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念祖專欄:行政法院與大法官鬥法奇觀

李念祖 2016年11月16日 07:00:00
過往因行政法院與大法官的鬥法,讓於許多被違憲法規侵犯其基本權利的當事人,面對訴訟救濟程序可謂一望無際。(司法院/維基百科)

過往因行政法院與大法官的鬥法,讓於許多被違憲法規侵犯其基本權利的當事人,面對訴訟救濟程序可謂一望無際。(司法院/維基百科)

新大法官到任,司法院迅速做成釋字第741號解釋,繳出了第一張值得肯定的釋憲成績單。所解釋的是什麼問題呢?

 

簡單地說,大法官是在提醒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的責任應該是要盡力救濟當事人的基本權利,不能是只知堅持本位,以漠視當事人權利為常態、以規避認錯為能事的司法官僚。

 

大法官解釋憲法 也提供個案救濟

 

這件事是這樣開始的,一般都以為大法官做的解釋是抽象解釋,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只是針對未來發生通案效力。其實早在34年前,大法官就已做成了釋字第177號解釋告訴大家,大法官的解釋,對於聲請人據以聲請的個案,亦有效力。也就是說,人民聲請解釋,經解釋的結果,「於聲請人有利益者」,該解釋效力應及於聲請人據以聲請的案件,聲請人得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在司法實務上,聲請人通常是持著大法官解釋,直接向法院(或透過非常上訴)尋求再審,以期翻案救濟。

 

後來大法官又發展出另一種解釋模式,在認定聲請人所挑戰的法規違憲之後,宣布一個應由機關修改法規使之失效的期限。這類解釋,卻使得聲請人回到法院再審時遇到困難。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違憲的法規既然有個修改的期限,就是還沒有失效;既未失效,就表示行政法院依法判決本無錯誤,於是拒絕再審。此中其實帶著一種本位主義,橫心不予當事人再審救濟,也不願承認行政法院原來的判決有違憲的錯誤。

 

行政法院不肯施以救濟 有虧職守

 

然而,有權提供終局憲法解釋的大法官,既已認定行政法院判決所依據的法規違憲,原來的判決自然也已違憲,行政法院又怎麼可以維持原判拒不重開審判呢?偏偏最高行政法院一再使用大法官已為違憲法規訂定修改期限為由拒絕再審,還將拒絕再審的判決選為判例,使得許多身受違憲法規之害的聲請人,雖然已經千辛萬苦,得到大法官解釋支持,還是通通無法平反得救。

 

所以,當請求再審卻被拒絕的當事人紛紛回頭再請大法官給予救濟的時候,大法官遂在前年10月做出了釋字第725號解釋,宣告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不能再用了!即使大法官的解釋訂有修法失效的期限,行政法院也不能拒絕受理再審,而必須重開審判。歸納大法官的意思,不妨這樣理解,當大法官解釋法規違憲而又訂出修法期限時,修法期限是給修法機關用的,不是給法官用的。「法規違憲」,才是法官所最應注意之處,這才對得起法官遵守憲法審判、交付正義的天職!釋字第725號解釋的聲請人共有四位,也就是說,當時共有四起獲得大法官宣告法規違憲解釋的聲請人們,全都被最高行政法院棄如敝屣,得不到救濟。憲法有靈,應會與當事人一樣欲哭無淚!

 

大法官的尊重 行政法院不領情

 

可是大法官為什麼不直接說法規無效而卻還給個修法期限呢?道理在於誰更適合通盤檢討修訂一個違憲的法規呢?大法官為抽象解釋固然足以發生通案的效力,直接宣告法規無效或失效就已解決問題;但是大法官選擇不直接將違憲的法規廢棄,而只是訂出一個時限,是要讓法規的原制定機關(立法院或是行政機關)仔細考慮如何修正違憲的法規以除去違憲的部分,大法官是藉此表示其對法規原制定機關職權的尊重。當大法官選擇並不直接廢棄法院的確定判決,而僅僅宣告法規違憲時,其實同樣也是對法院表達客氣的意思。大法官如果直接廢棄違憲的法院判決,自會直截痛快得多。但是,大法官的尊重,最高行政法院顯然並不領情。

 

法官的憲法良心

 

然而,重點在法官是憲法機關,不能明知法規違憲,卻還是不肯救濟當事人受到違憲法規所侵犯的基本權利。由於法官原也無權運用判決將一個違憲法規完全廢棄,只是懍於憲法業已明文規定違憲的法規無效,法官於再審時拒絕適用違憲的法規審判,秉持憲法良心,重為合乎憲法要求的判決,就能盡到責任了。

 

在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25號解釋的同時,還有有一位因為獲得大法官用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法規違憲而限期修法的聲請人,正在回頭請求最高行政法院再審翻案。誰能知道,雖然釋字第725號解釋業已出爐,此案最高行政法院竟然還是加以拒絕。信不信由你,理由是聲請再審的不是釋字第725號解釋的當事人,所以最高行政法院不必理會釋字第725號解釋!這像不像是要與大法官鬥法到底呢?如此堅持己見,不肯為當事人翻案,難道是要大法官釋憲時直接廢棄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才肯甘休?

 

大法官再度要求再審的兩個理由

 

釋字第709號解釋的聲請人又在最高行政法院受挫,仍然鍥而不捨,再聲請大法官解釋。這回大法官以更快的速度受理,做出的就是最新的釋字第741號解釋。大法官正告最高行政法院,所有宣告法規違憲限期修法的憲法解釋,聲請人都該得到再審或是非常上訴的機會。大法官說出了必須如此的兩個理由:這樣才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也是用來肯定聲請人因聲請解釋而做到維護憲法的貢獻。

 

司法之路 千山萬水

 

同一位聲請人,這已是第二次得到大法官的解釋支持,可是事情還沒有結束。司法之路,千山萬水,他還是需要再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再審。最高行政法院這次總應該會施予救濟了吧!難道還要再和大法官繼續鬥法嗎?

 

行政法院是「駁回法院」?

 

憲法明文規定司法院掌理行政訴訟之審判(第77條),行政法院法官就是行行政訴訟的憲法機關,手中的權力來自憲法,當然不能目無憲法。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由行政法院行司法審查,防止行政機關違法行政,侵犯人民權利。

 

可是,過往的統計數字顯示,行政訴訟中作為原告的人民向來輸多贏少,而且比例極為懸殊。法界不乏謔稱行政法院是「駁回法院」者。就是在說,行政法院支持行政機關的傾向,其實遠較支持人民的態度顯著。

 

從最近一系列大法官解釋與行政法院的判決看來,行政法院為了阻擋當事人翻案救濟權利,與大法官鬥法不遺餘力;如果行政法院肯將其與大法官鬥法的本領用在違法行政處分的司法審查上,將不知可以救濟多少權利。此中行政法院最需要的就是憲法意識!

 

最高的是憲法 不是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與大法官鬥法的真正緣由,不知是否因為自己是最高行政法院,將大法官解釋容許聲請人再審翻案,視為尊嚴的冒犯。果然如此,則最高行政法院忽略的是,憲法業已授與大法官終局釋憲的權力與責任。具有最高性的是憲法,不是最高行政法院。憲法要保障的是基本權利,更重要的是憲法正義的尊嚴,而不是最高行政法院的尊嚴。其實如果最高行政法院也願意成為憲法的聲音,當事人根本不會去找大法官求救。

 

行政法院與大法官鬥法,對於許多被違憲法規侵犯其基本權利的當事人而言,訴訟救濟程序可謂一望無際。當事人不斷地在大法官與最高行政法院的鬥法行動裡往返奔波,掙扎求生,正義長期不得伸張。真正的關鍵就在行政法院的法官有沒有正確的憲法意識。如果有,就能免去當事人的奔波苦旅。否則,只知堅持本位立場,視憲法與基本權利正義如無物的司法,怎麼可能贏得社會的信賴與尊敬?

 

附帶的紅利 大法官容許刑事再審

 

大法官釋字第741號解釋,如果還有可資注意而且進一步探究之處,那應是解釋文中的一個字,解釋文中說:

 

「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

 

句中的引號是本文加的。就是這個「得」字,是不是個疏忽呢?如果認為是個疏忽,道理在於大法官解釋既已宣告法規違憲,則檢察總長自「應」據以提起非常上訴,豈可再由檢察總長裁量?豈不知在原來的刑事訴訟程序之中,檢察總長本是刑事被告對造機關的最高長官?

 

但如細品解釋文中的這句話,「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大法官其實業已容許聲請人直接根據此則解釋提起刑事訴訟的再審程序。檢察總長裁量是否自行提起非常上訴,只是一項後備性的司法救濟。

 

本文以為,大法官已用此則解釋直接容許刑事被告以判決違憲為由聲請再審,甚具新意,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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