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恒輝不動產開發公司執行長黃銘豐等8人遭檢方漏夜訊問後,27日認定朱國榮涉證交法特別背信罪,以1500萬交保、限制出境與出海。(資料照片/葉信菉攝)
日前台北地檢署接獲法院告發,國寶人壽2009年向子公司福座開發公司追討3.5億元權債,卻以不等值的房地產償還,造成國寶人壽損失。26日調查局搜索約談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恒輝不動產開發公司執行長黃銘豐共8人,檢方漏夜訊問後,27日認定朱國榮涉證交法特別背信罪,以15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時任國寶人壽總經理賴宜銘30萬元交保、財務長洪秀惠、法務蔡良嘉、黃銘豐各100萬元交保,其餘人請回。
北院向北檢告發,朱國榮等人為了處理這3.5億元的債權,2009年底召開臨時董事會,不顧金管會已經開罰不准國寶投資不動產,即決議讓福座用苗栗頭份永昌街487戶房地。據了解,當時國寶和福座有透過恒輝不動產公司找人鑑價,並估算該苗栗不動產的土地價值約4億多元,當時一間蓋了12年賣不完的房產還債,價值不僅不相當,國寶接手後還得花錢重新整頓,受有損害。
本案是由台北地院審理國寶公司現金增資案涉及違法保險法案件時,發現國寶集團內的資金調度恐涉不法,向檢方告發。福座2002年持有國寶股份後,成為主要股東之一,董事長曾慶豐派任國寶擔任董事代表,而國寶自1994年4月起向福座承租北市一處房屋做為營業處所,每月租金115萬4700元。
國寶2001年接獲財政部函文,表示3.6億元現金增資案須再2002年6月底完成,但找不到金主,國寶決定放款3.5億給福座,福座再拿這筆錢回頭替國寶增資。
由於放款必須符合「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曾慶豐等人身兼國寶高層,因此這些高層決定透過營業處所租約形式進行,並由國寶預付3.5億元給福座做押金,並以年利率4%孳息抵繳租金,藉此掩飾放款事實,鑽法律漏洞。北院認定違反保險法,2016年曾判4年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緩刑2年。(賴坤成頭上帽子「藏玄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