼兩人就此被定罪,也不在意料之外。

 

美國專精研究虛假自白(false confession)的司法心理科學家Dr. Saul Kassin,為此特別代表美國心理學會(APA)撰文,認為本案有極為明顯而嚴重的虛假自白以及侵害弱勢權益問題,司法體系不能只是託辭「一切自白都是自願」,而忽視了本案種種嚴重違反取得自白正當程序的狀況,最高法院應該要正視這樣的冤抑事件。

 

只是,如同台灣不少法院一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老先生老太太們不理睬各式科學證據,也不是太令人意外的事。

 

司法心理學研究指出:高壓與欺瞞的偵訊方式會造成正常成年人的認知調控失靈乃至崩潰 更多interrogation-related regulatory decline and breakdown;Costanzo, Blandon-Gitlin, & Davis, 2016; Davis & Leo, 2012,最終會在全然受到隔離與無助的狀況下,形成「看不見明天」的心態(short-sightedness),因而為了擺脫痛苦現狀,願意承認一切偵訊者希望聽到的事項。

 

這正是「突破心防」的真面目。

 

突破嫌犯心防之後所造就的,正是虛假自白四大類型 更多Kassin & Godjonsson, 2004; Ofshe & Leo, 1997當中的「強制力所致目的性自白」類型(instrumental-coerced false confession)。在大量後來被證實為冤案的案件中,幾乎可以看到這一類虛假自白的蹤跡。有些甚至會轉化為被告自己「相信」自己真的有犯罪,只是自己失憶的「強制力所致內化自白」類型(internalized-coerced false confession)。

 

Avery與Dassey的事件聽起來挺耳熟?不意外。回首台灣歷來冤案,從蘇建和案以降,乃至救援中的謝志宏案,可以說台灣在「突破心防」製造殺人犯這方面的「成就」,向來倒不落美國之後。

 

想要製造殺人犯?公式如下:

 

找個邊緣人,不給律師,關起門來用力偵訊一頓,拿到自白;同時把偵查資訊之門大開,營造風聲鶴唳、人人喊打氛圍。還不夠,就再挑唆被告接受測謊,然後搭配被害人或其家屬經過誘導的筆錄。於是:大功告成,正義得勝;媒體與民眾,皆大歡喜。

 

販售正義,就像製造殺人犯一樣,真是門好生意。誰云不宜?

 

※作者為執業律師/美國NITA訴訟專家師資/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現為臺大心理學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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