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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專欄:顧立雄此刻該做的事

王健壯 2016年11月30日 12:36:00
此刻顧立雄該做的,就是公布國民黨黨產處分書或調查報告全文,除此無他。(攝影:陳品佑)

此刻顧立雄該做的,就是公布國民黨黨產處分書或調查報告全文,除此無他。(攝影:陳品佑)

法院要判決一個人有罪,必須公布判決書,沒有判決書的判決,等同私刑。

 

不當黨產委員會雖非法院,但這個行政院三級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效力卻等同於法院判決,委員會若作出對國民黨黨產的處分,卻不公布處分書全文,當然也等同私刑。

 

但11月25日不當黨產委員會作出「命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的股權移轉為國有」的行政處分後,委員會祇發布了一份新聞稿,該會網站上也另有「中投與欣裕台及其子公司架構圖」、「國民黨1953─1977年歲入來源」與「國民黨1953─1977年總預算歲入歲出總表」的相關連結,但卻未公布處分書全文,而且至今(11月30日)仍未公布。

 

法院判決書的內容,通常包括主文、事實與理由三部分,不當黨產委員會命令中投與欣裕台股權移轉國有,乃是對國民黨財產權作出的重大處分,處分書的內容當然也應比照判決書,包括主文、事實與理由三部份,否則即是程序不完備,嚴重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院判決都要遵守法律程序原則,不當黨產委員會豈可豁免於這個規範?

 

再換另一種說法。中投與欣裕台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即使早為眾人所知,但不當黨產委員會要處分這兩家公司的財產,卻事涉憲法有關財產權的保障,委員會對憲法權利的剝奪,豈能僅以一紙新聞稿交差了事?難道不該詳述調查事實,並且列明認事用法的理由,以昭公信?

 

況且,不當黨產委員會從10月7日對中投與欣裕台進行第一場聽證,到11月25日作出移轉國有的處分,前後祇花了短短40多天,但何以40多天即可完成長達60多年的財產調查?而且,委員會究竟調查了哪些單位哪些人,調查了哪些檔案哪些文件,最後作出了哪些分析哪些結論,也都應該有個交待吧?也就是說,不當黨產委員會在公布行政處分時,也應該同時公布它的調查報告。不公布調查報告,難道是把報告列為不得為外人所知的機密?或者因為調查祇是虛應程序的過場,並未達到竭盡所能完整蒐證的程度而難以見人?

 

追討不當黨產就像調查疑犯罪行一樣,所有作為都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速度上急不得,程序上也漏不得,就像訴訟不能以速審速決作為檢驗判決品質的標準一樣,行政處分亦然。否則,程序不完備的後果必然是證據不完備,這樣的判決或行政處分,即使未造成冤案,但卻難以服眾,也難以對專業有所交待。

 

處分國民黨不當黨產,絕對會引起人民的共鳴,也有大快人心的效果。但大快人心卻不應是不當黨產委員會追求的目標,也不應是轉型正義的目的。顧立雄說他「不會做自己不相信的事」,但他究竟相信什麼?相信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相信應該把行政處分書或調查報告公諸大眾?民眾等著看他做什麼,而非聽他說什麼。

 

此刻,他該做的,就是公布處分書或調查報告全文,除此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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