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陽文風:讓頻臨死亡的人有權利選擇安樂死去

歐陽文風 2018年07月06日 00:00:00
為了避免拖延痛苦,任何刻意結束生命的行動與決定,都是安樂死。(美聯社)

為了避免拖延痛苦,任何刻意結束生命的行動與決定,都是安樂死。(美聯社)

在21世紀,因為醫療科技的發達,青壯年患病而驟然去世不再是常態,許多人都能活到老死,安樂死因此是一個愈來愈重大的社會議題, 這也是一個我們沒有理由迴避的話題,因為我們每一個人都會死,因為我們至親最愛的人遲早會死。

 

我支持安樂死,但在討論安樂死的議題前,有幾個重要觀點必須首先厘清:

 

第一,這必須是病人自願的決定 (voluntary)。如果未得病人同意,就是違反病人意願,強加於病人身上的決定,這是不尊重病人的人權,而且無異於謀殺。

 

第二,安樂死是針對並且局限於無法治癒且不久人世,被醫生鑑定病情不可逆轉,同時經歷難以忍受的痛苦的病人(如癌末病人)

 

第三,支持安樂死不等於人人都必須選擇以安樂死結束自己的生命,這就如支持同性婚姻或婚姻平權,不等於人人都必須和同性結婚,或社會有離婚法不等於人人都必須離婚一樣。

 

與此同時,我們也不應以為支持安樂死意味鼓勵安樂死,就好比幾乎所有國家都有離婚法,但現今時代幾乎沒有基督徒會以「法律如果允許人民離婚就等於鼓勵離婚」來反對離婚合法或倡導離婚非法化。

 

為甚麼反對安樂死 

 

社會上支持安樂死的人未必很少,但反對的雖然不多,卻在不少社會,如英國和美國不少州屬 (美國僅有七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允許安樂死) 因為宗教的緣故, 反對者組織性強,結果反對的聲音激烈,反對的運動積極,結果安樂死遲遲還未合法化。比如說在英國,根據民調,支持安樂死的民眾在百分之82以上, 但英國至今還未合法化安樂死,就是這個原因,美國的情況也差不多。

 

反對安樂死的理由不一而足,有些相對而言,邏輯性較強,推理比較嚴謹, 但一般其實非常粗糙,似是而非,本文嘗試回應三個可能是一般人,尤其是保守基督徒反對安樂死的理由。

 

 

我想先從一個電視訪談節目談起:

 

1994年,在加拿大一個有關安樂死的電視節目中,支持並要求安樂死的Sue Rodrigue 和反安樂死運動的領袖Margaret Somerville 進行公開辯論。Sue Rodrigue 是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患者 (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簡稱 ALS,這是一種漸進且致命的神經退行生疾病,在一些情況會導致嚴重呼吸障礙,最後會窒息而死,她希望她能在情況惡化之後能安樂死,不必經歷完全不必要的折磨,她甚至為此打官司,希望能合法安樂死。

 

她的案件一直打至最高法院,但法院最後以5比4判她敗訴,雖然她僅是以微差敗訴,但支持她安樂死的加拿大民眾高達百分之77 。

 

她在電視辯論中闡述她要安樂死的理由,令人動容,她當時問了與她辯論的對手一個問題「為甚麼你要拒絕與否定我的要求,這是我最想要的事,並且是唯一可以令我免受痛苦的方法?」 ( why would you deny this to me when I want it so much and it is the only way that I can see to relieve my suffering?)

 

當時,反對者Margaret Somerville根本不能具體且直接回答這最真誠的問題, 她只是說 No 。但她後來寫了一篇文章表示,她不能同意Sue Rodrigue 可以擁有安樂死的權利,因為她相信一旦安樂死合法化,會對社會帶來極大的傷害(do great harm to society) 並使我們不再尊重人的生命,因為這會改變社會最基本與重要的規範,即我們絕不應互相殺害 (we must not kill one another) 。

 

這是第一個我所要回應的反安樂死的理由,或許也是最普遍的理由。

 

但,這個反對的理由大有問題,因為第一,不應殺人根本就不是一個絕對的社會規範。如果安樂死挑戰與改變這社會規範,安樂死絕不是第一件事,因為這規範早就被挑戰與改變。

 

如果「不可殺人」是絕對不容挑戰與改變的社會規範,那我們不只必須廢除死刑,我們甚至不能有戰爭,或有任何國防機制,縱使是自衛性的國防都不行, 因為不可殺人是一個絕對的規範,完全不能有例外,不論甚麼理由。

 

但 這是事實嗎

 

我知道有不少反對安樂死的人,包括保守基督徒說我們無論如何,在不管甚麼情況之下 都不能殺人。但這根本就不是事實,我們的社會從來都不是「無論如何, 在不管甚麼情況之下, 都不能殺人」! 所以,我們現在憑甚麼要用這個不是事實的理由來反樂死?雙重標準不是問題嗎?一個建立在不是事實的理由與基礎上的立場沒有問題?

 

第二,Sue Rodrigue 不是在生存和死亡之間選擇死亡,她沒有要求現在就死, 她要求在她病情惡化到不能逆轉的情況之下,在肌肉嚴重萎縮令她窒息與經歷極大的痛苦前結束自己的生命;換句話說,其實她是死定的,她根本不是在選擇死亡或生存,她只是選擇在死定的情況之下如何死。這個要求太過份嗎?她要求平靜地離開世界,而非被折磨且痛苦地死去,這要求不合理嗎?這種要求如何會「對社會帶來極大的傷害」?

 

第二個我要評論的反對安樂死的理由是,有人以為要求安樂死的人很自私。這個理由在西方不多聽聞,但我在傅達仁安樂死後聽到最多,很多我知道的基督徒認為他應該堅持到最後,以為他自私。

 

為甚麼一個癌末病人要求無痛苦地死去叫自私?但我們要求別人為了我們為了社會的傳統,必須痛苦地死去不叫自私?到底是誰自私?

 

西方社會比較重人權,所以這種安樂死或自殺自私論不是主流言論,但我不會奇怪在強調集體主義的社會,會以為要求為了無痛苦失去而主動結束生命叫自私,這種自私論實在有很大的問題。

 

如果有人願意堅持痛苦到最後,那是驚人的勇敢,可是我們沒有權利要求別人勇敢,如此勇敢與偉大不是一種義務,就如若有人變賣自己所有的東西去救濟窮人,不給自己留一分,那是驚人的慷慨與仁義,但我們沒有權利要求別人這麼做,或以為不如此做者就是自私。

 

第三個反對安樂死的基督徒說法,與第二個有一點關連,但多了一點論述,這種說法是這樣的:病人無論經歷多大肉體上的痛苦與折磨,都不應該安樂死, 因為這等於自殺。他們多加一句的論述是:肉體上的痛苦有神的旨意,我們應該因此學習仰望神,操練我們對神的信心,我們不應逃避痛苦。

 

這個說法在基督教圈子裡很普遍,聽起來好像很有道理,但其實不只似是而非,而且十足偽善。

 

這反對安樂死的觀點的問題是,第一,如果這理由是正確的,那僅能限於基督徒,基督徒沒有權利以此為理由反對國家合法化安樂死,因為不是每一國民都是基督徒;要求所有人,包括非基督徒與無論神論者咬緊牙根忍受痛苦以學習「仰望神」,是荒謬與無理的。

 

第二, 如果這觀點真的是基督徒應有的觀點,即「肉體上的痛苦有神的旨意, 我們應該因此學習仰望神,操練我們對神的信心,我們不應逃避痛苦」,那基督徒頭痛不應吃頭痛樂,而且任何止痛丸止痛藥都不應吃,甚至動手術都不應被麻醉,因為「肉體上的痛苦有神的旨意,我們應該因此學習仰望神,操練我們對神的信心,我們不應逃避痛苦」 或許甚至連動手術也應免了,不要以動手術來改變問題,要不惜一切經歷痛苦。

 

這合理嗎

 

一點頭痛算甚麼?但偏偏是這些基督徒自己可以吃藥逃避頭痛,卻要癌末病人無論如何都必須擁抱痛苦,不能逃避,因為痛苦有神的旨意,這種要求不偽善嗎?為甚麼將死必死的癌末病人已奄奄一息躺在床上,生命根本不能再有任何有意義的作為,他們只是希望能無痛地離開世界,我們仍然要他們痛苦地死去,不讓他們為了逃避痛苦而主動地結束其生命,不想看著他們平靜地離開? 為甚麼我們非要他們痛苦地死去不可?

 

我們其實相信安樂死

 

不過,吊詭的是,很多人,包括許多反對安樂死的人,不知道其實他們支持安樂死。安樂死(euthanasia),原文來自希臘文,eu 即好,thanatos 則是死亡, euthanasia 就是指好死,安樂地,好好地死去 。

 

為了避免拖延痛苦,任何刻意結束生命的行動與決定,都是安樂死。這種刻意結束生命的行動至少可以分為三種,第一是被動的安樂死 ( passive euthanasia), 第二是慢性安樂死(slow euthanasia) , 第三是自願安樂死(voluntary euthanasia) 。

 

很多人,包括很多社會都可以接受第一種和第二種安樂死,因為第一種和第二種,一般人不稱安樂死,但名稱不一樣,結果是一樣的,都是為了減輕痛苦而企圖結束生命。

 

被動安樂死其實就是放棄治療,或撒除所有維持生命所需之治療與儀器,包括中斷化療 (chemotherapy),甚至呼吸器或維持血壓的醫療措施。這種決定與行動的目的其實非常明顯,就是要結束生命,對於被診斷腦死者或癌末病人,尤其後者,一般上病人會忍受不了治療的痛苦,因為已經完全沒有治療原則上的意義,而選擇放棄治療,醫生與家人不少都能理解與同意。這,無異於結束生命,但很多人都能接受。

 

第二種慢性安樂死是在病人極其痛苦的情況之下,又治療無效,痛得呼天搶地,生不如死,在病人的要求之下,不少社會都允許醫生實施臨終鎮靜(terminal sedation),即為病人持續進行皮下注射鎮靜劑,讓病人完全進入無知無覺即昏迷狀態,直至死去。

 

目前最具爭論性的就是第三種自願安樂死,也就是協助性死亡或自殺(assisted dying or suicide),為病人注射或讓病人口服耐波他(Nembutal) 而安寧死去。

 

為甚麼許多人對第一種和第二種安樂死沒有問題,但就是不能接受第三種?其實三者方法不同,但動機都是一樣的,就是要讓病人減少痛苦,讓病人死去。

 

對於基督徒,或恐怕任何宗教信徒都一樣,動機比行為或方法更重要,因為法律只可以檢視行為,不能檢視動機,所以我們可以倡導反歧視法(anti-discrimination laws) 但我們不能有反偏見法(anti-prejudice laws),前者是具體可見的行為,後者是不可見的思想與動機,只能交由上帝或人的良心去檢測,國家機器難以干涉。

 

但在宗教上來說, 動機比一切都重要,動機有問題,我們可以瞞過世界騙盡天下人,就是逃不過良心與上帝的審判。如果自殺就是刻意與企圖死亡,或自己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而安樂死就是為了減輕不必要的痛苦而結束生命,那無論放棄治療,或臨終鎮靜或接受耐波他,都是安樂死。

 

反對安樂死的基督徒真的反對所有的安樂死?

 

如果不是,為何厚此薄彼,以為前者可取,後者罪大惡極,雖然動機都一樣, 都是刻意選擇死去?

 

※作者為波士頓大學神學博士,紐約市立大學社會學博士候選人,紐約大都會社區教會牧師,同時亦任教於紐約市立大學亨特學院性別研究系

 

【延伸閱讀】

●雷倩挺教義:信基督不該自殺

●歐陽文風:安樂死並不違反基督精神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