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團法人法》三讀 政府可買回蔣經國基金會

陳彥宇 2018年06月27日 17:40:00
「財團法人法修正案」,以5票反對、65票贊成通過,段宜康、林淑芬則未出席投票,展現立場。(攝影:陳彥宇)

「財團法人法修正案」,以5票反對、65票贊成通過,段宜康、林淑芬則未出席投票,展現立場。(攝影:陳彥宇)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27日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修正案」,明定由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後轉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3年內可捐贈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換言之,過去被行政院點名的「蔣經國基金會」、「中技社」等財團法人可望被政府買回。至於外界關注的宗教財團法人,此次修法予以排除,將另以法律定之;而本法將於公布後6個月實施。

 

此次修法主要爭點有二,包括過去由政捐助成立、後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能否透過捐贈回補基金的「買回條款,回歸政府管理;以及,宗教財團法人是否應入法納管。

 

藍綠橘共提再修正動議 宗教財團法人另起專法管制

 

民進黨團上午召開黨團大會凝聚共識,據悉,針對是否排除宗教財團法人,綠委段宜康、林淑芬皆主張不能排除、必須納入,但部分綠委憂心,相關爭議未歇,且法務部及內政部等行政單位意見也不一致,最終黨團決議排除宗教團體。

 

民進黨、國民黨與親民黨也共同提出再修正動議,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此提案也以5票反對、65票贊成通過,段宜康、林淑芬則未出席投票,展現立場。

 

回買條款劍指蔣經國基金會 藍委痛批是霸王條款

 

有關「回買條款」,行政院版本主張,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在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在本法施行後3年內,主管機關經審認該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時,得捐贈財產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則抨擊,此條文根本是「霸王條款」、「強調條款」,質疑民進黨全面執政,意圖清算異己,更劍指蔣經國基金會。財團法人歷經10年轉變,經營權由公轉私,只要政府認定當初政策目的存在,就能以超過市價的一半買回,等同用50+1的資金額度買回100%管理權,根本不合理。

 

對此,民進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於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者,在本法施行後3年內,主管機關經審認該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而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得捐贈財產補足依現有基金總額計算之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在民進黨團人數優勢下,以12票反對、62票贊成通過。

 

此外,三讀條文也明定,我國政府自1945年8月15日以後,接收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並以該等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推定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以原應由我國政府接收而未接收之日本政府或人民所遺留財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亦同。換言之,像是電信協會、郵政協會、糖協等財團法人,未來皆推定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評鑑在即 修法強化防制洗錢犯罪

 

本次修法也強化防制洗錢犯罪,並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三讀條文明定,財團法人相關資訊、財務報表應主動公開,包括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若未依規定送主管機關備查,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同時,為健全財團法人之人事管理,三讀條文也明定,財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由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若違者最高可處200萬元罰鍰。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包括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應自行迴避,若違者除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可解除其職務。

 

【延伸閱讀】
●財團法人法藍綠同意排除宗教 柯建銘酸藍委「菁英」不識字
●【長庚醫療亂象】賴揆欲修法限縮財團法人董座權力 衛福部長:再討論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