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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祖樺:中國公民社會的產生

張祖樺 2018年07月28日 07:00:00
轉型過程,中國社會過去「重農輕商」的價值觀念受到了深刻的衝擊,卻也出現了一些不健康的現象,如知識貶值、拜金主義、追求奢華等。(湯森路透)

轉型過程,中國社會過去「重農輕商」的價值觀念受到了深刻的衝擊,卻也出現了一些不健康的現象,如知識貶值、拜金主義、追求奢華等。(湯森路透)

中國公民社會的產生可以追溯到20世紀70年代後期開始的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而要弄清中國公民社會是在怎樣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則有必要回顧一下改革開放以前的中國。

 

1、改革開放以前的中國

 

(1)改革開放以前的中國是單質構造的國家。所謂單質構造的國家,亦即已故的美國芝加哥大學政治學教授鄒讜提出的全能主義的國家,也就是我國社會學界提出的「總體性社會」。

 

1949年後在中國大陸建立起來的就是這樣的國家,其特點是執政黨以國家的名義對經濟以及各種社會資源實行全面的壟斷,政治、經濟和意識形態三個領域高度重疊,國家政權通過自上而下的統治機構對民間進行無孔不入地控制。

 

國家對絕大部分社會資源進行直接壟斷,這裡的「資源」不僅指生產資料,而且包括如城市中的住房等生活資料,日常生活用品的供應,以及就業等機會資源。也就是說,國家不僅成為生產資料的壟斷者,而且是生活資料的發放者,權力和威望的配置者。在這種單質構造的國家中,政治結構的橫向分化程度很低,政治中心、經濟中心、意識形態中心高度重疊。意識形態是高度劃一的,政治則是高度意識形態化的,經濟與其它社會生活是高度政治化的。

 

執政黨奉行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專政理論,通過不間斷的政治運動和政治鬥爭整合人們的思想與行為,久而久之,人們的從思維方式到行為方式、生活方式乃至語言、穿著都高度一體化、單一化了。

 

(2)改革開放以前的中國是二層結構的國家。20世紀50年代中期開始進行的「一化三改造」運動,基本上消滅了私營經濟和私有產權制度,摧毀了民間社會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實際上把民間社會從根子上剷除掉了,使得過去的「國家——民間社會——民眾」的三層結構變為「國家——民眾」的二層結構。

 

國家直接面對民眾,政府直接依靠國家機器統治民眾,中間沒有一個作為緩衝層的民間社會;社會秩序完全依賴於國家控制的力度,社會自治和自組織能力很差,中間組織的作用極其微弱,控制系統很不完善;全部社會生活呈現政治化、行政化趨向,社會的各個子系統缺乏獨立運作的條件;由於缺乏自下而上的溝通管道,民眾的意見表達缺少必要的組織形式,因而與政策層級有很大的距離,容易導致疏離和對立;所有這些都是二層結構國家的典型特徵。

 

(3)改革開放以前的中國是計劃經濟的國家。建國以後實行的計劃經濟實質上是一種統制經濟。這種經濟體制是在50年代的「冷戰」國際大環境中仿照蘇聯模式建立的,並且與全能主義政治和總體性社會相配合。其主要特點是國家對經濟生活進行直接干預,對經濟資源施行高度壟斷,對全社會生產、流通、分配與消費實行嚴密的指令性計劃。在這種經濟體制下,企業被政府統制得很死,基本上沒有生產經營的自主權,企業完全成為政府的派生物和附屬物。因此,使得民營企業和民間經濟幾乎消失殆盡。

 

這種體制的弊端除了效率低下、大起大落、物資匱乏等問題外,還集中表現為:其一,理想的計劃經濟所需要集中和處理的信息量,大大超越了人們掌握和處理資訊的能力,它力圖控制不可控制的東西,結果是造成經濟畸型發展與結構嚴重失衡;其二,計畫體制使得由中國民眾長期犧牲、奉獻而形成的幾十年的高積累率並沒有能夠充分轉化成現實的生產力,為了達到一定的發展水準,所付出的代價十分高昂。

 

(4)改革開放以前的中國是單位制度的國家。所謂單位制度,是指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為了管理公有體制內人員而設立的組織形式。中國的單位制度,由於複雜而深遠的歷史原因,具有政治、經濟與社會的三位一體功能。從組織學角度看,單位是國家管理公有體制內人員的組織形式,它的組織元素以公職人員(擁有公職、享受社會主義福利承諾、包括幹部與工人)為主體,按照一定的宏觀結構,形成國家權力均衡機制的基本細胞。

 

從經濟學角度看,單位一直是控制國家經濟命脈、保障和容納文化與物質生產力的重要實體。從社會學角度來看,單位是標誌城鄉區別的社會集團,是城市生活的核心,它決定了人們的職業、身份、消費能力、價值觀念、人生經歷、行為方式乃至社會地位的高低。此外,單位還是中國通往權力之路的入場券。

 

改革開放以前中國城市中的就業者基本上都隸屬於某一個工作單位,換句話說,就是當時城市中的人群是生活在「單位」之中。如果把人民公社也作為單位來考察的話,那麼可以說當時的國民都生活在「單位」之中,儘管公社與一般意義的「單位」有很多不同。國家通過單位制度管制國民生活的各個方面,從而使得國民應該享有的各項自由與權利受到很大限制,因而嚴重地束縛了個人積極性和創造性的發揮。

 

2、國家政策的改變

 

首先是政治方面的政策改變。1976年毛澤東去世和以「四人幫」為代表的極左勢力在政治上失勢之後,沿續達10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造成國家嚴重衰敗,國民經濟瀕臨崩潰邊緣。新的政治領導人面臨著革新社會、改革積弊、以變求存的政治選擇。

 

在通過一系列的非常手段使政局得以初步穩定之後,1978年12月中共11屆3中全會提出了國家發展的新綱領——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國家農業、工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

 

這實際上否定了長期以來黨所奉行的「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治國路線,把國家的經濟發展與建設列為優先的政策目標。同時,也在實際上否定了「現行制度天然優越」的思維定勢,把改革現行制度作為推動國家發展的基本途徑。由此使得以現代化強國為追逐目標,以改革為主要推進手段的國家發展政策初步構成。

 

其次是經濟方面的政策改變。自1978年7月始,黨和政府的決策層圍繞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和走向展開了多次討論。到1980年9月,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在《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初步意見》中提出: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主義經濟是生產資料公有制佔優勢,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商品經濟。

 

經濟體制改革的原則和方向應當是,按照商品經濟和促進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自覺地運用經濟規律,把單一的計畫調節改為計畫指導下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這種政策主張雖然在此後經歷了長期爭論,但是卻得到了党的歷次全會和大會的認可,使得市場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不斷向前推進。

 

同時,11屆3中全會以後,黨和政府對社會主義所有制結構的認識與政策也發生了轉變。確認多種所有制形式和多種經營方式長期並存,是一項長期戰略決策。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中,還提出要為個體經濟的發展掃除障礙,創造條件,並給予法律保護。

 

再次是對外政策的改變。隨著國內工作重心的轉移,執政黨和政府逐漸意識到,現代化需要一個和平的國際環境,需要溝通和加強對外經濟技術交往。於是,提出了實施對外開放政策。1979年1月,中國政府提出臺灣回歸祖國的建議,以「三通」、「四流」和停止對金門等地的炮擊緩和海峽兩岸的局勢。隨後於1979年7月正式打開對外開放的大門,設置了深圳、珠海、汕頭、廈門4個經濟特區。黨和政府還制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鼓勵引進國外(包括港澳臺)的資金、技術與管理,興辦「三資」企業。自此,一個對外開放的局面逐漸形成。

 

3、民營經濟的新生

 

由於上述國家政策的改變與國家戰略的轉變,其直接結果之一就是民營經濟獲得新生。民營經濟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一般是指國有國營以外的各種經濟成份,在許多場合是作為私有私營經濟的代稱(用以回避意識形態上的爭議)。民營經濟在我國經歷了從取締、消滅到「不要急於取締」、「允許存在」;從敵視、歧視到「拾遺補缺」、「有益補充」;從不被承認到「重要組成部分」,「一支生力軍」,再到要「高度重視」、「大力發展」的苦難歷程。

 

建國之初,我國主要有3種經濟成份,即社會主義國營經濟、資本主義經濟、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個體經濟。1949年,在工業產值中,國營經濟占34.7%,公私合營工業占2%,私營工業占63.3%。

 

在社會商品零售額中,1950年國營商業佔有4.9%,私營商業占85.1%。經過幾年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改造,到1956年,國營工業的產值在工業總產值中占的比例上升到67.5%,公私合營上升到32.5%,私人資本主義工業完全消滅;在批發商業中,國營和公私合營所占的比例上升到97.2%,私營只剩下2.8%。而到1976年「文革」結束時,全國已完全消滅了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者只剩下14萬人。

 

1978年,在工業總產值中,全民所有制工業占80.8%,集體所有制工業占19.2%,私營工業為0。1978年中共11屆3中全會以後,開始允許發展民營經濟。到1981年,全國個體工商戶為182萬戶,從業人員 227萬人,註冊資本金4.6億,年創產值l.5億,營業收入19.7億。其它形式的民營經濟也開始發展起來。

 

4、新社會群體的出現

 

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市場經濟與民營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結構的轉型,從原有體制中間和邊緣產生了一些新社會群體,這些群體在新的社會環境中得到了快速發展。

 

(1)個體勞動者群體,即民間所謂的「個體戶」。這一群體指的是佔有少量生產資料、主要依靠自己(或家庭)勞動,獨立從事生產經營的勞動者階層。其組成主要有待業青年(當時的下鄉返城知青與中學畢業後不能就業的青年)、社會閒散人員、退休職工和部分農民等,此外還有一些「兩勞」釋放人員。

 

這一群體自1978年以來發展迅速,到1987年底,僅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城鄉個體戶就達1373萬戶,從業人員2158萬人,擁有資金236億。如果把合夥經營和無照經營者加上,全國個體經濟從業人數達到3000萬人以上,約占全社會勞動者的5.7%。

 

(2)私營企業主群體。這一群體是指佔有較多生產資料,雇工在8人以上,自擔風險、自享盈利的社會集團。其構成來源廣泛,有工人、農民、知識份子、退伍軍人、港澳臺胞親屬、僑屬、僑眷、個體勞動者和待業人員等。據工商部門統計,到1987年全國已有私營企業23.5萬家,雇工360.7萬人。

 

另有人通過資料分析,認為上面數位偏低,據他們推算,全國農村私營企業約有35萬家,加上城市,全國城鄉當有私營企業40萬家以上。從其發展來看,私營企業基本出現於1981-1982年,迅速發展於1983-1984年,1985年進入穩定發展時期。從雇工人數和生產規模看,相繼出現一批雇工大戶,雇工幾十人的已十分普遍,雇工人數一、二百人的也不在少數,最多的已超過千人。個別私人企業已成為擁有幾百萬甚至上千萬資產的現代化工廠。

 

(3)新中產階層。在社會的整體變遷當中,一些新興職業如私營企業主、承包商、經紀人、律師、註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券商以及股東、非散戶股民等相繼出現;另有一些雖非新興職業,如演員、記者、醫生、金融機構職員等,但整體收入與財產均有較大增加。以他們為主體,構成了一個新生的中產階層。他們的經濟收入是一般企業職工的幾倍、幾十倍,擁有高於人口平均數的金融資產與實物資產。

 

5、社會進入轉型期

 

(1)在所有制方面,單一的國有制發展成為公有制佔優勢的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局面。新產生的個體勞動者群體和私營企業主群體以及合資、外資經濟呈現出快速擴張的趨勢。

 

(2)在國有制內部,由於實行企業承包和租賃經營,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雖然沒有改變所有權的性質,但卻產生了權力與利益的再分配,因而使承包者和租賃者這一特殊群體開始出現,這就使國有制內部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體(或階層)。另外,由於實行了合同工和聘任制,合同工在一段時間歸屬於一個特定的社會組織,在另外一段時間可能不歸屬於任何社會組織,成為一個較特殊的群體。

 

(3)在職業取向方面,第三產業從業人員大幅度增加,形成社會服務階層或其他階層和利益群體。1987年人口抽樣調查的資料顯示,在8大類職業中,商業和服務業發展最快,與1982年比較,比例由4%上升為5.1%。

 

(4)在經濟收入方面,根據抽樣調查,在抽選的15萬城鎮居民戶中,20%的高收入的人均收入與20%的低收入差距,從1984年的2.8倍擴大到1987年的3.4倍。從城市不同職業的收入情況看,私營企業主收入最高,一般年收入數萬、甚至數十萬元。其次為個體戶,據國家工商局對5萬個個體戶的調查,年平均純收入在3000-4000元左右(這在當時是國有企業職工的兩倍多)。

 

再次為國有企業職工(因行業不同差別很大)。最低工資是教育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業人員,1987年平均工資分別為1359元和1485元,均低於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1485元的水準。

 

(5)農民階級不斷分化,轉入或形成新的階層和利益群體,其人數在不斷減少。在農民階級內部形成了農民階層、家庭非農經濟經營者階層、工人階層(鄉鎮企業職工)、管理者階層和專業技術人員階層等五大階層。

 

(6)伴隨著上述分化,人們原有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也出現了相應的變化。例如,過去那種「重農輕商」的價值觀念受到了深刻的衝擊,朝著市場經濟思想最終戰勝血統和傳統權力的思想的方向,邁出了可喜的一步。當然,和其它所有生長中的事物一樣,也出現了一些不健康的現象,如知識貶值、拜金主義、追求奢華等。

 

(7)文化多元化。以宗教信仰為例:據中國政府1997年發佈的《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狀況》白皮書披露,中國有各種宗教信徒1億多人,宗教活動場所85000多處,宗教教職人員約30萬人,宗教團體3000多個,宗教團體開辦的培養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院校74所。其中佛教寺院約13000餘座,出家僧尼約20萬人。道教宮觀1500餘座;乾道、坤道25000餘人。

 

伊斯蘭教信眾約1800餘萬,清真寺3萬餘座,伊瑪目、阿訇4萬餘人。天主教教徒約400餘萬人,教堂、會所4600餘座。基督教(新教)教徒約1000多萬人,教牧傳道人員18000餘人,教堂12000餘座,簡易活動場所(聚會點)25000餘處。由於正統意識形態控制能力的減弱以及實行改革開放,經濟的多元化和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導致了文化上的多元化。

 

社會主義文化頑強地據守著自己的固有領地;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兩大思潮異軍突起;佛教、基督教、伊斯蘭教、道教以及儒家思想信徒日眾,呈現復興之勢;各種功法流派則多以准宗教的方式尋求擴展;各民族、各地區、各人群的亞文化,層出不窮,形式繁多。可以說,多元化是中國新時期文化的基本特徵,其對人們的思想解放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所有這些變化的一個最重要的結果是,使得過去幾十年形成的「國家——民眾」二層結構開始分化為「國家——民間社會(公民社會)——民眾」三層結構。由於歷史條件的變化,新產生的民間社會(公民社會)與中國傳統的民間社會具有很多不同之處。首先,新生的公民社會是依託在現代商品經濟的基礎上產生的,這與傳統民間社會是根本不同的;其次,新生的公民社會是與生產力的發展水準相適應、與生產力的發展方向相聯繫的,而傳統民間社會則是與落後的生產力結合在一起的;再次,新生的公民社會在許多方面與國家具有互補性,並不具有對抗政權的性質,而傳統民間社會多具有抗拒國家的特性。(本文轉載自《獨立中文筆會》,原文連結。)

 

※作者曾任共青團中央常委、中央國家機關團委書記、中國青年問題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六四事件之後,離開中央機關。1991—1992年在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進修西方國家憲法。1993年以來,任職於民辦「三和經濟技術研究所」研究員,「九鼎公共事務研究所」研究員,還曾受聘四川師範學院政治法律系客座教授。主要從事政治現代化、憲政民主理論與實踐、中國政治改革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是《零八憲章》的起草人之一。目前在北京被監視居住。

關鍵字: 公民 中國 改革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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