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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擬新增「意定監護」 未來可自己決定由誰來照顧

上報快訊 2018年07月22日 13:32:00
《民法》親屬編中,將增訂「成年之意定監護」,意即讓民眾可依自己意思,選定未來監護人。目前修法草案已送交行政院,進行審議。圖非當事人。(資料照片/陳品佑攝)

《民法》親屬編中,將增訂「成年之意定監護」,意即讓民眾可依自己意思,選定未來監護人。目前修法草案已送交行政院,進行審議。圖非當事人。(資料照片/陳品佑攝)

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可能無法符合「受監護人」意願。法務部參考日本、英國等「成年意定監護」的立法,並審酌我國國情,未來將在《民法》親屬編中,增訂「成年之意定監護」,意即可以自己選定未來監護人,內文共新增9條條文。目前修法草案已送交行政院進行審議。

 

現行《民法》規定,成年監護,只有在本人喪失意思表達能力時,如重度失智、失能、癱瘓等情況下,經聲請人聲請,才能由法院依「職權」宣告監護;法院依職權選擇配偶、四親等內親屬、一年內曾同居者等適當人為監護人。

 

但法務部在《民法》中增訂「成年人意定監護」,意即讓民眾可依自己意思,選定未來監護人當年賣無法自理生活後,由誰來照顧和監護自己,未來這個選擇權有機會落在自己手上,不再侷限於親屬或配偶關係,在現行由法院依「職權」選定的舊制外,多一項選擇。

 

根據《聯合》報導指出,島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新增條文規定,成年民眾可事先與人約定,當無法自理生活、受監護宣告時,由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若選擇數人共同監護、可約定個別的執行職務,如有人負責照護管理、有人負責財務管理等。

 

而意定監護契約的流程,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由公證人在7天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住所地的法院,「意定監護」契約在當事人受監護宣告時即發生效力。

 

在意定監護契約生效前,當事人得隨時撤回,同樣要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才生撤回效力;若是在契約生效後想改變,則必須有正當理由,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契約。

 

「意定監護」延伸的道德問題

 

「意定監護」雖可讓民眾可依自己意思,選定未來監護人,包括指定身邊信任的人擔任監護人,在現行由法院依「職權」選定的舊制外,多一項選擇。但此修法也意味台灣家庭及社會結構的改變,對於修法所延伸的相關道德問題,也引起關注。

 

社工師洪文玲在《蘋果日報》投書中提到,事先為自己選定意定監護人,這立意非常良好,但如果當事人本身無財產或財產被管理不善時,長者反而成為「被意定人」的負擔,會不會成為另類長者人囚事件?

 

洪文玲表示進一步表示,社會上常見無人照護而被「丟包」的長者。然而,現實問題中,因為長者照護經費龐大,而其本身自我財產無力負擔時,此時,照護問題該由「意定監護人」亦或「應負扶養責任之人」負擔,更是扣緊家屬間的親情與法律層面的相互推諉。

 

洪文玲最後表示,除了新增條之外,應該建立「信託管理財產制度」,如日本的「監護制度支援信託」制度及「引進專家監護人」,避免監護人為自己之利益有不當信託行為,並確保當事人實質利益,這其中的相關配套措施,需環環相扣。

 

台灣失智症協會認為,這項修法可減少失智症家庭不必要的衝突,隨著少子化、或是單身、甚至是家庭關係疏離。

 

對於新增條文所延伸道德問題,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也坦言,現行親屬間的監護,有人或許不滿意,但意定監護人的制度,也可能出現道德上的危險性。如豪門爭產事件屢見不鮮,有錢人如果不想讓子嗣扶養、監護,另外選定沒有親屬關係者作監護人,可能要注意的是「被指定人」是否會因此謀財害命,法務部將會再提出相關配套法案支援。(管中閔洛杉磯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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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意定監護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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