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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案究責! 政院:追究政務首長責任 並移送監院

上報快訊 2016年10月03日 21:11:00
行政院3日召開「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第7次會議,會議中決議將針對前後任金管會主委、財政部長督管不周的情形究責,並移送監察院追究責任;圖為行政院3日召開記者會資料照。(攝影:李昆翰)

行政院3日召開「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第7次會議,會議中決議將針對前後任金管會主委、財政部長督管不周的情形究責,並移送監察院追究責任;圖為行政院3日召開記者會資料照。(攝影:李昆翰)

行政院3日召開「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第7次會議,本次會議由小組召集人行政院林錫耀副院長主持,除小組委員外,亦邀請金管會、法務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列席,針對相關部會督管責任,部會職掌、業管法規、任期長短等面向進行討論並獲致初步結論,將於近日內完成查核報告後,移送監察院追究責任。

 

在檢討部會督管責任部分,督導小組部分委員因職務關係迴避討論,因此由陳傳岳、吳繁治、高涌誠3位委員進行討論。三位委員認為,兆豐案相關部會首長督管責任,應從部會職掌、業管法規,以及任期之長短來加以論究,且應從DFS檢查發現紐約分行有嚴重疏失之101年,特別是102年3月巴拿馬分行遭裁罰後,主管機關是否有應作為未作為或應導正未導正之情予以檢視。

 

會中獲致初步結論認為,金管會及財政部首長在本案中應負「督管不周」的責任,並應參照歷任首長之任期決定其責任輕重。

 

有關金管會首長責任部分包括以下3點:

 

一、職掌金融監理,明知兆豐海外分行已有類似缺失遭國外金融機關裁罰之前例在先,未能督導所屬採取積極有效督管作為,落實缺失追蹤,督促該行徹底改善,致令缺失擴大蔓延。

 

二、本次事件發生後(104年3月DFS金檢完),所定銀行業應遵循之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一再失靈,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亦均失守,未能掌握督導良機,致所監理之對象再遭鉅額重罰。

 

三、相關監理法規存有缺漏,例如未明定海外分行設專責法遵主管、會計師簽證監辦範圍及深度不足、通報機制可能遭隱匿或未能發揮即時預警功能、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仍未完善建立等,致未能發揮金融監理防微杜漸之功能。

 

而需就此負責的金管會歷任首長及其任期包括:陳裕璋(99年5月14至102年7月31日);曾銘宗(102年8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王儷玲(105年2月1日至105年5月19日);丁克華:(105年5月20迄今)等。

 

有關財政部首長責任部分包括以下2點:

 

一、職掌公股股權管理,具公股行庫之負責人、總經理、董事、監察人等之核派權,所核派之公股代表對海外法遵制度督導未確實、對影響機構重大事件之處置失當、未督導內部稽核即時向董事會報告,亦未善盡公股代表聯絡人應向該部報告之責,以上均未能有效掌握,致造成公股股權鉅額損失。

 

二、派任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法規存有缺漏,例如對其核派人員之適任性未具即時監督考核機制,對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未健全,對海外分行須向董事會陳報事項規範未周延,致董事會功能不彰。

 

而需就此負責的財政部歷任首長及其任期包括:張盛和(101年6月4日至105年5月19日);許虞哲(105年5月20迄今)。

 

此外,金管會也針對金融監理提出修法,表示往後國內金融機構的海外分行若遭到當地機關裁罰,需在2周內回報金管會,而國內外金檢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稽核單位或法主管則應即時向董事會做完整報告,以利缺失檢討;而相關部會政務首長督管不周的情形,於近日內完成查核報告後,移送監察院追究責任。(李先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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