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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素娟觀點:司改大大們,要改就從王光祿事件改起吧

謝素娟 2016年12月02日 00:00:00
布農族人王光祿3年前因捕獵保育類動物山羌和台灣長鬃山羊各一隻,被查扣獵槍且遭判刑3年6個月,法院此舉卻引發不尊重原住民生活文化爭議。(翻攝自原民電視台)

布農族人王光祿3年前因捕獵保育類動物山羌和台灣長鬃山羊各一隻,被查扣獵槍且遭判刑3年6個月,法院此舉卻引發不尊重原住民生活文化爭議。(翻攝自原民電視台)

司法改革到底要改什麼?我想最主要是審視法律及執法者是不是和現實生活脫節,而王光祿事件應該就是一件非常好的範例。原住民應該何時打獵,用什麼器具打獵,還有要打什麼獵物,就是被法律管制的死板板;而執法者對於法的解釋也是嚴厲到不通人性,才會有王光祿事件的產生。所以就此事,值得要主導司法改革的大大們,好好省思一下,台灣的司法環境到底是人不對?還是法不對?

 

原住民靠海的就捕魚,住在山裡的就打獵,是再自然不過的事。只要去住在山上的原住民家做客,一定都會享受到他們打獵到的野味,最多是飛鼠,而野豬及山羌也是相當常見的盤中美味極品。對於是不是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其實他們不是分不清楚,而是根本不想弄清楚,因為那些是漢人訂下笨規矩,對原住民來說,這些動物在山上到處可見,根本沒有滅絕的跡象。

 

但是台東布農族人王光祿,在3年前就是因為經查獲獵捕保育類動物山羌和台灣長鬃山羊各一隻,還被查扣獵槍,因此被移送法辦。法官認為,王光祿僅為了自家人食用,未經許可且不是在傳統文化祭儀期間狩獵,不符合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狩獵行為;涉案獵槍是撿拾而來的土造長槍,不符合原住民族自製獵槍條件,加上當時他被查出在8年前曾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獲檢察官緩刑處分,再犯相同罪名案件不知悔改,決定不予輕縱。

 

台東地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王光祿判刑3年2個月、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7個月,合併執行3年6個月,科7萬元罰金。

 

從此判決來看,法官依法論法看似沒錯,但這是一位站在高位的執法者,他不尊重原住民生活文化,也根本不管現今法令有漠視原住民生活文化的缺失,一定要以嚴刑峻法,來好好管教原住民,要他們守法。

 

問題這個法是漢人制定,並沒有符合原住民生活型態。這種不尊重原住民的法律,要原住民如何遵守?如果王光祿此行為真的違法,那住在山裡的原住民們合法可能沒幾人。

 

若是司法改革能針對原住民的實際權益進行改革,或許這次大費周章的司法改革會議,還會讓人真能有些期許。

 

※作者為本報副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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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王光祿 原住民 打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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