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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大法官明公開審查准否受理黨産條例釋憲案  監委們憂要被打臉

蔡慧貞 2018年07月09日 14:45:00
監察院聲請《黨產條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首開先例,大法官將於日於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並邀請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討論後,決定是否受理。圖為憲法法庭。(攝影:李昆翰)

監察院聲請《黨產條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首開先例,大法官將於日於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並邀請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討論後,決定是否受理。圖為憲法法庭。(攝影:李昆翰)

監察院去年3月在院會認定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通過釋憲聲請案,經過一年三個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首開先例,將在10日邀請專家學者、行政院、黨產會和監察院代表召開公開說明會,再決定是否同意受理這件監察院的聲請釋憲案。不過多位監委和法界人士認為,司法院過去並不是沒有受理過監察院的聲請釋憲案,但獨獨此次還大張旗鼓地召開憲法法庭,先進行是否受理釋憲的討論,明顯不認同監院此一在院會「無異議」通過的聲請釋憲案,只是不便直接打臉監院駁回,以說明會形成不受理的共識罷了。

 

監委仉桂美、劉德勳前年接受民眾陳情,自動調查「不當黨產條例」案,之後該案完成調查報告認為有違憲之虞,經監院內政和司法獄政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在去年3月監察院會正式提出聲請釋憲,當時因蔡英文總統提名的11位新任監委尚未產生,院會中18位監委,除監委陳慶財和章仁香申請迴避外,院會與會監委們認定「不當黨產條例」確有違憲之虞,無異議通過將整部黨產條例聲請釋憲。

 

《黨產條例》施行 監院將整部法案聲請釋憲

 

監察院認為黨產條例施行後,適用法律有疑義,「採用違法手段追求正義,正義不會因而實現」,兩位監委調查發現適用的法律本身有問題,因此監院執行糾正或彈劾權也無法解決原始問題,因為「這部法本身就違憲」,釋憲才能解決問題,因此聲請釋憲。但在經過一年三個月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為,監察院得否適用機關聲請憲?監察院釋憲聲請是行使何種職權,又如何適用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之規下?聲請受理與否對憲法權力分立之運作有何意涵?這些法律爭點均有待釐清,因此決定由15位大法官共同開庭討論。

 

立法院2016年7月25日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攝影:葉信菉)

 

大法官首「公開」決定是否受理 監院內對結果悲觀

 

不過,監察院內多位監委反而因為司法院大法官此一破天荒公開召開說明會,認為大法官受理監院此一聲請憲釋案的結果並不樂觀。監委們認為,大法官會議討論是否受理釋憲聲請案,過去都是採不公開方式,這次採取了公開說明會形式,現場由司法院邀集了5、6位專家學者,另請行政院、監察院和黨產會均派3位代表到會說明,但監院並無推派專家學者的權利。

 

監察院就《黨產條例》提釋憲案,多位監委認為大法官破天荒召開說明會,其結果並不樂觀。(攝影:李昆翰)

 

前監委指出,以前一屆監院提出「美河市」釋憲案為例,司法院大法官並無太大爭議即受理此一監院聲請釋憲案,隨即進入實質審查,由此看來,此次監院提出整部黨產條例釋憲案,顯然在釋憲聲請的適用要件上有所不足或爭議,因此大法官才會以公開形式召開說明會以昭公信,杜攸攸之口。

 

此次,一具法學專業背景監委指出,監察院提出釋憲案適用的法條為《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即「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黨產條例釋憲案即是引用此一條款提出釋憲案。

 

監院未函詢主管機關黨產會 難構成兩機關職權適法爭議

 

但有法界人士和監委們發現,調查監委既然是針對整部黨產條例聲請釋憲,監院卻不曾發出任何函文詢問黨產條例的主管機關「黨產會」,執行相關職權適用的法條和依據,難以具體形成兩機關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爭議或牴觸情況,因此認為,當時監院聲請釋憲時提出的理由書,恐不足以構成釋憲要件。

 

有監委認為,監院不曾發函詢問「黨產會」,其執行相關職權適用法條和依據,難形成兩機關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爭議或牴觸情況,恐不足構成釋憲要件。圖中為黨產會主委林峯正。(攝影:林家賢)

 

 

美河市釋憲案聲請嚴謹 政院和內政部「白紙黑字」坐實違憲

 

監院知情人士更以前屆監院提出的「美河市」釋憲案為例指出,2014年第四屆監委臨卸任前通過由監委馬以工、李復甸、林鉅鋃等調查美河市提出的釋憲聲請案,當時調查監委們認為台北市政府以蓋小碧潭名義徵收人民土地後再與建商合作聯合開發美可市大樓轉售,違反「大眾捷運法」第6條及第7條。當年的調查監委指出,當時為了提出釋憲,必須「坐實」行政機關和監察院在行使職權時出現爭議或牴觸,因此監院在2012年通過糾正案後,行政院函復監院表示交通部會檢討改善,但之後內政部卻又函復監院堅持說,「徵收取得之聯合開發土地移轉予私人所有,並無疑義」,此時監院又立案調查交通部和內政部,卻一直在等相關行政機關的來函說明,一直到監委們卸任前,監院終於等到行政院相關函復表示,「『尊重』內政部及交通部相關權責機關研處情形」,亦即行政院認同內政部的堅持,且是行政院和內政部均「白紙黑字」以公文函復監院,「坐實」兩機關對法律條文適用解釋不同後,調查監委們才正式提出美河市的聲請釋憲案

 

監委車調查美河市聯合開發釋憲案為例,當初監院等到行政院和內政部相關公文函復後,「坐實」兩機關對法律條文適用解釋不同,調查監委才正式提出聲請釋憲案。圖為美河市A棟所在地。(翻攝自GOOGLE MAP)

 

而後司法院亦是就美河市案函詢行政院時,進一步詢問:「所謂『尊重』是指其與交通部與內政部之意見一致,而與監察院持不同之見解?」之後行政院回以,「行政院與交通部及內政部分別按其權責之研處,並無不同意見」,司法院亦是根據當時行政院的函文,認定監院聲請釋憲案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要件,最後更在2016年做出大法官釋字第743號解釋認定行政機關徵用捷運用地卻做聯合開發案確實違憲。

 

監院內部人士指出,上一屆監院提出釋憲聲請案,為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適用條文的要件,非得等到行政機關函文說明,以「坐實」兩機關確實對行使職權時適用法律解釋不同而有所爭議或牴觸,相較之下,本屆監院提出黨產條的釋憲案,不僅針對整部黨產條例而非部分條文提出釋憲聲請的難度極高;再者,調查監委在完成調查報告提出釋憲聲請前,竟然未就黨產條例向該法律的主管行政機關「黨產會」提出任何公文函詢,而是逕行認定有違憲之虞,因此監院多位監委對司法院大法官是否會受理黨產條例釋憲案,均不表樂觀,認為應該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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