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遭駁回 前交長郭瑤琪:對司改絕望

上報快訊 2016年10月17日 21:33:00
郭瑤琪夫婿彭光輝9月底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今日(17日)駁回。(攝影:盧禮賓)

郭瑤琪夫婿彭光輝9月底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檢察署今日(17日)駁回。(攝影:盧禮賓)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貪污遭判刑8年定讞,現因罹癌保外就醫中。郭瑤琪夫婿彭光輝9月30日提出非常上訴,希望郭瑤琪案能重新獲得審理,最高檢察署17日駁回,對此,郭瑤琪透過律師丁榮聰轉述,對司法改革絕望。

 

根據《中央社》報導,法院判決指出,南仁湖集團為搶標台北車站大樓整建營運及商場租標案,負責人李清波涉於2006年間,指示他人將2萬美元裝入茶葉罐,交給郭瑤琪。郭瑤琪事後在交通部部務會報對標案關切。最高法院認定收款與職務構成對價,判郭瑤琪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定讞。

 

郭瑤琪於2014年1月入獄服刑,自稱是政治犯含冤入獄,並非貪污犯。法務部矯正署2016年1月,考量郭瑤琪因罹患癌症接受化療,核准她保外就醫。

 

最高檢察署17日駁回非常上訴,郭瑤琪的律師丁榮聰轉述郭的看法表示,最高檢察署沒有針對他們所提的非常上訴6大理由作出說明,僅是引用法院判決理由,看都沒看就駁回,還在引用《政府採購法》的概念釋疑,「對司法改革絕望,這也難怪人民對司法都不信任。」

 

丁榮聰表示,最高檢察署可以駁回非常上訴,但至少要把狀紙看清楚、要給理由,而非只有在最後一頁引用他們的標題,三言兩語就將人打發掉,這樣是沒有辦法得到人家的信賴,無法讓人服氣。

 

彭光輝及律師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的理由共有6點:

 

一、僅憑單一證人李宗賢矛盾不實證詞,即判郭瑤琪有罪,有違證據法則及以往判例。

 

二、誤將促參法視為採購法,適用法則不當,有違法令判決。

 

三、違反論理法則,對有關「對價關係」、「雙方合意」之邏輯演繹顯然有誤。

 

四、原判決未能指出雙方對價關係之合意,且對部長特定職務行為亦無具體說明,顯係恣意入人於罪。

 

五、原判決泛指郭瑤琪對台鐡有實質影響力,未能採用更為明確、通用且為廣泛接受的「法定職權說」。

 

六、原判決稱郭瑤琪受賄有「不確定犯意」,與一般判決有罪的「確定故意」顯然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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