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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閔聲觀點:抗爭行動的界線在哪裡

鄭閔聲 2016年12月04日 00:05:00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近遭抗議群眾勒頸、毆打頭部,還不慎跌倒在地。(攝影:李隆揆)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近遭抗議群眾勒頸、毆打頭部,還不慎跌倒在地。(攝影:李隆揆)

12月2日,立法院院會原預計處理攸關勞工休假的《勞基法》修正草案,執政的民進黨期望能在當天畢其功於一役,一舉讓黨團近期提出的增加勞工特休假修法版本三讀通過。然而,勞工團體「工鬥」認為,砍七天國定假日的修法內容,剝奪勞工權益,在立法院外集結,激烈抗爭。

 

當天中午時分,示威群眾發現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在助理陪同下準備走回立法院區外的辦公室,趨前包圍抗議,負責維護秩序的警察見狀則以身體阻擋群眾,準備保護柯建銘離開。混亂中,雙方發生拉扯推擠,柯建銘因此倒地,他事後表示遭抗議者勒頸、毆打頭部,但不會因此提告。

 

肢體衝突過後,總統府、行政院、民進黨中央與立院黨團皆發表嚴厲聲明譴責暴力。工鬥成員則回應,這起事件是擦槍走火,並且是群眾自發性的突發事件,並非「指揮圍毆」;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則認為,潑水,推擠,丟鞋。都是受壓迫者甘願違背既有法律,向統治者發出怒吼的方式,「你說這些是暴力?它絕對無法和統治階級對受壓迫者施加的暴力相比擬。」

 

基於工鬥在立法院外已抗議了很長一段時間,過去並未傷害他人;事發之前,也沒有人能預測柯建銘會獨自出現在抗議群眾附近,所以衝突屬於「擦槍走火」而非「事前策劃」的說法十分合理。同樣的,柯建銘是不是刻意現身引發衝突這類的陰謀論,若無直接證據也不值得討論。我認為應該認真思考的問題是:抗爭行動的合理界線在哪裡?

 

討論這個問題之前,必須先擱置對當事人的主觀好惡;也就是說,不能因為「喜歡」或「討厭」柯建銘而判斷發生在他身上的事合理或不合理,不能認為如果是柯建銘被推倒勒頸就可以/不可以,但若對象換成國民黨黨鞭就有不同看法。

 

無論抗爭對象或目標是什麼,任何抗爭運動都有不同路徑與手段的選擇;「社會」或「輿論」判斷抗爭手段選擇是否合理的標準,也從來不會一致。最好的例子,大概就是太陽花學運代表人物陳為廷,早在2013年5月就因反媒體壟斷,衝進過立法院內抗議立委審查法案草率,只是當時沒獲得太多人聲援,也迅速遭警方驅離。

 

由此可見,只不過短短一年不到的時間裡,社會大眾因為抗爭議題與外在環境的變化,對於「衝立法院」這樣的手段選擇,就會有截然不同的觀感與反應。

 

衝撞或肢體衝突,當然是抗爭手段之一;當深刻感受到「統治階級對受壓迫者施加暴力」時,或許也能成為被認可的行為,但這畢竟是極少數特例,畢竟台灣依舊存有「先動手就是不對」的觀念。假使2014年太陽花運動期間,發生蓄意毆打傷害意見不同者的事件,這場運動勢必不會在民間引起如此正面的迴響。

 

因此,儘管社會整體或個人,對於不同抗爭行動採取什麼手段的觀感經常是浮動的。就我個人認為,合理的抗爭界線,應該是「不以傷害他人身體作為抗爭手段」。就拿柯建銘事件來說,抗爭者若只是包圍他、對他嗆聲、甚至潑水,都屬於自由表達意見範圍;但若有出拳、勒頸等足以造成身體傷害的行為,就已跨越了合理示威的紅線,不是一句「我願意負法律責任」就能帶過。

 

不能否認,若不是工鬥成員持續抗爭,民進黨政府不會逐步加碼,提昇勞工特休假日數;我也願意相信,工鬥決策成員,絕不樂見爭取勞工權益的過程發生流血衝突。但事實證明了,在群情激憤的抗爭現場,已有部分人士基於憤怒,做出可能傷害他人的行徑。勞基法修法尚未落幕,未來抗爭時是讓類似事件繼續「自然發生」,或是在行動時更加警惕約束,勞團必須思考評估。

 

若獲得七天假日,必須以推倒或傷害一個國會議員(即便他是國家權力與統治階級的象徵)作為代價,我個人寧願放棄這個權利。

 

※作者為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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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勞團 柯建銘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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