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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教長吳茂昆侵害東華大學專利 遭公懲會記過一次

王怡蓁 2019年01月09日 18:17:00
前教育部長吳茂昆被控在任職東華大學校長期間,拿東華的專利到美國開設師沛恩生技公司,涉嫌侵犯東華的專利,遭監院彈劾公懲會做出判決,給予吳茂昆記過一次。(資料照/葉信菉攝)

前教育部長吳茂昆被控在任職東華大學校長期間,拿東華的專利到美國開設師沛恩生技公司,涉嫌侵犯東華的專利,遭監院彈劾公懲會做出判決,給予吳茂昆記過一次。(資料照/葉信菉攝)

前教育部長吳茂昆被控在任職東華大學校長期間,拿東華的專利到美國開設師沛恩生技公司,涉嫌侵犯東華的專利。於去年7月遭監察院彈劾,所有監委皆投下贊成票。公懲會9日基於上述違失,對吳茂昆處分記過一次。

 

吳茂昆於101-105年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與生科系教授翁慶豐共同指導兩人學生進行綬草研究。後續吳等4人將就成果委託法律事務所以東華的名義申請美國專業商標局及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專利。

 

吳等人後續又申請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國際局的國際專利,但後續在申請過程中,因東華及吳等4人並非締約國之國民,律師事務所建議在美國成立公司,以該公司為聲請人,後續再將專利授權給東華。因此吳等人便成立美國師沛恩公司。

 

但後續吳卻未經行政作業程序,逕自以東華大學校長名義,越權將上述專利由師沛恩公司來申請。且在東華的專技委員會審議中,委員會通過的前提是以東華為申請人,但相關人等並未說明該案申請已變更為美國師沛恩公司,後續在吳與翁兩人在申請專利案一事,向校方申請勞務採購經費80萬元給專利事務所。

 

公懲會認為,吳在任職校長期間,還擔任師沛恩的股東,實際參與申請專利事務,與公務員服務法中,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有違。在申請專利過程中,又未經行政程序,提交專技委員會審議,違反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此外,申請專利案的申請人由東華變更為師沛恩公司,卻由校方負擔申請費用,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誠實、謹慎原則。基於上述違失,給予記過一次的處分。

 

至於在監察院彈劾的事項中,認定吳涉有圖利的嫌疑,但公懲會認為,吳設立公司申請專利是權宜之計,其他申請人也都證實,申請專利完成後,將轉數授權給東華,因此難認有圖利之意圖,所以,不構成圖利,不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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