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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不該羈押? 法官各吹各調

盧禮賓 2016年10月09日 12:48:00
明年元旦起,法官只需負責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法院強制處分的案件,具專責專業,院檢樂觀其成。 (翻攝自基隆地院官網)

明年元旦起,法官只需負責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法院強制處分的案件,具專責專業,院檢樂觀其成。 (翻攝自基隆地院官網)

《法院組織法》增訂在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專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的審核,期使羈押等強制處分裁定標準趨於一致,明年1月施行。台北地方法院率先在9月設置由5位法官輪值的專庭,剛好檢方聲押樂陞案被告許金龍,與檢方歷經多次抗告、重新裁定,院檢人仰馬翻,高院、地院法官裁定標準,尚待經驗累積形成。

 

立法院今年6月修正公布《法院組織法》增訂第14條之1,「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明年1月1日施行。

 

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士元表示,強制處分包括:核發監聽票、搜索票、裁定羈押、交保等,以往是由各法院全院或刑庭法官輪值,因每個法官各有不同見解,甚至因好逸惡勞等,都可能造成判定標準不一。刑事強制處分專庭的優點是,法官只負責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法院強制處分的案件,准駁標準可望趨於一致,具專業性,檢方樂見其成。

 

刑事強制處分專庭透過有經驗的法官,讓判定趨向一致化,司法行政廳長林瑞斌(右二)認為,這種創造多贏局面是好事。(翻攝自司法周刊電子報)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林瑞斌表示,刑事強制處分專庭能經由經驗累積,讓判定趨向一致標準,創造多贏,對當事人、檢、警、調都是好事。

 

不過,由於各法院員額編制和事務繁簡有別,且目前法令規定應設和得設的專庭,民事和刑事加總多達15類,其中刑事專庭7類,有的法院法官少,要兼辦多庭事務,如;刑事強制處分專庭再抽出一組法官輪值24小時值班,對法院人力調度、法官體力和精神負荷,衝擊很大。

 

明年元旦起設強制處分專庭 二級以下地院除外 

 

司法院與各級法院溝通後,指定每年受理案件數8萬件以上的第一類地方法院,包括台北地方法院等11所法院,以及每年受理2萬件以上的第二類高等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明年1月1日設置強制處分專庭。至於第二類以後地方法院和第三類以後的高等法院,由各法院自行決定。

 

台北地方法院9月1日提前設置強制處分專庭。行政庭長廖建瑜表示,台北地院刑庭有八十多位法官,人力較多,經評估由5位法官組成專庭,對其他法官而言,平均增加的案件不多,又不用輪值,獲大部分法官支持,決定採行。

 

廖建瑜表示,專庭5位法官涵蓋老中青三代,從司法官訓練所29期的資深審判長廖紋妤,到51期法官,都具至少3年以上刑案經驗和專業。5位法官每周輪值,就像美國職棒大聯盟「投一休四」,不致過勞。

 

不過,專庭成立後就遇到檢方偵辦樂陞案聲押被告林金龍,因檢方不服交保裁定,3度抗告,高院3度撤銷發回,第4次羈押庭准押才告一段落,常開庭到凌晨,檢察官、法官和當事人,都累得人仰馬翻,讓專庭法官面臨嚴峻壓力。

 

人犯羈押 法官各吹各的調

 

對於樂陞案被告羈押裁定,因台北地院與台灣高等法院法官見解不同,一再發回重新裁定,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林瑞斌表示,這種情況在高院和地院強制處分專庭均施行後,可望因彼此判斷標準拉近減少發生。

 

廖建瑜表示,由於施行才一個多月,還須要更長時間經由處理案件的經驗累積,以及每個月的檢討,法官相互影響,應可逐漸形成裁定標準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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